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給付)
—僅限於保險單內載明本附加條款始予適用—
z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z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z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 准 文 號
財政部 83 年 06 月 14 日台財保字第 831483342 號
財政部 84 年 09 月 01 日台財保字第 841531957 號
財政部 85 年 09 月 10 日台財保字第 852370068 號
財政部 87 年 08 月 07 日台財保字第 872440208 號
財政部 92 年 04 月 04 日台財保字第 0920703004 號
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金管保理字第 09802552211 號
核准商品名稱變更
財政部 88 年 12 月 13 日台財保字第 882607720 號
備查文號
民國93年10月06日(93)保誠總字第0756號
民國96年07月18日保誠總字第960662號
民國98年06月20日中壽商二字第0980620009號
民國99年01月01日中壽商發字第0990101055號
民國99年06月21日中壽商發字第0990621009號
逕行修訂文號
民國96年0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民國97年05月30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年12月28日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令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的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附表一之保險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契約之構成部分。
前項各種構成契約的文件,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診所」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之公、私立醫院或診所。但不包括專供休養、靜養、戒酒、
戒毒、護理、養老等或類似性質之醫療處所。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執照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