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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甲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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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甲型)-1/7-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甲型) 保單條款
(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奉准日期及文號: 85.02.15 台財保第 852363215
傳真:(02) 2712-5966
核准日期及文號: 86.01.10 台財保第 85185328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修正日期及文號: 86.07.17 台財保第 862397215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修正日期及文號: 86.09.19 台財保第 862398939
修正日期及文號: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34
修正日期及文號: 87.09.28 台財保第 871866181
核准日期及文號: 92.01.15 台財保字 0910713278
備查日期及文號: 95.06.28 95 中壽商發字第 0782
備查日期及文號: 95.12.29 中壽商發字 0950001815
修正日期及文號:
96 08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09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
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備查日期及文號:
97.12.31 中壽商二字第 0971231059
修正日期及文號:
99 03 05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98 12 28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令修正
備查日期及文號:
99.10.01 中壽商發字第 0991001003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1 07 0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02 07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令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3 05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01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函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4 08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06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函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5 01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07 23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6500
函修正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5.03.31 中壽商一字第 1050331002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7 09 10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06 07 日金管保壽字 10704158370
函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9 01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 04 0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甲型)-2/7-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酒、戒毒、護理、養老等或類似的醫療處所。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對本契約各被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始期日(契約訂立後加保者自加保日)起第三十一
日開始,但續保者,自原投保(或加保)日已達三十一日者,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續保
日起未達三十一日者以三十一日扣除續保當時已經過日數計算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續保之責任
始期日,但因傷害所致者,不受上述期間之限制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重大疾病的定義】
第五條
本契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下列各疾障或需下列手術或移植者︰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含
後,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
個條件︰
()典型之胸痛症狀。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 T>1.0ng/ml,或肌鈣蛋白 I>0.5ng/ml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甲型)-3/7-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
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後障礙(重度)︰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
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
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植物人狀態。
()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
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
以扶助之狀態。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所
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
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末期腎病變: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五、癌症(重度)︰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
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
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 Rai 氏的分期系統)
()10 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第一期前列腺癌。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以下之乳頭狀癌)
()邊緣性卵巢癌。
()第一期黑色素瘤。
()第一期乳癌。
()第一期子宮頸癌。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十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十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十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六、癱瘓(重度)︰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
上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以上均
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
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保險費的計算】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甲型)-4/7-
第六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
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
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
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
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
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九條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
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
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
止。
被保險人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以外的情形而退保時本公司應按未經過日數比例計算將本契約該被
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本契約就該被保險人之效力即行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十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
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甲型)-5/7-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第十二條
本公司因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
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
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重大疾病保險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
之年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三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對本契約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初次罹患重大疾病
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被保險人為醫師者,不得出具診斷書。)
三、相關檢驗或病理組織檢查報告。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十六條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契約的續保】
第十七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
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經驗分紅】
第十八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甲型)-6/7-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九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
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
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住所變更】
第二十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甲型)-7/7-
【附表】
團體經驗分紅公
R
K ×
G
G × E
θ
)-
θ"
其中:
K
:分紅率,由契約雙方洽訂之
G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率
θ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θ"
:累積前
n
年虧損,
n
由契約雙方洽訂之
0 7.4 7.0 50 185.6 158.8
1 7.4 7.0 51 204.8 168.4
2 7.4 7.0 52 226.3 178.5
3 7.4 7.0 53 246.3 188.0
4 7.4 7.0 54 268.2 198.2
5 7.4 7.0 55 292.2 208.8
6 7.4 7.0 56 318.0 229.9
7 7.4 7.0 57 345.8 241.5
8 7.4 7.0 58 371.3 252.5
9 7.4 7.0 59 398.5 264.6
10 7.4 7.0 60 412.6 276.9
11 7.4 7.0 61 459.0 290.0
12 7.4 7.0 62 492.7 303.9
13 7.4 7.0 63 520.4 318.4
14 7.4 7.0 64 549.5 333.2
15 7.4 7.0 65 580.3 348.5
16 7.4 7.0 66 612.5 365.0
17 7.4 7.0 67 646.9 382.1
18 7.8 7.4 68 664.7 386.4
19 6.0 5.9 69 683.6 390.8
20 6.2 6.3 70 703.9 395.6
21 6.6 6.8 71 718.1 395.3
22 7.0 7.4 72 740.9 401.0
23 7.5 8.4 73 780.0 424.3
24 8.4 9.2 74 807.3 434.5
25 8.8 10.2 75 834.8 444.8
26 9.9 11.4 76 862.8 455.2
27 10.6 12.9 77 891.1 465.8
28 12.0 14.4 78 919.6 476.4
29 13.5 16.2 79 947.3 486.6
30 15.1 18.1 80 975.9 497.3
31 17.0 20.6 81 1,005.9 507.8
32 19.1 23.4 82 1,036.4 518.4
33 21.7 26.0 83 1,067.8 529.7
34 24.5 29.2 84 1,100.3 541.6
35 27.4 32.6 85 1,132.9 553.6
36 31.0 36.3 86 1,166.1 565.7
37 34.7 40.6 87 1,199.6 578.0
38 40.1 45.7 88 1,233.5 590.4
39 46.3 51.4 89 1,267.8 603.1
40 58.0 71.1 90 1,302.6 615.5
41 71.5 80.0 91 1,337.9 628.6
42 82.7 90.1 92 1,373.3 641.5
43 91.2 97.4 93 1,409.6 654.6
44 100.7 105.0 94 1,446.1 668.0
45 111.6 113.3 95 1,483.0 681.5
46 123.3 122.1 96 1,520.4 695.2
47 137.7 133.1 97 1,558.3 708.8
48 152.4 141.3 98 1,596.6 722.7
49
168.0 149.8
99
1,635.2 736.8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甲型甲型
甲型)
年繳費率
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年繳費率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甲型甲型
甲型)
年繳費率
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年繳費率
0 2.8 2.6 50 67.7 57.9
1 2.8 2.6 51 74.7 61.5
2 2.8 2.6 52 82.6 65.1
3 2.8 2.6 53 89.9 68.6
4 2.8 2.6 54 97.8 72.3
5 2.8 2.6 55 106.6 76.2
6 2.8 2.6 56 116.0 83.9
7 2.8 2.6 57 126.2 88.1
8 2.8 2.6 58 135.4 92.1
9 2.8 2.6 59 145.3 96.5
10 2.8 2.6 60 150.5 101.0
11 2.8 2.6 61 167.4 105.8
12 2.8 2.6 62 179.7 110.9
13 2.8 2.6 63 189.8 116.1
14 2.8 2.6 64 200.4 121.5
15 2.8 2.6 65 211.6 127.1
16 2.8 2.6 66 223.3 133.1
17 2.8 2.6 67 235.9 139.4
18 2.9 2.8 68 242.4 140.9
19 2.3 2.2 69 249.3 142.5
20 2.3 2.4 70 256.7 144.3
21 2.5 2.6 71 261.8 144.2
22 2.6 2.8 72 270.2 146.3
23 2.8 3.1 73 284.4 154.7
24 3.1 3.4 74 294.4 158.5
25 3.3 3.8 75 304.4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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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3.9 4.8 77 324.9 169.9
28 4.4 5.3 78 335.3 173.7
29 5.0 6.0 79 345.4 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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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61.3 54.7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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