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保險給付附加條款】-1/2-
中國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備查日期及文號: 97.10.01 中壽商二字第 0971001034 號
備查日期及文號: 98.09.28 中壽商發字第 0980928001 號
修正日期及文號:109 年 01 月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 年 04 月 0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號函
修正
本「中國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以附加方式附加於本公司
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本公司按本契約要保人投保時所選擇,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
契約訂定之。
前項所稱團體保險契約係指本公司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保險或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就同一保險事故未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者為限。
本附加條款所規定事項與本契約有所抵觸時,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於本契約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之翌日起),遭受意
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下列骨折別所列骨折項目之一,並經醫
師診斷確定,而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
骨折別所定日數扣除實際住院日數後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醫師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能
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第一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
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骨
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