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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名揚四海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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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名揚四海終身保險 保單條款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保險單紅利部份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要保人若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前終止契約、停失效、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則於次一會計年度起之紅利發
放日不發放年度紅利。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21200 核准文號:93.06.28 台財保字第 0930706783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核備文號:94.05.12 94 中壽商發字第 0059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準。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
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
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
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3U-1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
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
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之保單借款利
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
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
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
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兩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於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
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單首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
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
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身故紅利於一個月內歸還
本公司,要保人於補繳被保險人失蹤期間應繳之保險費後,本契約繼續有效,其間若有符合本契約應給
付其他保險金者,本公司仍依本契約約定給付。
前述所稱失蹤期間係包括法院宣告被保險人死亡前之期間及給付保險金後至生還時之期間。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十一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
險金」等四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一、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U-2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屆滿前身故者,本公司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並加計依百
分之零點五年複利計算至被保險人死亡之保單年度末之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投保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
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單首頁。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
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
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目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五目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
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
任。
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屆滿前致成全殘廢者(全殘廢程度為附表「殘廢程度表」
所列第一級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並加計依百分之零點五年複利計算至被
保險人全殘廢之保單年度末之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於本契
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全殘廢者本公司按投保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歷年「全殘廢保險金」同保單首頁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三、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屆滿前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每屆滿三週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附
表一所列投保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生存保險金」;繳費期間屆滿後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每屆滿
三週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投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五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
人之年齡屆滿一○五歲之保單週年日止。當被保險人之年齡屆滿一○五歲之保單週年日時未滿三
年仍依比例給付「生存保險金」。
四、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年齡屆滿一○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按投保保險金
額的兩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係指「年繳化保險費」乘以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時之保單年度。
前項所稱「年繳化保險費」係指按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時本契約保險金額及本契約訂立時保險費率表
所載之年繳保險費計算而得之金額。
第一項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單首頁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第一項第一二款保險金的給付若保險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全殘廢保險金」則從高給付。本公司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
約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十二
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十三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3U-3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十四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十五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
【除外責任】
十六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兩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三、四款情形未給付保險金且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
準備金予要保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十七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
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減少保險金額】
十八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投保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並以減額後的投保保險金額計算年度紅利。
本公司對於申請減少的投保保險金額,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
一、因分紅而購買之增額繳清保險。
二、保險單上所記載的投保保險金額。
【減額繳清保險】
十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購買之增
額繳清保險)扣除申請當時之營業費用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
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首頁。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
本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購買之增額繳清保險)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申請當時之
營業費用及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申請當時之營業費用係指「原投保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
金之差額」兩者之較小者。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經要保人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公司將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
3U-4
計算年度紅利但該會計年度之年度紅利將以原投保保險金額之紅利按申請前所經過之日數比例與減額
繳清保險金額之紅利按申請後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展期定期保險】
二十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購買之增
額繳清保險)扣除申請當時之營業費用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
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當年度保險金額(含因分紅而購買之增額繳清保險)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
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單首頁,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之年齡
屆滿一○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前項給付內容僅為「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購買之增額繳清保險)扣除申請當時之營業費用的數額超過展期定
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年齡屆滿一○五歲之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
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首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購買之增額繳清保險)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申請當時之
營業費用及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所稱申請當時之營業費用係指「原投保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保單價值準
備金及解約金之差額」兩者之較小者。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經要保人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將不再計算年度紅利及繳費期滿紅利,但
該會計年度之年度紅利仍按申請前所經過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保險單借款】
二十一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
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
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二十二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日之有效契約,依據
該會計年度分紅保單實際經營狀況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向董事會報告可分配保險單紅利經董事會同
意後分配予要保人。保險單紅利包含年度紅利、繳費期滿紅利、身故或祝壽紅利等三部份,其給付內容
如下:
一、年度紅利: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之每一會計年度終了,若有可分配保險單紅利本公
司將於次一會計年度給付「年度紅利」,其計算方式如附件。
二、繳費期滿紅利: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仍生存且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本公司按該會計年度發放之
「年度紅利」的三倍給付「繳費期滿紅利」。
若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於紅利發放日之前,則繳費期滿紅利於紅利發放日發放若繳費期間
屆滿之保單週年日於紅利發放日之後,則繳費期滿紅利於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發放。
三、身故或祝壽紅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
齡屆滿一○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按該會計年度發放之「年度紅利」的一倍給付「身
故或祝壽紅利」。
身故或祝壽紅利發放之方式比照繳費期滿紅利發放之方式。
前項年度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於紅利發放日,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其利息計算方式依第四款
規定辦理。
二、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本公司於紅利發放日主動以第四款利息計算方式計算年度紅利至保單週年日購
買增額繳清保險。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本公司於紅利發放日主動以第四款利息計算方式計算年度紅利至保單週年日抵繳
應繳保費。但已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或繳費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
於繳費期間屆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間屆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
(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3U-5
四、儲存生息︰利息計算方式以當時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四
家行庫局等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一年期定期存款最高利率計算之平均值,依據年複
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或被保險人身故、全殘
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年度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年度紅利
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繳費期滿紅利一律以現金給付。
上述所稱紅利發放日係指本公司董事會所決定紅利發放之日期。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二十三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
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計算方式
以當時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四家行庫局等每月初(每月第一
個營業日)牌告之一年期定期存款最高年利率計算之平均值。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二十四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
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如無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且無其他受益人者亦同。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二十五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二十六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二十七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四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二十八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3U-6
【附表】殘廢程度表
等級 項別
殘 廢 程 度
雙目失明者。(註1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4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
不能攝取之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附表一】生存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繳費期間內)
保單週年日
繳費年期
第3
度末
第6
度末
第9
度末
第 12年
度末
第 15年
度末
第 18年
度末
六年期 3% 6%
九年期 3% 6% 9%
十二年期 3% 6% 9% 9%
十五年期 3% 6% 9% 9% 9%
十八年期 3% 6% 9% 9% 9% 9%
3U-7
【附件】
保險單年度紅利之計算及紅利發放之方式與程序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之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日之有效契約若有可分配
保險單紅利,本公司將於次一會計年度給付「年度紅利」,其計算方式如下:
「年度紅利」=利差紅利+死差紅利+費差紅利
投保年齡x歲者,其第t保單年度應分配保險單『年度紅利』金額,以
t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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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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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 0,)(
365
2t, 0
31121
3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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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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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EpkVSMaxQqkVi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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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D
xtxttxtx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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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2/
1 xtxtxt
VVV +=
)
t
1
day
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至第三會計年度決算日之經過日數。
xt
V
1
投保年齡
x
歲者,其第
1
t
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不包括年度末應付之生存保險金)
xt
V
投保年齡
x
歲者,其第
t
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xt
S
t
保單年度之身故保險金。
1+tx
q
計算保險費之預定死亡率(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100%)。
1+tx
Q
實際經驗死亡率,(採保額基礎計算,本公司最近五年之年度經驗死亡率)。
k
1
小於等於1。
K
2
小於等於1。
K
3
小於等於1。
i
等於2.5%,為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年利率。
r
本公司每年分紅保單總資產投資報酬率。
Ep
假設可使用費用
Ea
實際可使用費用
1: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日之有效契約,不論次一會計年度之紅利發放日是否為有效契約,均於紅利發放日發放「年度紅利」。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經要保人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公司將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計算年度紅利,但該會計年度
之年度紅利將以原投保保險金額之紅利按申請前所經過之日數比例與減額繳清保險金額之紅利按申請後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經要保人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將不再計算年度紅利及繳費期滿紅利,但該會計年度之年度紅利仍按申
請前所經過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範例說明
假設93年會計年度終了日為93/12/31,且紅利放日為94/04/10
1.解約
1-1.若解約於93/08/01,由於在93/12/31已非有效契約,故於94/04/10不發放年度紅利。
1-2.若解約於94/02/01,由於在93/12/31仍為有效契約,故仍於94/04/10發放年度紅利。
2.身故(或全殘廢)
1-1.若身故於93/09/01,由於在93/12/31已非有效契約,故於94/04/10不發放年度紅利。
1-2.若身故於94/02/01,由於在93/12/31仍為有效契約,故仍於94/04/10發放年度紅利。
2: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結算時,核定屬於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之分紅前稅前損益,由公司簽證精算人員評估公司長期之清償能力後,
向公司董事會提報紅利分配報告建議該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與股東之比例並由董事會核定上述核定之可
分配紅利盈餘,其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不得低於當時財政部之規定(目前為百分之七十)。
3U-8
(男性)
保額
=10
萬元
(女性)
保額
=10
萬元
6年期
9年期 12年期 15年期 18年期
6年期
9年期 12年期 15年期 18年期
年齡 年繳件 年繳件 年繳件 年繳件 年繳件 年齡 年繳件 年繳件 年繳件 年繳件 年繳件
0 34,700 24,130 18,845 15,672 13,557 0 34,715 24,141 18,853 15,679 13,563
1 34,701 24,130 18,844 15,671 13,556 1 34,717 24,141 18,852 15,679 13,562
2 34,700 24,128 18,843 15,670 13,556 2 34,716 24,140 18,851 15,678 13,562
3 34,698 24,127 18,842 15,670 13,555 3 34,715 24,138 18,850 15,677 13,561
4 34,697 24,125 18,840 15,669 13,554 4 34,713 24,137 18,849 15,676 13,560
5 34,695 24,124 18,839 15,668 13,553 5 34,712 24,136 18,848 15,675 13,559
6 34,692 24,122 18,838 15,667 13,552 6 34,710 24,134 18,847 15,674 13,559
7 34,690 24,120 18,837 15,666 13,552 7 34,708 24,133 18,846 15,673 13,558
8 34,687 24,118 18,836 15,665 13,551 8 34,706 24,131 18,845 15,672 13,557
9 34,684 24,116 18,834 15,664 13,550 9 34,703 24,130 18,844 15,671 13,556
10 34,681 24,114 18,833 15,662 13,549 10 34,701 24,128 18,843 15,670 13,555
11 34,677 24,112 18,832 15,661 13,548 11 34,698 24,126 18,841 15,669 13,554
12 34,673 24,110 18,830 15,660 13,547 12 34,696 24,125 18,840 15,668 13,553
13 34,670 24,108 18,829 15,659 13,546 13 34,693 24,123 18,839 15,667 13,552
14 34,666 24,106 18,827 15,658 13,545 14 34,691 24,121 18,837 15,666 13,551
15 34,663 24,105 18,826 15,656 13,543 15 34,688 24,120 18,836 15,664 13,550
16 34,660 24,103 18,824 15,655 13,542 16 34,685 24,118 18,835 15,663 13,549
17 34,658 24,101 18,823 15,654 13,541 17 34,683 24,116 18,833 15,662 13,548
18 34,655 24,099 18,821 15,652 13,540 18 34,680 24,114 18,832 15,661 13,547
19 34,652 24,097 18,819 15,651 13,539 19 34,678 24,113 18,830 15,660 13,546
20 34,650 24,096 18,818 15,650 13,538 20 34,675 24,111 18,829 15,658 13,545
21 34,647 24,094 18,816 15,648 13,537 21 34,673 24,109 18,827 15,657 13,544
22 34,644 24,092 18,814 15,647 13,536 22 34,670 24,107 18,826 15,656 13,543
23 34,641 24,089 18,813 15,645 13,534 23 34,667 24,105 18,824 15,654 13,541
24 34,638 24,087 18,811 15,644 13,533 24 34,664 24,103 18,822 15,653 13,540
25 34,635 24,085 18,809 15,642 13,532 25 34,661 24,101 18,821 15,652 13,539
26 34,631 24,083 18,807 15,641 13,531 26 34,658 24,099 18,819 15,650 13,538
27 34,628 24,081 18,805 15,639 13,530 27 34,655 24,096 18,817 15,649 13,537
28 34,624 24,078 18,803 15,638 13,529 28 34,651 24,094 18,815 15,647 13,535
29 34,620 24,076 18,801 15,637 13,528 29 34,648 24,092 18,814 15,646 13,534
30 34,616 24,074 18,799 15,635 13,527 30 34,644 24,090 18,812 15,644 13,533
31 34,612 24,072 18,797 15,634 13,526 31 34,641 24,087 18,810 15,643 13,532
32 34,608 24,069 18,795 15,632 13,525 32 34,637 24,085 18,808 15,641 13,531
33 34,604 24,067 18,793 15,631 13,524 33 34,633 24,083 18,806 15,640 13,529
34 34,599 24,064 18,791 15,629 13,524 34 34,629 24,080 18,804 15,638 13,528
35 34,595 24,061 18,789 15,628 13,523 35 34,625 24,078 18,802 15,637 13,527
36 34,591 24,058 18,787 15,627 13,523 36 34,621 24,075 18,800 15,635 13,526
37 34,586 24,055 18,785 15,625 13,522 37 34,617 24,073 18,798 15,634 13,525
38 34,582 24,053 18,783 15,624 13,522 38 34,613 24,070 18,796 15,632 13,524
39 34,577 24,050 18,781 15,623 13,504 39 34,609 24,068 18,794 15,630 13,514
40 34,572 24,047 18,779 15,622 13,502 40 34,605 24,065 18,792 15,629 13,512
41 34,568 24,044 18,777 15,621 13,500 41 34,600 24,062 18,790 15,627 13,511
42 34,563 24,041 18,775 15,620 13,498 42 34,595 24,059 18,787 15,626 13,509
43 34,558 24,038 18,773 15,619 13,496 43 34,591 24,056 18,785 15,624 13,507
44 34,554 24,035 18,771 15,619 13,493 44 34,586 24,053 18,783 15,623 13,505
45 34,549 24,031 18,769 15,618 13,491 45 34,581 24,050 18,781 15,621 13,504
46 34,544 24,028 18,768 15,618 13,488 46 34,577 24,047 18,779 15,620 13,502
47 34,539 24,025 18,766 15,595 13,485 47 34,572 24,044 18,777 15,608 13,500
48 34,534 24,022 18,764 15,593 13,481 48 34,567 24,041 18,774 15,606 13,498
49 34,529 24,019 18,763 15,590 13,477 49 34,562 24,038 18,772 15,604 13,496
50 34,524 24,016 18,761 15,587 13,472 50 34,557 24,035 18,770 15,602 13,493
51 34,519 24,012 18,760 15,584 13,467 51 34,552 24,031 18,768 15,599 13,491
52 34,514 24,009 18,759 15,580 13,459 52 34,548 24,028 18,766 15,597 13,488
53 34,509 24,006 18,759 15,576 13,450 53 34,542 24,025 18,764 15,595 13,485
54 34,504 24,003 18,759 15,572 13,438 54 34,537 24,021 18,763 15,592 13,481
55 34,498 23,999 18,732 15,566 13,423 55 34,532 24,018 18,749 15,589 13,477
56 34,493 23,996 18,729 15,560 13,403 56 34,527 24,015 18,746 15,586 13,473
57 34,487 23,993 18,725 15,552 13,376 57 34,521 24,011 18,743 15,583 13,467
58 34,480 23,990 18,721 15,541 13,339 58 34,516 24,008 18,740 15,580 13,459
59 34,473 23,987 18,716 15,528 13,288 59 34,511 24,005 18,737 15,576 13,450
60 34,466 23,985 18,711 15,509 13,217 60 34,505 24,001 18,734 15,571 13,437
61 34,457 23,983 18,704 15,485 13,132 61 34,500 23,998 18,731 15,565 13,420
62 34,447 23,981 18,696 15,452 13,107 62 34,494 23,995 18,727 15,558 13,397
63 34,436 23,979 18,686 15,405 14,450 63 34,488 23,991 18,723 15,549 13,537
64 34,422 23,978 18,673 15,339 14,728 64 34,482 23,989 18,719 15,537 13,649
65 34,405 23,979 18,655 15,316 15,067 65 34,474 23,986 18,714 15,522 13,783
66 34,385 23,980 18,630 16,845 15,485 66 34,466 23,983 18,708 15,883 13,947
67 34,359 23,954 18,596 17,137 16,048 67 34,457 23,981 18,700 15,999 14,146
68 34,327 23,809 18,604 17,494 16,716 68 34,446 23,979 18,691 16,140 14,389
69 34,287 23,957 20,545 17,934 17,581 69 34,433 23,977 19,505 16,312 14,688
70 34,236 23,897 20,865 18,800 18,728 70 34,418 23,978 19,636 16,522 15,060
71 34,172 23,812 21,255 20,317 20,299 71 34,398 23,966 19,796 16,779 15,528
72 34,090 26,882 22,679 22,663 22,549 72 34,372 25,665 19,989 17,095 16,125
73 33,985 27,258 22,961 22,836 73 34,342 25,830 20,225 17,490
74 33,851 27,712 23,079 23,017 74 34,301 26,028 20,513 17,987
75 38,733 28,262 25,499 25,413 75 37,292 26,266 20,866 18,622
76 39,177 28,937 27,994 76 37,509 26,555 21,306
77 39,700 29,775 28,575 77 37,766 26,904 21,858
78 40,320 30,833 29,480 78 38,070 27,329 22,560
79 41,061 32,195 79 38,433 27,853
80 41,953 33,995 80 38,864 28,500
81 43,039 36,457 81 39,376 29,314
82 44,379 82 39,994
83 46,059 83 40,739
84 48,209 84 41,646
85 51,038 85 42,772
86 54,884 86 44,182
87 60,362 87 45,983
88 68,704 88 48,357
89 82,743 89 5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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