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團體加護或燒燙傷病房健康保險附加條款(日額型)】-1/1-
中國人壽團體加護或燒燙傷病房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中國人壽團體加護或燒燙傷病房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中國人壽團體加護或燒燙傷病房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中國人壽團體加護或燒燙傷病房健康保險附加條款(日額型
日額型日額型
日額型)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加護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 :
105.10.07
中壽商一字第
1051007002
號
傳真:(02) 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附加條款之訂定】
第 一 條
本「中國人壽團體加護或燒燙傷病房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
日額型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以附加方
式附加於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本公司按本契約要
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
,附加於本契約訂定之。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所規定事項與本契約有所牴觸時,
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每次住院期間」係指自住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間。
【加護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之給付】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之翌日起)因
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該被保險人
之加護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額乘以實際入住加護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給付「加護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但被保險人每次住院期間最高給付日數(入住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日數兩者合計)以三十日為
限,且同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加護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的申領】
第 四 條
受益人申領加護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須註明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期)。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
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