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
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
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前項保險金,本契 約效力 終止,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
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歸還本公司,本契 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
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 約效力 終止。
訂立 本 契 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 能辨識 其 行 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 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 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 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 個保險契 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
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 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之美元即期買
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台幣後,不 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 上
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費。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受款帳戶及受款銀行的資料 證明。
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申領 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時,如另有應返還保險費之情形,本公司
將該部分保險費返還要保人。
第十四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 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確定當時
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 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所列 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 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
。
第十五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受款帳戶及受款銀行的資料 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 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六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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