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中國人壽增富貴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APHDPL-1/16
中國人壽增富貴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海外交通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
一,依本契約約定而契約終止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9.05.31 中壽商一字第 1090531001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
金額為準。
二、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第十一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
次累計之值,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 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四、 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五、 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期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
之保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六、 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
費。
七、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再乘以要保人「實
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
八、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
元為單位),分別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
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為附表二「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所載之金額。
九、 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 保價係數: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年齡對應附表三「保價係數表」中
所列比率。
APHDPL-2/16
十一、 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總之值。
十二、 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累計增加保險
金額」,分別計算該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三、 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
十四、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
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據本契約所屬帳戶累積資產的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
當月份宣告利率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戶服務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
站。
十五、 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且被保險人仍
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
點二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月屆滿且被保險人
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二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再乘以換算係數後所得之金
額,換算係數計算公式詳附件。
(三)前二目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十六、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七、 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且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十八、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九、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十、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二十一、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十二、 海外停留保障期間: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被保險人每次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
單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同一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每次海外停留保障期間最高日數
以出境日起算十五日為限。
二十三、 海外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發生之意外
傷害事故。
二十四、 乘客:係指搭乘航空飛行器之人,但不包括駕駛該航空飛行器之駕駛員或服務於該航空飛行
器之人員。
二十五、 陸上交通工具:係指經公路監理單位許可並領有合法牌照之車輛或大眾運輸為營業目的之火
車、公車、空中纜車、大眾捷運系統等交通工具。
二十六、 水上交通工具:係指經相關政府機構登記且許可之動力船舶。
二十七、 航空公司: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且以大眾航空運輸為目的之公司。
二十八、 航空飛行器:係指「航空公司」之商用航空客機,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相關政府機關核可
而非由乘客承租並以大眾運輸為目的者。
二十九、 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自被保險人登上陸上交通工具時起,至被保險人離開該陸上交
通工具時止,且於陸上交通工具行駛運作中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三十、 水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自被保險人登上水上交通工具時起,至被保險人離開該水上交
通工具時止,且於水上交通工具行駛運作中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三十一、 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自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登上航空飛行器時起,至被保險人離開該航
空飛行器時止,且於航空飛行器行駛運作中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三十二、 海外交通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發生
之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或航空意外傷害事故。
三十三、 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各項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
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約定書或另行批註
APHDPL-3/16
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
算依據。
三十四、 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
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三十五、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
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三十六、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或約定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為五年、
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及二十五年等五種選擇,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
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海外停留保障期間的延長】
如被保險人所搭乘之陸上交通工具、水上交通工具以及航空飛行器,其預定抵達時刻係在本契約的海外停
留保障期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本契約該次海外停留保障期間自動延長至被保險
人離開該交通工具為止,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被保險人搭乘之交通工具,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契約的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如已逾第二條約定之最高
日數十五日者,本契約該次海外停留保障期間自動延長至劫持事故終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
脫離被劫持的狀況。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
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墊繳當時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
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APHDPL-4/16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十一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
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
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
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十一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 抵繳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第二十九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
有效的契約,則本公司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二、 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
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
銷者,應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三、 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要保人另可選擇於被保險人保險年
APHDPL-5/16
齡到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採「月給付」週期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爰此本
公司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保單週年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於每一保單週月日依本
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若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新台幣(以下同)一仟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第四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達一仟
元(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月)日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
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則依「年給付」方式辦理。
四、 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
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仟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
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
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第八條第十項、第十條之約定終
止或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抵繳應繳保
險費方式。但如要保人依第二十九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的契約
,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以本條第一項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
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擇之方式給付增值
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
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或給付依本條第一項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
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前後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本
第一項給付方式或給付週期。前述變更以該保單週年日為生效日,本公司依變更後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其
後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增值回饋分享金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
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九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十二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十三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
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各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各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
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各項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
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保險給付】
十四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分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海外交通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APHDPL-6/16
等五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一、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分別以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累計增
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
予退還。
(二)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三) 前目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 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
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
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分別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
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身故保險金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
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三、 「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分別按
「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當年度保險金額」,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
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四、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八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起
,無「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海外意外傷害事故自海外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
百分之五十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
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海外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
用保險金」
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本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約定辦理。
五、 「海外交通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八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起
,無「海外交通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APHDPL-7/16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海外交通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海外交通運輸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身故保險金」「海外意外身故保
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五十給付「海外交通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海外交通運
輸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海外交通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
「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本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約定辦理。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
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
一、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
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成完全失
(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九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與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一點二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
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任何
一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前項約定於被保險人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海外意外傷害事故或海外交通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時,
公司仍依第一項第款、第五款約定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海外交通
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十五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
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
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之各項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
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
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期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 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申領期定給付險金益人之法繼承依第二項定申尚未取的期定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十七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APHDPL-8/16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十八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或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應
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申請書。
四、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十九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
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
本公司負擔。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二十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海外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 保險金申請書。
五、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 被保險人事故當時有效之護照影本及入出境證明文件。
【海外交通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海外交通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海外交通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 保險金申請書。
五、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 被保險人事故當時有效之護照影本及入出境證明文件。
【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APHDPL-9/16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
」。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
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海外
交通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六、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十五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海外交通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
息)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或溢領增值回饋分享
金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基本保險金額」如保險單。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
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計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後扣
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第一項情形,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表
APHDPL-10/16
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則本公司改以「躉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四條及
第三十五條。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係指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
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為基礎,加計百分之一二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生效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本條營業費用以辦理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三十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含)以後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
「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
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
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
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間
屆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公司僅依第一項計算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及依第二項「繳清生存保險」給付該保險金額,並無其他給付項
且不適用第十一條約定。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計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後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
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辦理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詳附表四「可借金額上限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
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計算分期定期保險金之指定保險金低於十萬元或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兩萬元者,本公司將一
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
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就「增值回饋分享金
」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並依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
APHDPL-11/16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
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險
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
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
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各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
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三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四十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APHDPL-12/16
【附表一】
失能程度表
項次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
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等。
APHDPL-13/16
【附表二】
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1
10,000
38
47,000
75
84,000
2
11,000
39
48,000
76
85,000
3
12,000
40
49,000
77
86,000
4
13,000
41
50,000
78
87,000
5
14,000
42
51,000
79
88,000
6
15,000
43
52,000
80
89,000
7
16,000
44
53,000
81
90,000
8
17,000
45
54,000
82
91,000
9
18,000
46
55,000
83
92,000
10
19,000
47
56,000
84
93,000
11
20,000
48
57,000
85
94,000
12
21,000
49
58,000
86
95,000
13
22,000
50
59,000
87
96,000
14
23,000
51
60,000
88
97,000
15
24,000
52
61,000
89
98,000
16
25,000
53
62,000
90
99,000
17
26,000
54
63,000
91
100,000
18
27,000
55
64,000
92
101,000
19
28,000
56
65,000
93
102,000
20
29,000
57
66,000
94
103,000
21
30,000
58
67,000
95
104,000
22
31,000
59
68,000
96
105,000
23
32,000
60
69,000
97
106,000
24
33,000
61
70,000
98
107,000
25
34,000
62
71,000
99
108,000
26
35,000
63
72,000
100
109,000
27
36,000
64
73,000
101
110,000
28
37,000
65
74,000
102
111,000
29
38,000
66
75,000
103
112,000
30
39,000
67
76,000
104
113,000
31
40,000
68
77,000
105
114,000
32
41,000
69
78,000
106
115,000
33
42,000
70
79,000
107
116,000
34
43,000
71
80,000
108
117,000
35
44,000
72
81,000
109
118,000
36
45,000
73
82,000
110
119,000
37
46,000
74
83,000
APHDPL-14/16
【附表三】
保價係數表
保險
年齡
保價
係數
保險
年齡
保價
係數
保險
年齡
保價
係數
0
1.00
37
1.60
74
1.02
1
1.00
38
1.60
75
1.02
2
1.00
39
1.60
76
1.02
3
1.00
40
1.60
77
1.02
4
1.00
41
1.40
78
1.02
5
1.00
42
1.40
79
1.02
6
1.00
43
1.40
80
1.02
7
1.00
44
1.40
81
1.02
8
1.00
45
1.40
82
1.02
9
1.00
46
1.40
83
1.02
10
1.00
47
1.40
84
1.02
11
1.00
48
1.40
85
1.02
12
1.00
49
1.40
86
1.02
13
1.00
50
1.40
87
1.02
14
1.00
51
1.20
88
1.02
15
1.00
52
1.20
89
1.02
16
1.90
53
1.20
90
1.02
17
1.90
54
1.20
91
1.00
18
1.90
55
1.20
92
1.00
19
1.90
56
1.20
93
1.00
20
1.90
57
1.20
94
1.00
21
1.90
58
1.20
95
1.00
22
1.90
59
1.20
96
1.00
23
1.90
60
1.20
97
1.00
24
1.90
61
1.10
98
1.00
25
1.90
62
1.10
99
1.00
26
1.90
63
1.10
100
1.00
27
1.90
64
1.10
101
1.00
28
1.90
65
1.10
102
1.00
29
1.90
66
1.10
103
1.00
30
1.90
67
1.10
104
1.00
31
1.60
68
1.10
105
1.00
32
1.60
69
1.10
106
1.00
33
1.60
70
1.10
107
1.00
34
1.60
71
1.02
108
1.00
35
1.60
72
1.02
109
1.00
36
1.60
73
1.02
APHDPL-15/16
【附表四】
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
1~3
65%
4 及以後
90%
APHDPL-16/16
【附件】
換算係數
t
t
t
r
宣告利率
(12)
其中
11
12
1
(12)
)(r
tt
宣告
t = 保單年度
男性 保額:1萬台幣 女性 保額:1萬台幣
年齡 4年期 年齡 4年期
0 9,715 0 9,260
1 9,741 1 9,286
2 9,768 2 9,311
3 9,794 3 9,335
4 9,818 4 9,359
5 9,844 5 9,383
6 9,865 6 9,405
7 9,888 7 9,426
8 9,908 8 9,446
9 9,928 9 9,467
10 9,943 10 9,482
11 9,956 11 9,498
12 9,969 12 9,513
13 9,978 13 9,525
14 9,987 14 9,537
15 9,995 15 9,549
16 10,001 16 9,558
17 10,005 17 9,566
18 10,009 18 9,573
19 10,010 19 9,579
20 10,007 20 9,582
21 10,004 21 9,584
22 9,999 22 9,585
23 9,993 23 9,586
24 9,984 24 9,582
25 9,977 25 9,580
26 9,973 26 9,580
27 9,967 27 9,579
28 9,958 28 9,576
29 9,949 29 9,574
30 9,939 30 9,570
31 9,930 31 9,568
32 9,918 32 9,563
33 9,907 33 9,560
34 9,894 34 9,556
35 9,883 35 9,552
36 9,873 36 9,550
37 9,861 37 9,546
38 9,849 38 9,542
39 9,831 39 9,533
40 9,813 40 9,526
41 9,794 41 9,517
42 9,770 42 9,506
43 9,744 43 9,493
44 9,715 44 9,478
45 9,693 45 9,464
46 9,669 46 9,450
47 9,642 47 9,430
48 9,614 48 9,410
49 9,582 49 9,388
50 9,548 50 9,362
51 9,513 51 9,336
52 9,472 52 9,307
53 9,427 53 9,273
54 9,381 54 9,239
55 9,341 55 9,206
56 9,297 56 9,169
57 9,251 57 9,130
58 9,203 58 9,088
59 9,149 59 9,044
60 9,093 60 8,994
61 9,040 61 8,950
62 8,984 62 8,901
63 8,924 63 8,847
64 8,861 64 8,791
65 8,808 65 8,741
66 8,758 66 8,708
67 8,703 67 8,655
68 8,644 68 8,599
69 8,581 69 8,539
70 8,516 70 8,476
71 8,445 71 8,410
72 8,372 72 8,338
73 8,295 73 8,264
74 8,212 74 8,186
75 8,127 75 8,104
76 8,036 76 8,016
中國人壽增富貴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年繳保險費率表

沒有「中國人壽增富貴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凱基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