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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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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保單條款
(住院日額保險金、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
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發生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
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之疾病,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詳情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致使本商品無解約金。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發生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
疾病檢查項目之疾病,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本契約所稱「精神疾病」係指按中華民國醫院協會刊印之「國際疾病分類臨床修訂第九版」(ICD-9-CM
)編號第二百九十號至第三百十九號所稱病症,且經醫院檢查診斷確定者為準。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2.03.25 中壽商二字第 1020325001
傳真:(02)2712-5966 修正日期及文號:108 10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108 08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31743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號函修正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4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9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5 條、第 13 條至第 15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8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6 條至第 19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0 條至第 22 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24 條)。
(八)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27 條、第 28 條)。
(九)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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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
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
之日間留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
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住院日數」係指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但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被保險人如僅係全民健
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不計入「住院日數」。
本契約所稱「應已繳保險費」,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的「住院保險金日額」為準,
按本險標準體年繳繳費之保險費乘以當時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以被保險人身故
當時的「住院保險金日額」為準,按本險標準體年繳繳費之保險費乘以保險單上所載之繳費年期所得之
金額。
本契約所稱「住院保險金日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保險契約之「住院保險金日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
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契約撤銷權】
第三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或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險單
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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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累積總給付金額限制與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契約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時,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累積已付之保險金已達「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一千五百倍
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本契約「住院保險金日額」減少時,累積總給付金額依減少後「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一千五百倍計算,
但須扣除減少「住院保險金日額」前本公司已給付之倍數。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如因遭受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而致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
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
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
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
得予以扣除。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
再次住院時,其「住院日額保險金」給付,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
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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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依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住院保險金日額」給付「住院日額
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同一保單年度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
以九十日為限。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應已繳保險費
」之一點零六倍扣除依第十三條累積已付之保險金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如本公司依第十三條
累積已付之保險金總額已達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
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給付,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
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
人。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二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
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
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其「應已繳保險費
」之一點零六倍扣除依第十三條累積已付之保險金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累積已付之保險金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本公司不再給付
「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第十三條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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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第十八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或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一)】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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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婦超
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
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
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除外責任(二)】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十六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
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
款後給付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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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保險金日額的減少】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住院保險金日額」,但是減額後的「住院保險金日額」,不
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日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五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住院保險金日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
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住院保險金日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
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
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七條 第十三條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
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
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第十三條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
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九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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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法院】
第三十一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男性 單位:元/每百元日 女性 單位:元/每百元日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10
1010
10 20
2020
20 30
3030
30 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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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
44
1,740
938
710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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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790
45
1,770
955
727
46
1,908
1,035
812
46
1,800
972
743
47
1,946
1,058
834
47
1,830
989
760
48
1,984
1,080
856
48
1,860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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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2,022
1,103
878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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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793
50
2,060
1,125
90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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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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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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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
51
1,977
1,068
52
2,208
1,203
52
2,034
1,096
53
2,282
1,242
53
2,091
1,124
54
2,356
1,281
54
2,148
1,152
55
2,430
1,320
55
2,205
1,180
56
2,504
56
2,034
57
2,578
57
2,148
58
2,652
58
2,262
59
2,726
59
2,376
60
2,800
60
2,490
61
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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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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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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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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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
63
2,826
64
3,352
64
2,938
65
3,490
65
3,050
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年繳保費
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年繳保費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年繳保費
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年繳保費
【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銷售費率表】
想投保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30 歲男住板橋,想投保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LEGOAE),請問有業務協助我規畫一份醫療保單嗎?想問一下,在這裡找的業務能夠協助我用「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LEGOAE)  保額 100 元」的方案投保嗎?還是一定要找中國人壽的業務才能呢?再麻煩大家了,謝謝!
· 回應 16
0歲男寶寶
0歲男寶寶請問:中國人壽全面保的投保規定是要加EPAA 意外傷害保險才可成立。但是EPAA目前規定15歲以上才能投保。所以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LEGOAE)沒辦法做0歲寶寶保單嗎?
· 回應 11
打算把中國人壽重大傷病換成全球
目前保的重大傷病是這張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中國人壽醫卡健康一年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110)LEGOAE 100元MAJIEA 100萬EPAA     50萬想說把這張的金額拿去全球好像可以順便規劃第三張實支,那全球主約應該選Dce還是Qwx呢?以下兩種在考慮中,感覺看下來主約搭壽險比較划算一點嗎? 
· 回應 8
請益:強化現有保單不足的部分
對「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LEGOAE)」有興趣目前已有一張保單,想找能用附約給付的保單組合補足下列項目不足的部分,請協助推薦合適的保單組合, 謝謝!38歲男無特殊體況沒住院紀錄1.實支實付2.重大疾病3.癌症醫療IMG_3549.jpeg 2.34 MB
· 回應 20
29歲男-保單健檢規劃
年齡:29歲工作:裝修投影機、監視器、電視人員台灣人壽投保時間:108/09/06中國人壽投保時間:111/05/10保單明細如圖目前覺得保費負擔有點重想了解能不能調整保障額度(順便想了解調整後對附約有無影響或其他影響)當初保中國人壽是為了想雙實支但我細看有部分重複投保(住院的部分)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個人想調整主約保障額為100中國人壽新癌症五年定期醫療保險附約不續保其餘有甚麼建議或是保單不完整建議還需要投保甚麼?再麻煩各位~~ 謝謝 
· 回應 9
新生兒男寶
主要想請問這份保單基本保障該有的都有了嗎?APAED可以保嗎?
· 回應 20
重大傷病&實支實付
想購買重大傷病跟實支實付醫療險想請問有推薦的商品嗎?如果可以請提供給我完整資訊XX人壽(商品名稱)主約的部分沒有限定,就是想了解搭配那些主附約金額負擔不會太重,可以有高保障本身有國泰人壽的醫療險跟意外險醫療險的部分沒有實支實付謝謝
· 回應 16
此張保險是否能加附約?
目前有一張中壽的保單如下 (2015年開始保的), 是否能加 中國人壽醫卡健康一年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此附約? 若能加建議追加嗎? 目前41歲, 女, 內勤工作. 因為保費看來之後會越來越高?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LEGOAA》 中國人壽新康泰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20單位)中國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 回應 10
癌症一次金問題
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LEGOAE)有人只搭配"中國人壽好活力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MAJIXA)"的嗎 ?謝謝
· 回應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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