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總之值。
十二、 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
金額」,分別計算該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三、 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
十四、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
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據本契約所屬帳戶累積資產的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
之。當月份宣告利率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戶服務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
站。
十五、 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且被保險人仍
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
點二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月屆滿且被保險人
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二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再乘以換算係數後所得之金
額,換算係數計算公式詳附件。
(三)前二目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十六、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七、 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且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十八、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九、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十、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二十一、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十二、 海外停留保障期間: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被保險人每次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
單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同一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每次海外停留保障期間最高日數
以出境日起算十五日為限。
二十三、 海外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發生之意外
傷害事故。
二十四、 乘客:係指搭乘航空飛行器之人,但不包括駕駛該航空飛行器之駕駛員或服務於該航空飛行
器之人員。
二十五、 陸上交通工具:係指經公路監理單位許可並領有合法牌照之車輛或大眾運輸為營業目的之火
車、公車、空中纜車、大眾捷運系統等交通工具。
二十六、 水上交通工具:係指經相關政府機構登記且許可之動力船舶。
二十七、 航空公司: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且以大眾航空運輸為目的之公司。
二十八、 航空飛行器:係指「航空公司」之商用航空客機,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相關政府機關核可
而非由乘客承租並以大眾運輸為目的者。
二十九、 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自被保險人登上陸上交通工具時起,至被保險人離開該陸上交
通工具時止,且於陸上交通工具行駛運作中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三十、 水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自被保險人登上水上交通工具時起,至被保險人離開該水上交
通工具時止,且於水上交通工具行駛運作中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三十一、 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自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登上航空飛行器時起,至被保險人離開該航
空飛行器時止,且於航空飛行器行駛運作中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三十二、 海外交通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發生
之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或航空意外傷害事故。
三十三、 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各項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
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約定書或另行批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