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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團體貸款意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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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PA 1/14
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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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
本公司本公司
本公司
中國
中國中國
中國人壽團體貸款意外保險
人壽團體貸款意外保險人壽團體貸款意外保險
人壽團體貸款意外保險 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保險單條
保險單條
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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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殘廢給付
殘廢給付殘廢給付
殘廢給付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
基於保險公基於保險公
基於保險公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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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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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
不實或違法情事
不實或違法情事不實或違法情事
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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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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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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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86 06 02 861787575
92 04 04 0920703004
民國 98 06 16 日金管保理字第 09802552211
88 12 13 882607720
89 12 22 89 0636
95 06 28 950578
96 07 18 960662
民國 98 06 20 日中壽商二字第 0980620009
民國 99 01 01 日中壽商發字第 0990101037
民國 96 08 31 日依行政院金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09 01 日金二字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民國 97 05 30 日依行政院金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12 28 日金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令修
民國 99 04 12 日依行政院金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02 10 日金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令修
民國 101 07 0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02 07 日金 10102501561
104 08 04
104 05 19 日金 10402543750
104 08 04
104 06 24 日金 10402049830
106 01 01
105 07 19 日金 10502502801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GCPA 2/14
【名詞定義】
第二條
一、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經政府核准辦理借貸款業務之金融機構,即借貸契約之債權人
二、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債務人(即貸款人
三、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五人以上之債務人團體。
四、本契約所稱「借貸契約」是指要保人與各被保險人之借貸契約,並以該契約之借貸關係訂立本保險契約
五、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是指投保或續保當時各被保險人以不超過借貸契約之實際未償還貸款本金餘額所定的金額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
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被保險人資格持續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
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身故保險金之給付若保險金額低於或等於貸款本金餘額、未償還利息及滯納金之總和,則本公司將給付身故保險
予要保人。若保險金額於貸款本金餘額、未償還利息及滯納金之總和,則本公司將按貸款本金餘額、未償還利息及滯
金之總和給付予要保人另按保險金額與貸款本金餘額、未償還利息及滯納金之總和的差額,給付予被保險人的法定繼
人。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七條
被保險人本契約有且被保險人資格持續期間內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附件一所列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
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事故致成附件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
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
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件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
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GCPA 3/14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殘廢保險金之給付,若險金額低於或等於貸款本金餘額、未償還利息及滯納金之總和,則本公司將給付殘廢保險金予
保人。若保險金額高於款本金餘額、未償還利息及滯納金之總和,則本公司將按貸款本金餘額、未償還利息及滯納金
總和給付予要保人;另按保險金額與貸款本金餘額、未償還利息及滯納金之總和的差額,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
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保險費的計算】
第九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均保險費率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
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業、、保險金額所
的保險費總和除以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十條
分期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法及日期本公司所指定點交付,或由本公
催告
間;季繳,則不另為,自保險單所載付日期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轉帳或其方式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
保人付保險費,催告到達翌日起日內為限期間。
保險
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一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事項應明,如有為遺漏,或為不實的
明,足本公險的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但險的發生未於其
明或未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保時,於本公司的要保書面詢事項明,如有為隱匿遺漏不為
明,或為不實明,足變更減少本公司險的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
事故發生後同。的發生或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行使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及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第十二
要保因債而申保時應以其他約定方式司,經本司同意後自該貸契約生之當
十二時起開始效。
要保因與被保險人貸契約退,要保人應以其他約定式通本公司該被保險資格自借貸契
GCPA 4/14
消滅當日午夜二時起喪失其保險力終。本公司應按日比例還未滿期之保險費給要保人
退時起
,其保險效力終。本公司應按日比例還未滿期之保險費給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
第十三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五人,本公司終止本契約,並按滿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通知到之當午夜十二時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退滿費給
人。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四
被保險業或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其他約方式通知公司。
被保險人變更業或務,依照本公業分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
業或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給要保人
被保險人變更業或務,依照本公業分性增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
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滿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務依照本公業分範圍
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終止該被保險人部分之契約,並按日計退滿保險費給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第十五
本公司因第十三條、第四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滿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
得於本契終止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明文件,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
保險金額傷害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約當時之等級承保,但被保險人別在本公保範
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資料的提供】
第十六
期、貸款本金餘額明,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七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被保險人資格持續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
外傷害事故發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公司。並通知儘速文件公司
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利一
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八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被保險人資格持續期間內因第五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於戶籍所載失蹤之日滿
GCPA 5/14
年仍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明文件足為被保險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
司按第六條約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已領之身故保險還本公司,其
有應而未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給付
他保險金情事者,依約給付。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
受益人若為要保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驗屍體證明書或死診斷書。
四、被保險人戶籍謄本。
五、貸款本金餘額、未償還利息及滯納金之明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予要保人時,要保人應提供清償證明文件,由本公司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若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受益人的證明。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
受益人若為要保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殘書。
四、貸款本金餘額、未償還利息及滯納金之明
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予要保人時,要保人應提供清文件,由本公司被保險人本人。
受益人若為被保險人本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下列文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受益人的證明。
同意調
,其費用由本公司
【除外責任(原因)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
二、被保險人罪行
三、被保險人飲酒,其所含酒精分超過道路交準者。
四、論宣、內及其類似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或核裝置所引起爆炸灼熱輻射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GCPA 6/14
【不保事項】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角力摔跤柔道跆拳等的或表
二、被保險人汽車自由等的或表
【契約的無效】
第二十三條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效。本公司退之保險費。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金額若低於或等於貸款本金餘額、未償還利息及滯納金之總和,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及殘廢保
金的受益人為要保人,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保險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若高於貸款本金餘額、未償還利息及滯
納金之總和,貸款本金額、未償還利息及滯納金之總和之受益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若係身故,保險金額與貸款本金
額、未償還利息及滯納之總和之差額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被保險人若合
本契約條款第七條之殘情形之一者,保險金額與貸款本金餘額、未償還利息及滯納金之總和之差額的受益人為被保險
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繼承定。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其受益權。
。如受益
者,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他受益人。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屆滿日的通知本公司續保,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當日午夜
二時為準。
【經驗分紅】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之經計算公如附件三。
【住所變更】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所有時,應即以其他約方式通知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
【時效】
第二十九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行使消滅
GCPA 7/14
【批註】
第三十
本契約內載事項除第二十四條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或其他約意,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一條
本契時,約定以要保人地方為第管轄,要保人華民國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
地地為第管轄但不費者法第四十七條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訟管
之適用
GCPA 8/14
【附件一
附件一件一
附件一】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編碼
編碼編碼
編碼 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
神經障害
(註 1
1-1-1
神經
輔助
動,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1-2
神經
終身
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2 90%
1-1-3
神經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80%
1-1-4
神經
神經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7 40%
1-1-5
神經
神經症狀,但通常無礙勞動。
11 5%
視力障害
(註 2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 0.06 以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 0.1 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下者。
6 50%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聽覺障害
(註 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 90 分貝以上者
5 60%
3-1-2
兩耳聽覺機能均喪 70 分貝以上者
7 40%
能障
(註 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能障
(註 5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註 6
6-1-1
部臟
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部臟
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90%
6-1-3
部臟
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80%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臟器切除
6-2-1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
9 20%
6-2-2
脾臟切除者。
11 5%
障害
6-3-1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80%
障害
(註 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7-1-2
脊柱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障害
8-1-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障害
(註 8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0%
8-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7 40%
8-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40%
8-2-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8-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30%
8-2-6
一手包含拇指或食指在內,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8 30%
GCPA 9/14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編碼
編碼編碼
編碼 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
8-2-7
一手包含拇指在內,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8-2-8
一手拇指缺失或一手食指缺失者。
11 5%
8-2-9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障害
(註 9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8-3-8
肢肩
障害者。
5 60%
8-3-9
肢肩
障害者。
7 40%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1
肢肩
害者
8 30%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障害
(註 10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8-4-7
拇指
能者
10 10%
障害
9-1-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縮短障害
(註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障害
(註 12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
9-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障害
(註 13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9-4-2
肢髖
3 80%
9-4-3
肢髖
6 50%
9-4-4
下肢
髖、膝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4-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9-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9-4-8
肢髖
動障害者
5 60%
9-4-9
肢髖
動障害者
7 40%
9-4-1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9-4-11
肢髖
障害者。
8 30%
9-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GCPA 10/14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編碼
編碼編碼
編碼 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
障害
(註 14
9-5-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5-2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1
1-1.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神科、神經科、神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證明及相關檢驗報
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CDR)
神經理檢報告神經統影檢查告及符之檢查告等資料依據必要保險
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維持命必日常活活」係食物取、小便末、穿脫衣起居步行入浴
2
害、減退變化等顯障害狀,度,,但他人在身
無法其工作者適用 3 級。
3
之輕波異常等之,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定之。
4
,如障害同時時,應綜合其全部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中較定其等級。
1-2.障害障害等級部損障害平衡能障,須
障害定其等級
1-3.傷性」障級之同時性格化而智、格崩
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 1-1 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以經專科醫師療,
認為不能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者為,依標準審定
1週仍有一以上適用第 3
2月仍有一以上適用第 7
1-4.機能」等之審中樞系統障害
1
適用 3 級。
2等度平衡機能障、勞動能力較一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1-5.傷性障害級之定,四肢運動害、覺障尿
障害、生障害等, 1-1 原則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氧化毒後」障等級化碳毒後障害審定綜合
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正後力為不能者,得以視力之。
2視力障害定,必時須通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視力 0.02 以下包括眼喪失摘出
以內手動五公分以內者。
2-3.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但眼球摘明顯無法復情況,不此限
3
3-1.耳聽覺障害度不同時,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覺障害,需精密聽力(Audiometer)行之,其聽力喪失以分貝表
3-3.耳損機能障害之審定,經障定等級,障害之審定之。
4
4-1.鼻部損」指鼻軟骨分之一以缺損度。「機能永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孔閉
、鼻呼吸困難、不,或完全喪失者。
5
5-1.係專軟硬
GCPA 11/14
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吞嚥害或機能作咀運動
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機能分作,致
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以外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音機能害等
1能障言之、口之四
中,有三上不能構音者。
2存顯語言之口
機能中,有二上不能構音者。
A.ㄅㄆ(音部)
B.唇齒:ㄈ(音部位唇)
C.舌尖:ㄉㄊㄋㄌ(舌尖與)
D.ㄍㄎ(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ㄐㄑ(音部位舌面與硬)
F.ㄓㄔㄕㄖ(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ㄗㄘ(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5-3.能遺存顯障害,祇以言對方不能意思言語機能存顯著障
等級
6
6-1.腹部臟
1胸部臟器,係臟、心囊主動臟、胸膜及
2腹部臟器,係臟、、小、大膜、脾臟
3泌尿,係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係指內生器及外器。
6-2.
1
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2前述「二分之一以上」之認定標準以切除一以切除二
6-3.腹部器障害等級之胸腹臟器機能遺存障害合衡量,永久常生活活
之狀需他人扶助之情形神經障害等級審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6-4.,係指必須永尿或長導尿(尿
管造)
7
7-1.柱遺障害者,神經障害綜合其全部症級定之,等級不同其中
定其等級
7-2. X
1障害
分之一以上者
2
分之一以上者
3脊柱運動限制不明顯脊柱固定三個椎個椎間盤含)以下者,不付範圍
8
8-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關節切斷者。
8-2.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
8-3.拇趾於拇缺失合殘標準合後指之份仍
為缺失,趾之予計入。
GCPA 12/14
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情況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完全麻痺,及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完全麻痺者。
9-2.肢各關節遺存顯著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生理運,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分之一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分之一以上者。
9-4.限制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基準。機()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範圍
如障度不時,須由運動之可能運動圍參之。
2部者,度,作定。
9-5.下肢關及生理運動範圍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節,喪失生理運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下肢縮短定,腸骨踝下長度下肢定其短縮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中足趾關節切斷足趾全部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情況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強直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強直完全麻痺者。
13-2.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或「運動障害」之審定,照上肢之各該項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列情
1二分之一趾關動可
分之一以上者
2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關節喪失生理運二分之一上者
3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趾關節均完全強直
15
15-1.月治
狀固定,能期效果的結基準。但者不
GCPA 13/14
上、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
上肢 下肢
左肩
(正常180)
(正常60)
節活
(正常240)
右肩
(正常180)
(正常60)
節活
(正常240)
左肘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節活
(正常145)
右肘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節活
(正常145)
左腕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節活
(正常150)
右腕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節活
(正常150)
左髖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節活
(正常135)
右髖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節活
(正常135)
左膝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節活
(正常140)
右膝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節活
(正常140)
左踝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節活
(正常65)
右踝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節活
(正常65)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表定關節活動度時依其
關節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
GCPA 14/14
【附件二
附件二件二
附件二】
短期費率計算方式
短期費率計算方式短期費率計算方式
短期費率計算方式:
依據 82.11.18 臺財二一 82.5.12 二一
100 12 個月 80 8 45 4 個月 5 1
95 11 75 7 35 3 個月
90 10 個月 65 6 個月 25 2
85 9 55 5 15 1 個月
保險者,年繳上表以內插訂定,每月三十十日者以一
年繳
年繳
年繳
100 6 65 3 10 1
90 5 個月 50 2 個月
80 4 個月 30 1 個月
保險者,半年繳比例以內插訂定,每月以三十
100 3 85 2 55 1 個月 20 1
保險者,季繳上表以內插訂定,每月三十
【附件三
附件三件三
附件三】
】團體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團體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團體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團體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經驗公式如下:
R= × (T-E-)-C
驗退
合併經驗退
險公司稅理及其他
之理賠金
積虧
【中國人壽團體貸款意外保險:費率
-1/1
中國人壽團體貸款意外保險
年繳費率表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如下表:
單位:/每萬元保額
職業類別
費率
8.83 11.04 13.25 19.87 30.91 3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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