【LEGOAB】-1-
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保單條款
(住院日額保險金、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
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發生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
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之疾病,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詳情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致使本商品無解約金。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發生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
疾病檢查項目之疾病,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本契約所稱「精神疾病」係指按中華民國醫院協會刊印之「國際疾病分類臨床修訂第九版」(ICD-9-CM
)編號第二百九十號至第三百十九號所稱病症,且經醫院檢查診斷確定者為準。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2.03.25 中壽商二字第 1020325001 號
傳真:(02)2712-5966 修正日期及文號:108 年 10 月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108 年 08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31743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號函修正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4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9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5 條、第 13 條至第 15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8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6 條至第 19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0 條至第 22 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24 條)。
(八)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27 條、第 28 條)。
(九)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2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