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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優利世代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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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優利世代終身保險 保單條款
(生存保險金、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
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98.11.07 中壽商發字第 0981107001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修正日期及文號:99 04 12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02 10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令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金額」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
之保險金額為準。「基本保險金額」並不包含本契約第廿七條所約定的因「年度分紅保額」「關懷
分紅保額」所增加的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應已繳總保費」係指於繳費期間內本契約第十三條所約定之身故當時或第十四條所約
定之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基本保險金額」計算標準體之年繳保險費乘保
單年度數;於繳費期滿後係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基本保險金額」計算標準體之年繳保險費乘
已繳保險費年度數。
本契約所稱「應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和」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十三條所約定之身故當時或第十四
條所約定之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其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前
應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
本契約所稱「紅利」「分紅保額」,包括「年度分紅保額」「關懷分紅保額」,其計算及給付方
式依第廿七條辦理。
「年度分紅保額」為每年宣告並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每保單年度末分配一次之分紅保額分配後於本
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時或要保人終止契約時給付。
「關懷分紅保額」為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之分紅保額,於本契
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時給付「關懷分紅保額」自宣告日起一年有效並不逐年累積,
因此日後公佈之「關懷分紅保額」金額可能較前一年度增加,亦可能減少。
本契約所稱「累計年度分紅保額」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各年度已分配「年度分紅保額」的總和但須
扣除因行使本契約第廿七條第四項申請減少「累計年度分紅保額」之保額。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
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第六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
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
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
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
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依第一項約定墊繳保險費時其墊繳範圍包括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的應繳保險費若本
契約未自動墊繳保險費者,附加於本契約之各附約亦不自動墊繳。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
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
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
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保者
為同意復效。
本契約依前項約定恢復效力者將按停效期間已宣告之「年度分紅保額」分配停效期間所應分配之分
紅保額,並適用當時有效之「關懷分紅保額」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保單價值準備
金未因要保人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等事由而無剩餘者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
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的利率計算本契約歷年解
約金額例表如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
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
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二保單週年日起每一保單週年日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金額為:在繳費期間內,「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在繳費期間屆滿後,
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八。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
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若身故當時本契約仍在繳費期間內者,則加上按日數比例計算之
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
二、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之ㄧ點零六倍扣除「應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
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基本保險金額」,若全殘廢確定當時本契約仍在繳費期間內者,則加上按
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
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應已繳總保費」之ㄧ點零六倍扣除「應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和」。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基本
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
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廿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廿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廿一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廿二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第廿三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
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後的「年度分紅保額」與「關懷分紅保額」之計算,將以減少後的「基本
保險金額」為準。
【減額繳清保險】
第廿四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條件與原契約同「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且被保險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後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
金」,均按減額後之基本保險金額計算。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其保險金額應以
「基本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之本息、墊繳保險費之本息後之數額為上限。本公司將以「基本保
險金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抵繳一
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如該淨額超過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時本公司將於變更完成後以現金退還超
過款額。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申請當時「基本保險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爾後之「年度分紅保額」「關懷分紅保額」將以減額後之「基本保險金額」計算。
【展期定期保險】
第廿五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累計年度分紅保
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
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加上「累計年度分紅保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展延期間以被保
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為限。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
歲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原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
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分紅保額、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基本保險金額」「累計年度分紅保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
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申請當時「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改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於展延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僅按本條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且不適
用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四條,並成為不分紅保單,不享有紅利分配。「展期定期
保險」計算基礎之預定利率同原保單預定死亡發生率以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預定死亡率之百分
之九十為準。
【保險單借款】
第廿六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
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廿七條
本契約所稱「紅利」即「分紅保額」,包括「年度分紅保額」與「關懷分紅保額」
本公司分配予分紅保險單之分紅保額由本公司董事會依據分紅保險業務上一會計年度的實際經營狀
況且考量長期之分紅績效核定該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及該金額應予分配給分紅保單之比例,
並依據附件之「紅利分配計算方法」計算而得。
倘依第二項「紅利分配計算方法」得有「年度分紅保額」及「關懷分紅保額」,則依下列情形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身故或全殘廢時或本契約滿期日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當時有效之「累計
年度分紅保額」及「關懷分紅保額」
當要保人辦理終止契約本公司給付當時有效之「累計年度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詳本
條第五項第三款)。上述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將小於「累計年度分紅保額」之數值。
「年度分紅保額」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全部或部分有效之「累計年度分
紅保額」,本公司以減少部分之「累計年度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予要保人。但要保人不
得申請減少「關懷分紅保額」上述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將小於所申請減少之「累計年度分紅保額」
申請減少之「累計年度分紅保額」視為終止契約,未來每年的「年度分紅保額」與「關懷分紅保額」
將因此減少。
本契約於非保單週年日辦理變更時,當年度保單紅利的處理方式如下:
一、如要保人辦理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後之「基本保險金額」計算當年度分紅保額。
二、如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以「減額繳清保險」後之保險金額計算當年度分紅保額。
三、如契約停效、失效及終止,當年度不予分配「年度分紅保額」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廿八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保險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
當日起開始生效。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而不得
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給付
當時本公司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廿九條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
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卅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卅一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卅二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第廿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卅三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全殘廢程度表
項次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
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前述「為維
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
【附件】
本公司依據下列原則與方法釐定各分紅保單所應分配的紅利(分紅保額),此分紅保額包括「年度分紅保額」
與「關懷分紅保額」
一、 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公司董事會依據分紅保險業務上一會計年度的實際經營狀況並考量長期之分紅績
核定該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及該金額應予分配給分紅保單之比例此分配比例不得低於百分
之七十並不得低於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該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乘上該金額分配給分紅保單之比
例即為該年度應予分配給分紅保單的紅利盈餘總額。
二、 該年度分紅保單的紅利盈餘總額將以「資產額份(註 1)的計算方法分配至各分紅保單,以訂定該保
單之「年度分紅保額」與「關懷分紅保額」
該年度之「年度分紅保額」「關懷分紅保額」係以分紅保額比率(即下列公式之
t
α
﹪、
t
β
﹪、
t
γ
﹪)
方式呈現如下:
%
1
%
t
t
ttt
βα
×
+×= 累計年度分紅保額基本保險金額年度分紅保額
其中,
t
α
﹪:第 t 保單年度年度分紅保額於「基本保險金額
t
」之分紅保額比率;
t
β
﹪:第 t 保單年度年度分紅保額於「累計年度分紅保
t-1
」之分紅保額比率;
t 為保單年度。
%)(
tttt
γ
×+= 累計年度分紅保額基本保險金額關懷分紅保額
其中,
t
γ
﹪:第 t 保單年度關懷分紅保額於「基本保險金額
t
」與「累計年度分紅保額
t
」之分紅保額比率;
t 為保單年度。
為避免旗下分紅保單資產項目的波動,不會立即反映短期經營績效之變動,而是會作和緩之調整,惟仍會確
保所有保戶獲得公平之回報與符合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1、每年所繳保費扣除各項保險支出與費用支出之餘額,以實際投資報酬率所累積的資產金額,並扣減股
東所應得之可分配紅利盈餘(其比例至多百分之三十),即為該保單之「資產額份」「資產額份」可作
為該保單對於分紅保單紅利盈餘總額的貢獻度之參考。
中國人壽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僅限於書面申請本項批註條款者始予適用—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核准日期及文號:85.03.11 台財保第 851783717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核准日期及文號:88.12.13 台財保第 882607720
備查日期及文號:92.01.15 (92)保誠總字第 0003
備查日期及文號:96.01.18 保誠總字第 960036
備查日期及文號:96.03.19 保誠總字第 960259
修訂日期及文號:96.08.3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
備查日期及文號:98.05.15 保誠總字第 980195
核准日期及文號:98.06.16 金管保理字第 09802552211
備查日期及文號:98.0 6.20 中壽商二字第 0980620009
備查日期及文號:98.08.01 中壽商發字第 0980801037
備查日期及文號:98.11.07 中壽商發字第 0981107005
【批註條款的訂定及責任的開始】
第一條
本「中國人壽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件三之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
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之效力自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註於本契約保險單時開始生效。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批註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醫院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醫院
或教學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靜養、戒酒、戒毒、護理、養老等或類似性質之醫療處所。
【保險金的給付與給付限額】
第三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的生命經本公司專業醫務顧問依醫院出具之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
不足六個月時,得申請提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其金額最高以本契約當年度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百分之九十或五百萬元之較小者為限。
前項提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申請,以一次為限,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給
付予被保險人。
【給付後原保險金額的減少】
第四條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的申請,同意提前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給付之金額應
由本契約保險金額減少之。
前項本契約保險金額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保險金的申請】
第五條
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正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醫院出具之診斷書及病歷證明。但被保險人本人為醫師時,不得為其本人作診斷之證明。
本公司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至本公司認可的醫院或醫師接受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契約他項保險金之處理】
第六條
本公司受理本批註條款所約定之提前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請後,於完成給
付之前復受理本契約之他項保險金的申請或依契約約定應給付他項保險金時有關本批註條款的
保險金申請即行中止,本公司僅依本契約約定的他項保險金處理之。
【保險給付之基礎】
第七條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第三條第一項給付保險金時,需扣除下列金額:
按本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複利計算自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的利息但若保險金給
付日至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的利息。(其計算方式如附件一)
自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內相對應於申請給付金額的應繳保險費之現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本契
約保險費繳費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相對應於申請給付金額的應繳保險費之現
值。(其計算方式如附件二)
三、保單借款本息。
四、墊繳保險費本息。
若本契約為分紅保單另依本契約所約定的分紅方式與給付當時當年度有效的分紅金額計算相對應
於申請給付金額之預估六個月的紅利於給付保險金時一併給付但保險金給付日距本契約保險期間
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本公司僅給付該期間的紅利。
【保險金的受益人】
第八條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之保險金視為要保人申請變更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所指定之喪葬費用身故殘廢定期還本、滿期或其他
項保險金的受益人,僅得就減額後的保險金額所計算之應給付金額承受之。
【限制條件】
第九條
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
二、被保險人已依本批註條款的約定領得提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
【附件一】
SA)i1(SAInt
m
+=
Int:應扣利息。
SA:申請提前給付之金額。
m:若保險金給付日至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超過或等於六個月,則
2
1
m
=
若保險金給付日至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
365
t
m
=
其中 t 為保險金給付日至主契約保險
期間屆滿日之實際天數。
i: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
【附件二】
應扣保險費現值=
n
(申請提前給付相對之每期應繳保險費÷
365
t
i)(1+
i: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
t:提前給付日至每期保費應繳日所經過的天數。
n:提前給付日起算六個月內的保險費應繳費次數。
【附件三】
中國人壽提前給付批註條款適用商品明細表
險種名稱
中國人壽世紀贏家終身壽險
中國人壽優利世代終身保險
中國人壽致富年年終身保險
中國人壽金幸福終身壽險
中國人壽樂裕世代養老保險
中國人壽樂利世代終身保險
中國人壽紅運高照終身壽險(96A)
中國人壽紅運年年終身保險(96A)
中國人壽紅運高升增額終身壽險(96A)
中國人壽富利世代終身保險(96A)
中國人壽共好贏家終身壽險(96A)
中國人壽富裕世代養老保險(96A)
保誠人壽紅運高照終身壽險(96)
保誠人壽紅運年年終身保險(96)
保誠人壽紅運高升增額終身壽險(96)
保誠人壽富利世代終身保險(96)
保誠人壽共好贏家終身壽險(96)
保誠人壽富裕世代養老保險(96)
中國人壽幸福終身壽險(96)
中國人壽歡喜養老保險(甲、乙型)(96)
中國人壽新新重大疾病終身壽險(96)
中國人壽喜樂終身保險(96)
中國人壽樂利終身保險(96)
中國人壽富裕終身保險(96)
中國人壽美滿養老保險(96)
中國人壽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無解約金)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93.10.14 (93)保誠總字第 0781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94.01.14 保誠總字第 940032
備查日期及文號:94.07.07 保誠總字第 940534
備查日期及文號:95.01.11 保誠總字第 950018
備查日期及文號:95.10.23 保誠總字第 950784
備查日期及文號:96.01.18 保誠總字第 960002
修訂日期及文號:96.08.3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
修訂日期及文號:97.05.30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
備查日期及文號:98.05.15 保誠總字第 980196
核准日期及文號:98.06.16 金管保理字第 09802552211
備查日期及文號:98.06.20 中壽商二字第 0980620009
備查日期及文號:98.08.01 中壽商發字第 0980801036
備查日期及文號:98.11.07 中壽商發字第 0981107004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中國人壽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於附件一之人壽保
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或附加於本契約之壽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
本附加條款之效力自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或本附約保險單時開始生效。
本附加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保險費的豁免】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或本附約繳費期間內且保單仍屬有效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附件二所列二至六級
殘廢時自被保險人殘廢診斷確定日起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契約或本附約爾後各期的保險
費,本契約或本附約繼續有效。
依第一項規定免繳保險費後就免繳保險費之本契約或本附約「保險金額增加的申請」「減額繳清保
險」「展期定期保險」的權利即行喪失。
【除外責任】
第三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行為致成殘廢。
二、被保險人因犯罪或拒捕或越獄致成殘廢。
【保險費豁免的申請】
第四條
要保人申請「保險費的豁免」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要保人申請保險費的豁免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
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附件一】
中國人壽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附加條款適用商品明細表
險種名稱
中國人壽世紀贏家終身壽險
中國人壽優利世代終身保險
中國人壽金幸福終身壽險
中國人壽樂裕世代養老保險
中國人壽樂利世代終身保險
中國人壽喜福定期壽險附約(96A)
中國人壽紅運高照終身壽險(96A)
中國人壽共好贏家終身壽險(96A)
中國人壽富利世代終身保險(96A)
中國人壽富裕世代養老保險(96A)
中國人壽喜悅定期壽險(96)
保誠人壽喜福定期壽險附約(96)
中國人壽歡喜養老保險(甲、乙型)(96)
中國人壽幸福終身壽險(96)
保誠人壽紅運高照終身壽險(96)
保誠人壽共好贏家終身壽險(96)
保誠人壽富利世代終身保險(96)
保誠人壽富裕世代養老保險(96)
【附件二】
殘廢程度表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
助者。
2
神經障害
(註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
尚能自理者。
3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06 以下者。 4
視力障害
(註2)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1 以下者。 6
聽覺障害
(註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90 分貝以上者。 5
4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
能障害(註 4)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
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
(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
可自理者。
3
5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上肢缺損障害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註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上肢機能障害
(註 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6
手指機能障害
(註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下肢缺損障害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註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7
下肢機能障害
(註 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註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
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
明資料為依據。
(1)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2)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入浴等。
(4)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
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
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5)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
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6)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諸如因言語
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
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
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
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
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
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因而
有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
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註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
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
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
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
等級。
註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
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註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
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註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3.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
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4.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註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註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註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的結果為
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足骨」 「手骨」
髖關節
中足趾關節
第一趾關節
末關節
൐՝Ȉؐ࿲ϯ߳᚞Ϟԑᛴ߳າ(ϯ)
ظτظτظτ ظτظτظτ
0
ɯɯɯɯɯɯ
36 6,394 6,576 3,855 3,924 2,156 2,171
1
ɯɯɯɯɯɯ
37 6,363 6,549 3,842 3,912 2,156 2,169
2
ɯɯɯɯɯɯ
38 6,333 6,524 3,828 3,899 2,155 2,166
3
ɯɯɯɯɯɯ
39 6,302 6,497 3,812 3,886 2,153 2,163
4
ɯɯɯɯɯɯ
40 6,272 6,471 3,798 3,872 2,153 2,16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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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6,213 6,417 3,768 3,843 2,154 2,15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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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6,155 6,363 3,738 3,813 2,156 2,15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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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6,097 6,308 3,706 3,784 2,158 2,15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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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6,038 6,254 3,675 3,754 2,160 2,15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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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5,980 6,200 3,644 3,725 2,162 2,15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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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5,921 6,147 3,613 3,696 2,164 2,148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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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5,862 6,093 3,581 3,666 2,167 2,147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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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5,804 6,038 3,550 3,637 2,169 2,145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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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5,746 5,984 3,518 3,609 2,172 2,14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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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687 5,930 3,487 3,580 2,175 2,142
15 6,861 6,951 4,086 4,138 2,182 2,196 51 5,642 5,883 3,473 3,560 2,181 2,145
16 6,847 6,941 4,077 4,131 2,181 2,195 52 5,597 5,835 3,459 3,540 2,186 2,149
17 6,835 6,932 4,069 4,125 2,178 2,192 53 5,552 5,788 3,445 3,520 2,192 2,154
18 6,821 6,922 4,061 4,118 2,177 2,190 54 5,507 5,741 3,432 3,500 2,201 2,160
19 6,808 6,912 4,053 4,111 2,175 2,186 55 5,462 5,694 3,419 3,481 2,212 2,166
20 6,820 6,931 4,045 4,104 2,174 2,184 56 5,416 5,646 3,406 3,462 2,211 2,155
21 6,773 6,885 4,033 4,094 2,174 2,184 57 5,371 5,599 3,394 3,443 2,216 2,145
22 6,750 6,869 4,021 4,083 2,172 2,185 58 5,326 5,552 3,381 3,424 2,222 2,135
23 6,729 6,851 4,010 4,074 2,171 2,185 59 5,281 5,504 3,369 3,406 2,229 2,128
24 6,707 6,835 3,998 4,063 2,170 2,185 60 5,238 5,457 3,358 3,387 2,235 2,124
25 6,686 6,818 3,986 4,053 2,170 2,185 61 5,203 5,411 3,366 3,378 2,264 2,138
26 6,663 6,801 3,974 4,042 2,169 2,184 62 5,170 5,364 3,375 3,370 2,294 2,153
27 6,641 6,785 3,963 4,032 2,168 2,184 63 5,136 5,317 3,384 3,361 2,324 2,167
28 6,620 6,767 3,952 4,023 2,167 2,184 64 5,103 5,270 3,394 3,353 2,354 2,181
29 6,597 6,750 3,940 4,012 2,166 2,183 65 5,070 5,224 3,404 3,345 2,384 2,196
30 6,576 6,760 3,929 4,002 2,164 2,182 66 5,035 5,178 3,414 3,338
--
31 6,545 6,707 3,917 3,989 2,163 2,180 67 5,002 5,131 3,425 3,331
--
32 6,515 6,681 3,906 3,976 2,162 2,179 68 4,969 5,085 3,436 3,323
--
33 6,485 6,655 3,894 3,963 2,160 2,177 69 4,935 5,038 3,448 3,317
--
34 6,454 6,629 3,882 3,949 2,159 2,176 70 4,902 4,992 3,460 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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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6,424 6,602 3,869 3,937 2,158 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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