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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團體差旅期間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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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1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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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0250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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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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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0251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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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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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4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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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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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01002

本「中國人壽團體差旅期間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
同意後附加於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契約或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
本附加條款所稱「海外」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當地政府之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立
私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突發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在海外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
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門診」係指被保險人因突發疾病,需在海外醫療院所治療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急性疾病需在醫院診療且在本附加條款差旅期間
始日前一百八十日以內未曾接受該疾病之診療者若該疾病已經治療痊癒而於本附加條款差旅期間
再度發生者,亦視為突發疾病。
本附加條款所稱「差旅期間」係指由要保人指定安排之差旅行程起訖期間依要保人出具之相關證明
為準。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本附加條款差旅期間所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
殘廢死亡或須經醫院或診所治療或於海外發生突發疾病需門診或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
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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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時刻係在本附加條款的
差旅期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本附加條款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被保險人終止
乘客身分時為止,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附加條款的差旅期間
如已終止本附加條款自動延長有效期間至劫持事故終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
持的狀況。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
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加條款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無身故保險金之給付。
訂立本附加條款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
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
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
最高以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
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
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
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差旅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
以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
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
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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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海外突發疾病需接受門診治療時本公司
就實際門診次數每次按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每次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額」給付海外突發
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海外突發疾病需在海外住院治療時本公
司就其在海外所發生之實際住院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但給付總額不得超過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附表二調整比例後之金額。

本附加條款第七條及第九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
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
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65%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附加條款第五條及第六
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
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差旅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本附加條款第
五條及第六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生之門診或住院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或住院醫療保險金的
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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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門診或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或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
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婦超過
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
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
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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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條款第三條約定的保險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本附加條款第三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
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附加條款所
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本附加條款第五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附加條款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
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6/12-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除非受益人檢附出國結匯兌換單否則本公司按給付當日臺灣銀行告示之即期
賣出外匯匯率收盤價計算,以新台幣給付保險金。如當日無此匯率資料,則以上一營業日之匯率為
準)

受益人申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
受益人申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
明。)
四、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除非受益人檢附出國結匯兌換單否則本公司按給付當日臺灣銀行告示之即期
賣出外匯匯率收盤價計算,以新台幣給付保險金。如當日無此匯率資料,則以上一營業日之匯率為
準)

殘廢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及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受益
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以外之各項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
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附加條款受益人。
前二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
本附加條款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本附加條款第二十二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
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7/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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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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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癇1癇1 

1 100%
1癇1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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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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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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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癇1癇1  1 100%
2癇1癇2  0.06  5 60%
2癇1癇3  0.1  7 40%
2癇1癇4  0.06  4 70%
2癇1癇5  0.1  6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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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癇1癇6  7 40%
3癇1癇1  90  5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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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癇1癇2  70  7 40%

 4
4癇1癇1  9 20%
5癇1癇1  1 100%
5癇1癇2  5 60%

 5
5癇1癇3  7 40%
6癇1癇1 

1 100%
6癇1癇2 

2 90%
6癇1癇3 

3 80%
 6
6癇1癇4  7 40%

6癇2癇1  9 20%

6癇3癇1  3 80%

 7
7癇1癇1  7 40%
8癇1癇1  1 100%
8癇1癇2  5 60%

8癇1癇3  6 50%
8癇2癇1  3 80%
8癇2癇2  7 40%
8癇2癇3  7 40%
8癇2癇4  7 40%
8癇2癇5  8 30%
8癇2癇6  8 30%
8癇2癇7  9 20%

 8
8癇2癇8 

11 5%
8癇3癇1  2 90%
8癇3癇2  3 80%
8癇3癇3  6 50%
8癇3癇4  6 50%
8癇3癇5  7 40%
8癇3癇6  8 30%
8癇3癇7  4 70%
8癇3癇8 
5 60%

 9
8癇3癇9 
7 40%
-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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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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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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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癇3癇10
 7 40%
8癇3癇11

8 30%
8癇3癇12
 6 50%
8癇3癇13
 9 20%
8癇4癇1  5 60%
8癇4癇2  8 30%
8癇4癇3  8 30%
8癇4癇4  8 30%
8癇4癇5  11 5%
8癇4癇6  9 20%

 10
8癇4癇7 
10 10%
9癇1癇1  1 100%
9癇1癇2  5 60%

9癇1癇3  6 50%

 11
9癇2癇1  7 40%
9癇3癇1  5 60%

 12
9癇3癇2  7 40%
9癇4癇1  2 90%
9癇4癇2  3 80%
9癇4癇3  6 50%
9癇4癇4  6 50%
9癇4癇5  7 40%
9癇4癇6  8 30%
9癇4癇7  4 70%
9癇4癇8 
5 60%
9癇4癇9 
7 40%
9癇4癇10
 7 40%
9癇4癇11

8 30%
9癇4癇12
 6 50%

 13
9癇4癇13
 9 20%
9癇5癇1  7 40%

 14
9癇5癇2  9 20%
1
11
1
1癇1.

1 1 
2 2 
3 3 
4
5

 3 
6 7 
7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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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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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癇3.󱗰󱗰󱗰
 1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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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
2 7 
1癇4.
-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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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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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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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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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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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癇2. 0.02 
2癇3.
3
33
3
3癇1.
3癇2.(Audiometer)
3癇3.
4
44
4
4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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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5
5
5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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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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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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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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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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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G.()
5癇3.
6
66
6
6癇1.
1
2
3
4
6癇2.

6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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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7
7
7癇1.


8
88
8
-10/12-
8癇1.
1
2
8癇2.
8癇3.

9
99
9
9癇1.
1
2
9癇2.
1
2
9癇3.
1
2
3
9癇4.
1()

2
9癇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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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癇1.
1
2
3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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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癇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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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癇1.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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