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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一年期附約延續批註條款(A)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
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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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28安總字第10604109號函備查
107.02.27金管保壽字第10704541970號函核准
107.04.30金管保壽字第10704141620號函核准
107.09.10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06月07日金管保
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立及優先效力
本中國人壽一年期附約延續批註條款(A)(以下簡稱
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之附約,且依第
二條約定保險事故發生當時仍附加於主契約之有效契約
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
前項所稱「經本公司指定之附約」之險種名稱如附表一。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附約之一部份,本附約之約定與本批
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二條 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
本批註條款之適用範圍分為下列二種情形:
一、 本附約被保險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同一人時,於主
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民國 106 年 4 月 28 日起,因
下列情形之一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得依本批註
條款之約定延續其效力:
(一)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
(二)主契約累計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約定之
給付上限。
(三)於主契約條款約定之等待期間後致成該契約條
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癌症或特定傷病情事之
一。
二、 本附約被保險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於
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民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起,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得依
本批註條款之約定延續其效力:
(一)身故。
(二)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
(三)主契約累計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約定之
給付上限。
(四)於主契約條款約定之等待期間後致成該契約條
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癌症或特定傷病情事之
一。
第三條 附約的延續之申請
本附約依附之主契約因第二條約定之情形而終止時,要
保人得於主契約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提出書面申請,經
本公司同意並繼續繳交本附約續期保險費後,始得延續
本附約之效力。
前項要保人身故時,以本附約被保險人為繼任之要保
人,但本附約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時,得以其法定代理
人為繼任之要保人。
第四條 附約延續之權利義務行使
本附約於延續期間內,除本批註條款另有約定外,其權
利義務仍依本附約契約條款之約定。
第五條 附約延續期間之繳費方式
本附約於延續期間內,應依本公司指定之繳費方式繳納
其應繳之保險費。
第六條 延續期間
本附約延續之期間,以本附約依附之主契約之保障終期
為限,惟不得超過附表二所列之期間。
如本附約依附之主契約為保證續保之商品,則前項所指
主契約之保障終期以主契約最高可續保年齡之保障終期
為準。
附表一
附表二
一年期附約
保證續保
至被保險人最高續保年
齡。
非保證續保
至被保險人最高續保年
齡,但以本公司同意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