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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一年定期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A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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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一年定期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A
給付項目: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
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
起算十日內)。
本商品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天,但發生癌症者為九十天。
網址:www.chinalife.com.tw;免費服務(申訴)電話:0800-098-889;傳真:(02)2712-5966;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s@chinalife.com.tw
99.01.15 安總字第 981279 號函備查
99.09.01 安總字第 990913 號函修訂備查
100.06.13 安總字第 1000629 號函修訂備查
103.05.01 103 01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2131810號函逕
行修訂
104.08.04 104 06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逕
行修訂
105.01.01 104 07 23 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6500號函逕
行修訂
107.02.2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1970 號函核准
107.04.30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41620 號函核准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中國人壽一年定期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A(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
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
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持續
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發生之疾
病為「癌症」者,則為九十日。但續保且續保前本附約
已持續有效達前述期間以上者不受前述期間的限制。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
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
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
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及職業執照,合
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教學醫院」係指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
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事院、
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
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
醫師證書者。
本附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
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為第一次罹患且符
合下列定義者。
一、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
除了發病 90 ()後,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
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者之外同時具備下列
至少二個條件:
() 典型之胸痛症狀。
()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 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 T>1.0
ng/ml,或肌鈣蛋白 I>0.5 ng/ml
二、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
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
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 腦中風後殘障(重度)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
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
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
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 植物人狀態。
() 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殘
障之一者:
(1)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 肌力在 2 ()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
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
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 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
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
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
扶助之狀態。
()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所
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
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
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末期腎病變: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
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五、癌症(重度)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
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
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
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
之疾病:
()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 Rai 氏的
分期系統)
() 10 公分()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 第一期前列腺癌。
()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
1 公分()以下之乳頭狀癌)
() 邊緣性卵巢癌。
() 第一期黑色素瘤。
() 第一期乳癌。
() 第一期子宮頸癌。
()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十一) 原位癌或零期癌。
(十二) 第一期惡性類癌。
(十三) 第二期()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
(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六、癱瘓(重度)
-2-
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
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上遺留下列殘障之一
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 肌力在 2 ()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
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
包括髖、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
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以上均不含幹
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
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
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
移植。
本附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
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為第一次罹患且符
合下列定義者。
一、再生不良性貧血:
係指因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導致
紅血球、白血球及血小板減少,經骨髓檢查確認及
教學醫院血液專科醫師確診,並曾接受下列一項以
上之治療者:
() 經輸血治療達九十天以上,仍需定期輸血
() 經骨髓刺激性藥物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 經免疫抑制劑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 骨髓移植。
二、良性腦腫瘤:
係指經開顱手術切除及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之良性
腫瘤,或經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證實,合併
下列四項永久神經機能障礙之一,經教學醫院神經
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 植物人狀態。
() 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
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
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等,皆不能自己為之,全須他人扶助之狀態。
()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咀嚼
機能的喪失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
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
攝取或吞嚥者。
所謂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治療仍有神經障礙者。
第一目所稱之良性腫瘤不包括:腦下垂體腺瘤、腦
囊腫、肉芽腫、腦血腫、腦動靜脈畸型、血管瘤和
脊髓腫瘤。
三、心臟瓣膜手術:
係指心臟瓣膜病變,經開心手術以矯正或更換瓣膜
的手術。
四、嚴重頭部創傷:
係指因意外事故引起的大腦損傷,導致永久性的腦
神經功能障礙,經教學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合
併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其中三項以上者。所謂無
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
須他人扶助之狀態。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之治療以
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
規定標準者所致的嚴重頭部創傷,本公司不負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
五、肝硬化症:
係指肝臟瀰漫性纖維化,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
師診斷確定,同時合併有下列情形者
() 腹水。
() 食道或胃靜脈曲張。
() 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
病變。
因酒精藥物濫用及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變除外
六、猛暴性肝炎:
係指肝炎病毒感染造成瀰漫性的肝壞死導致肝臟衰
竭及肝性腦病變,診斷需符合下列條件,經教學醫
院胃腸科專科醫師確診者;但直接或間接因自殺、
中毒、藥物過量、酒精過量等導致者除外。
() 經腹部超音波檢查證實有急速肝臟萎縮。
() 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
病變。
() 肝功能檢查急速惡化。
() 黃疸持續加深。
七、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係指原因不明的肺動脈血壓過高,經臨床檢驗包括
心導管檢查證實,肺動脈收縮壓超過九十毫米水銀
(mmHg),及教學醫院心臟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八、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係指主動脈疾病而已施行主動脈切除和置換手
術,以矯正胸主動脈或腹主動脈的病變,但不包括
主動脈之分枝血管手術。
九、重大燒燙傷:
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三度燒
燙傷面積大於全身10%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
能障礙者(詳見【附表】)。
十、脊髓灰質炎:
係指脊髓灰質炎病毒感染所導致的痲痺性疾病,合
併肢體運動功能障礙或呼吸功能障礙,經教學醫院
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及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留下列
合併症之一者。
() 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 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
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全強直或完全
麻痺狀態者。
十一、阿爾茲海默氏病:
係指慢性進行性腦變性所致的失智,導致無法自
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者。阿爾茲海默氏
病須有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並經腦斷
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皮質萎
縮,但神經官能症及精神病除外。所謂無法自理
日常生活活動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
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十二、昏迷:
係指腦部功能衰竭造成意識喪失,對外界各種刺
激無反應使用生命維持系統持續超過三十天
因酒精或藥物濫用或醫療上使用鎮定劑所致的深
度昏迷除外。
十三、急性腦炎:
係指由病毒或是細菌感染所致腦部(大腦、腦幹
、小腦)急性發炎,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留下
列神經障礙之一,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
診者:
()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
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者。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
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 一眼失明(矯正視力在萬國視力表 0.02
下)。
() 雙耳聽力喪失。
聽力喪失認定:
1. 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
聽力測定器為之。
2. 聽力喪失係指周波數在 a.500b.1000
c.2000d.4000 赫(Hertz)時的聽力,喪
失程度分別為 abcddB(強音單位)
時,其 1/6a+2b+2c+d)的值在 80dB
-3-
上(相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
且無復原希望者。
() 喪失言語機能(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
而患失語症)。
因愛滋病所致之腦炎不在本保單保障範圍之內。
十四、腦血管動脈瘤手術:
係指經由開顱手術夾除、修補或切除一個或多個
動脈瘤,導管術除外。
十五、運動神經元病:
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
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神經產生漸進性退化性變化
導致脊柱肌肉萎縮,進行性延髓癱瘓,肌肉萎縮
性側索硬化和原發性側索硬化。經教學醫院神經
科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個月以
證實有進行性和無法恢復的神經系統損害者
十六、多發性硬化症:
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
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如視力受損、構音障
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
癱瘓、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經脊髓液檢查、
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
共振等檢查證實,以及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
確診者。
十七、巴金森氏症:
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
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經教學醫
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其診斷需同時具有下列
情況,但因藥物或是毒性所引起者除外:
() 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 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
() 患者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
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係指食
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
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十八、慢性肝病:
係指慢性肝病同時合併下列三種情況,經教學醫
院胃腸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 黃疸(總膽紅素2mg%以上)。
() 腹水。
() 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實
有此病變。
因酒精藥物濫用及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除外
十九、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
至少結合下列兩種情況下之嚴重克隆氏病或嚴重
潰瘍性結腸炎:
() 接受全結腸切除術。
() 於不同住院期間接受多次部分腸切除手術
() 有自體免疫慢性活動性肝炎併肝硬化。但藥
物性肝炎除外。
(
) 伴有結腸之原位癌。
二十、系統紅斑性狼瘡:
係指一種自體抗體對抗多種自體抗原的自體免疫
性疾病合併腎病變,經腎臟病理切片之檢查證實
符合世界衛生組織 WHO 所定義之下列狼瘡性腎
炎第三級至第六級的病理分類,合併持續之蛋白
尿(++以上),經教學醫院免疫科專科醫師診
確定者:
() 第三級局部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focal
segmental)。
() 第四級:廣泛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diffuse)。
() 第五級:膜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membranous)。
() 第六級:腎小球硬化或末期狼瘡腎絲球腎炎
glomerulosclerosis or end st age)。
第三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
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之
前一日為本附約之終日。
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本附
約之始日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批註於本保險單上之日期
為準,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
之終日。
第四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
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
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
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依
本附約約定給付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第六條 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第五條約定之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
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
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第七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
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
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
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
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
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
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
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
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
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但需補收欠繳之保險費
第八條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前申請
復效,但主契約效力停止時,要保人不得單獨申請恢復
本附約的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
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及按當時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月初第
一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
均值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
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
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
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
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第三項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
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
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
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
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
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
-4-
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者,本
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條 附約有效期間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
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
拒絕續保,但若被保險人年齡超過七十四歲時,本公司
得不予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
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
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
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第十一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
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
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
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
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
失蹤、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二條 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
始生效。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附約效力即行
終止。
本附約效力因第一項及第三項原因終止時,本公司應從
當期已繳保險費按未經過日數比例計算,返還要保人未
滿期保險費。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
期滿後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
二、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第十三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
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
大者本契約無效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
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
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
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
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
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
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公司傳統型
人壽保險商品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
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值計算。
第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
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五條 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
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
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
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師診斷證明書及病理檢驗報告或外科手術證明文
件。(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
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及病理檢驗報告或外科手術證
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
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
險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七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
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
額。
第十八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
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第一項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十九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
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
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一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
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
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5-
【附表】重大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係指: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
能障礙者。
()二度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傷面積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國際分類號碼 分類項目
948.1
體表面積 10-19% 燒傷之三度燒傷948.10(體表面積 10-19%傷,少 10%之三度燒傷
未明示者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除外】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體表面積 20-2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20(體表面積 20-29%傷,少 10%之三度燒傷
未明示者 20-2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體表面積 30-3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30(體表面積 30-39%傷,少 10%之三度燒傷
未明示者 30-3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體表面積 40-4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40(體表面積 40-49%傷,少 10%之三度燒傷
未明示者 40-4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 CIFIED THIRD DEGREE
外】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體表面積 50-5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50(體表面積 50-59%傷,少 10%之三度燒傷
未明示者 50-5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 CIFIED THIRD DEGREE
外】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體表面積 60-6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60(體表面積 60-69%傷,少 10%之三度燒傷
未明示者 60-6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 CIFIED THIRD DEGREE
外】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體表面積 70-7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70(體表面積 70-79%傷,少 10%之三度燒傷
未明示者 70-7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 CIFIED THIRD DEGREE
外】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體表面積 80-8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80(體表面積 80-89%傷,少 10%之三度燒傷
未明示者 80-8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 CIFIED THIRD DEGREE
外】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體表面積 90-9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90(體表面積 90-99%傷,少 10%之三度燒傷
未明示者 90-9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 CIFIED THIRD DEGREE
外】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顏面燒燙傷
國際分類號碼 分類項目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 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險種名稱:中國人壽一年定期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A
單位
單位單位
單位
/每十萬元保險金額
每十萬元保險金每十萬元保險金
每十萬元保險金
性別
性別性別
性別 男性
男性 男性
男性 女性
女性 女性
女性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年繳總保費
年繳總保費 年繳總保費
年繳總保費 年繳總保費
年繳總保費 年繳總保費
年繳總保費
0 112 85
1 112 86
2 113 88
3 114 89
4 107 85
5 104 84
6 105 86
7 105 87
8 105 89
9 106 91
10 109 96
11 110 98
12 111 102
13 112 105
14 113 109
15 119 118
16 120 123
17 122 128
18 125 135
19 127 144
20 137 162
21 142 175
22 145 179
23 154 188
24 161 197
25 171 207
26 178 215
27 186 224
28 204 237
29 221 250
30 242 266
31 269 285
32 290 301
33 324 328
34 358 355
35 392 383
36 426 411
37 461 439
38 509 482
39 558 525
40 609 566
41 658 609
42 707 651
43 777 700
44 846 748
45 916 796
46 994 848
47 1,073 901
48 1,164 947
49 1,255 994
50 1,350 1,043
51 1,445 1,091
52 1,540 1,141
53 1,656 1,193
54 1,773 1,245
55 1,902 1,312
56 2,029 1,380
57 2,157 1,447
58 2,250 1,507
59 2,344 1,568
60 2,441 1,630
61 2,540 1,697
62 2,643 1,767
63 2,844 1,895
64 3,049 2,027
65 3,256 2,164
66 3,472 2,308
67 3,690 2,452
68 3,909 2,602
69 4,135 2,758
70 4,370 2,921
71 4,612 3,090
72 4,862 3,266
73 5,127 3,449
74 5,400 3,640
備註
備註備註
備註
上述之費率係以每單位保額為例計
上述之費率係以每單位保額為例計上述之費率係以每單位保額為例計
上述之費率係以每單位保額為例計算,
但實際計算公式如
但實際計算公式如下但實際計算公式如下
但實際計算公式如下
繳保費
繳保費繳保費
繳保費
年繳費率
年繳費年繳費
年繳費
半年繳保費
半年繳保費半年繳保費
半年繳保費
年繳費率
年繳費年繳費
年繳費×0.520
繳保費
繳保費繳保費
繳保費
年繳費率
年繳費年繳費
年繳費×0.262
繳保費
繳保費繳保費
繳保費
年繳費率
年繳費年繳費
年繳費×0.088
除以單位保額
除以單位保額除以單位保額
除以單位保額
乘以保險金額後
乘以保險金額後乘以保險金額後
乘以保險金額後
再四捨五
再四捨五入再四捨五入
再四捨五入
即為每期應繳之保險費
即為每期應繳之保險費即為每期應繳之保險費
即為每期應繳之保險費
中國人壽一年定期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A 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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