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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團體殘廢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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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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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殘廢傷害保險附加條款】-1/8-
中國人壽
中國人壽中國人壽
中國人壽團體
團體團體
團體殘廢
殘廢殘廢
殘廢傷害保
傷害保傷害保
傷害保險
險附加條款
附加條款附加條款
附加條款
(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
99.12.01
中壽商發字第
0991201004
傳真:(02)2712-5966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1 07 0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子信(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101 02 07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令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4 08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104 05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函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6 01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105 07 1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502502801
令修正
【附加條款的訂定】
本「中國人壽團體殘廢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以附加方式附加於本公司團體保
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本公司按本契約要保人投保時所選擇,經本公司同意,加於本契約訂
定之。
前項所稱團體保險契約係指本公司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或中國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規定事項與本契約有所抵觸時,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
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公司按本附加條款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附表所列比例計
算給付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
,最高以保險金額為。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殘廢項
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殘廢,領附表所列較
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同已給付殘廢
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請領之
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
險金額為限。
【中國人壽團體殘廢傷害保險附加條款】-2/8-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殘廢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被保
險人之就醫相資料,其用由本公司負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其指定或變
本公司為給付殘廢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領為限
【中國人壽團體殘廢傷害保險附加條款】-3/8-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編碼
編碼編碼
編碼 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
神經障害
(註 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
器輔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日常動,
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
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
須他人扶助者。
2 90%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終身無工作能力維持
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80%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
經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7 40%
1-1-5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
經症狀,但通常無礙勞動
11 5%
視力障害
(註 2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 0.06 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 0.1 以下者。
6 50%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聽覺障害
(註 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60%
3-1-2
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70 分貝以上者
7 40%
能障
(註 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能障
(註 5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註 6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常生活需人扶助
2 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80%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臟器切除
6-2-1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
9 20%
6-2-2
脾臟切除者。
11 5%
障害
6-3-1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80%
障害
(註 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障害者
7 40%
7-1-2
脊柱永久遺存障害者。
9 20%
障害
8-1-1
兩上肢腕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中,有以上缺失者
5 60%
8-1-3
一上肢腕缺失者。
6 50%
障害
(註 8
8-2-1
十指均缺失者
3 80%
8-2-2
缺失者。
7 40%
8-2-3
五指均缺失者
7 40%
8-2-4
拇指指在內,失者
7 40%
8-2-5
拇指失者
8 30%
8-2-6
拇指指在內,上缺失者。
8 30%
【中國人壽團體殘廢傷害保險附加條款】-4/8-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編碼
編碼編碼
編碼 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
8-2-7
拇指有二缺失者。
9 20%
8-2-8
拇指缺失或一手食缺失者。
11 5%
8-2-9
拇指任何以上缺失者
11 5%
障害
(註 9
8-3-1
兩上肢肩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8-3-2
兩上肢肩中,各有二久喪失機能者。
3 80%
8-3-3
兩上肢肩中,各有一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4
一上肢肩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5
一上肢肩中,有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中,有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3-7
兩上肢肩均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4 70%
8-3-8
兩上肢肩各有久遺存顯動障
害者
5 60%
8-3-9
兩上肢肩各有久遺存顯動障
害者
7 40%
8-3-10
一上肢肩均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8-3-11
一上肢肩有二永久遺存顯著障害
者。
8 30%
8-3-12
兩上肢肩均永久遺存障害者。
6 50%
8-3-13
一上肢肩均永久遺存障害者。
9 20%
障害
(註 10
8-4-1
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8-4-2
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拇指指在內,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5
拇指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含拇食指手指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8-4-7
拇指其他任何上永久喪失機能
者。
10 10%
障害
9-1-1
兩下肢足失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中,有二上缺失者。
5 60%
9-1-3
一下肢足失者
6 50%
縮短障害
(註 11
9-2-1
一下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障害
(註 12
9-3-1
十趾均缺失者
5 60%
9-3-2
五趾均缺失者
7 40%
障害
(註 13
9-4-1
兩下肢髖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9-4-2
兩下肢髖足踝,各有二失機
3 80%
9-4-3
兩下肢髖足踝,各有一失機
6 50%
9-4-4
下肢
足踝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中,有二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4-6
一下肢髖中,有一久喪失機能者。
8 30%
9-4-7
兩下肢髖均永久遺存顯動障害者。
4 70%
9-4-8
兩下肢髖有二久遺存顯著
障害者。
5 60%
9-4-9
兩下肢髖有一久遺存顯著
障害者。
7 40%
9-4-10
一下肢髖均遺存永久顯動障害者。
7 40%
9-4-11
一下肢髖永久遺存顯動障
害者
8 30%
9-4-12
兩下肢髖均永久遺動障害者。
6 50%
9-4-13
一下肢髖均永久遺動障害者。
9 20%
9-5-1
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中國人壽團體殘廢傷害保險附加條款】-5/8-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編碼
編碼編碼
編碼 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
障害
(註 14
9-5-2
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1
1-1.神經障害」時須有精神神經、神外科健科明及相關驗報
(如簡式評估(MMSE)失能評估(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床失評估量表(CDR)、神
理檢經系影像查報及相資料必要保險得另
師會同認
1持生必要日常活活係指便穿衣服起居入浴
2)有失語、失、失行等狀、肢麻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覺障害障害
減退人格顯著狀,度,體能力仍,但
指示,無行其工作:適用第 3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如無障害外路症狀之輕影像查始可證明之
輕度腦萎腦波等症狀須
4中樞神經系統症狀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機能障害,應位所
如障時併,應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級定之,者,應中較其等
1-2.衡機障害力障因頭損傷害與衡機障害
合其障害
1-3.癇」癇發因反變化終至、人崩壞
成癲癇性精神態者,依附 1-1 原則審之。狀之期,應以經專療,
不能醫療效果,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不態,依下
1每週仍有以上作者:適用第 3
2每月仍有以上作者:適用第 7
1-4.衡機:頭樞神機能害,
不單由於內耳障引起因小部、額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其審標準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
用第 3
2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適用第 7
1-5.其損發現障害害、障害尿路
障害、生障害等,依附註 1-1 原則合其症狀選
1-6.氧化害等後遺害之
附註精神、神經障害等之審本原判斷其等
2
2-1.視力定:
1矯正後視力為,但矯正不能者,視力
2視力障害,必須通過「測(Malingering)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 0.02 以下言,括眼喪失
以內公分以內指數者。
2-3.自傷害之日過六個月的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原之情此限
3
3-1.耳聽覺障害同時,應耳之聽覺障害之。
3-2.覺障害密聽(Audiometer),其平均聽力喪以分貝表示之。
3-3.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經障其障害之度審
4
4-1.鼻部係指之一以上缺損度。能永遺存顯著障害閉塞
、鼻呼吸困難、不,或完全喪失者
5
5-1.嚼機能障害,牙齒(如軟硬顎骨、下之障害)
引起者。食道狹窄常、咽喉頭支麻痺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兩項
障害嚼、吞嚥障
【中國人壽團體殘廢傷害保險附加條款】-6/8-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動,質食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係指不能分作咀嚼、吞嚥動,致除、或類似物以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語機能障害由於牙齒損傷之原因引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係指列構言之齒舌音、音、喉頭音等語音機能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係指後列言之齒舌音、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
能中,有以上不能構音者
A.ㄅㄆ(音部)
B.唇齒(音部位唇)
C.舌尖ㄉㄊㄋㄌ(舌尖牙齦)
D.ㄍㄎ(音部舌根軟顎)
E.舌面ㄐㄑ(音部位舌)
F.舌尖後音:ㄓㄔㄕ(舌尖硬顎)
G.尖前:ㄗㄘㄙ(舌尖)
5-3.能遺存顯著障害,以言不能意思者,準用言語機遺存顯著所定
6
6-1.腹部臟
1胸部臟器指心主動、氣、胸膜及
2腹部臟器臟、小腸膜、脾臟及
3尿尿管、膀胱尿
4內生
6-2.
1)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係指臟、臟、臟、臟、
尿管膀胱尿
2分之一以上認定標準以切除一以切除
6-3.腹部器障害等胸腹部臟器機遺存障,須症狀,永其日生活活動
之狀需他人扶助之神經障害本原則、合審
6-4.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須永尿或長尿(括永寇克尿管
)
7
7-1.柱遺障害者,存神障害其全部症狀擇一等者,中較
7-2.障害須經 X 如經診斷有明顯,應依下
1遺存顯著動障係指續固四個間盤上,且喪失生理範圍
二分之一以上者
2遺存障害係指脊柱四個椎間)以上,且喪失生理
之一以上者。
3脊柱不明顯或脊柱固定三個及二間盤)以下者,給付範圍
8
8-1.手指係指
1在拇指節者。
2其他位指
8-2.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
8-3.拇趾合於拇指之缺已符殘廢後機完全常,之部仍視
為缺失,而拇
9
9-1.一上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完全,如下列
1一上肢肩或完,及手五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或完者。
【中國人壽團體殘廢傷害保險附加條款】-7/8-
9-2.一上肢肩永久遺存顯動障係指各關存顯著動障害,如下列情
1一上肢肩永久遺存顯動障害,手五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永久遺存顯動障害者
9-3.生理作審機能障害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完全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障害係指喪失生分之一以上者
3「運障害係指喪失生理分之一以上者
9-4.定:
1以各之生機能()障害度明動之範圍
如障度不明確則須由之可範圍參考之。
2部者,度,作
9-5.生理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係指
1在拇指節指節,喪失生分之一以上者。
2他各手指指節喪失生理範圍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肢縮測定腸骨與內長度,測定縮程度。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而足部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足踝永久喪失機係指完全,如下列情
1一下肢三均完完全以及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均完完全
13-2.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障害障害照上之各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合下列
1趾末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可能,喪失生理二分
之一以上者。
2在第,自以上者,或失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在第指末上切或中均完
15
15-1.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害之判定,以保險人害事之日個月後症
療仍不能待治果的結果為基判定。但判定者不在此
【中國人壽團體殘廢傷害保險附加條款】-8/8-
上、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左肩
(正常180)
(正常60)
動度
(正常240)
右肩
(正常180)
(正常60)
動度
(正常240)
左肘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動度
(正常145)
右肘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動度
(正常145)
左腕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動度
(正常150)
右腕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動度
(正常150)
左髖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動度
(正常135)
右髖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動度
(正常135)
左膝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動度
(正常140)
右膝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動度
(正常140)
左踝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動度
(正常65)
右踝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動度
(正常65)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活動度表定動度則依
活動度作為生範圍定標
足骨
手骨
【中國人壽團體殘廢傷害保險附加條款:費率
-1/1
中國人壽團體殘廢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年繳費率表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最高費率如下表: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最高費率如下表:
項目
保險金額()
總保險費()
10,000 1.44
項目
保險金額()
總保險費()
10,000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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