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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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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 Go 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本附約須申請附加後,始生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 重大傷病保險金
109 05 12日三品字第00111號函備查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保險之重大傷病(不含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等待期間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
日之期間。
※本保險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等待期間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被保險人須具備有效的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份才能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
病證明;取得證明後,始得向本公司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首次診斷為重大傷病,並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
符合重大傷病保險金申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或投保時正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重大傷病證明者或投保
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免除全民
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本保險重大傷病範圍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但不包含以下項目:
(1)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2)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3)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4)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5)職業病。
(6)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7)外皮之先天畸形。
(8)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02-25163359
電子信箱(E-mail):callcenter@mail.mli.com.tw
【保險附約的構成】
Go 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
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本附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附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
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附約所稱「等待期間」如下:
一、重大傷病(不含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之「等待期間」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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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日之期間。
二、重大傷病屬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之「等待期間」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
之期間。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
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區域醫院」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評鑑為「區域醫院」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符合醫療相關法令規章規範,以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符合醫師法所規範之專科醫師,其經醫師考試及格且完成專科醫
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本附約所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係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負責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的保險
人。
本附約所稱「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等待期間」屆滿後或自復效日、續保日起所
開始發生,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附約所稱「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之一者。但被保險
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成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重大傷病範圍」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
行負擔費用辦法」附表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中所載之項目,如本附約附表,但排除下
列項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其後「重大傷病範圍」所載之項目如有變動,則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之項目為準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經本公司同意承保時開始。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
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之當日午夜十二時起生效,以主契約當年
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不適用第十三條第一項本附約保險期間一年之約定。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及續保保險費,應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
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
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
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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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除主契約另有約定外,本附約效力至當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本附約「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僅適用附加於主契約保險單條款有「保險費的墊
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條款之約定者。本附約(含附加條款)之保險費,超過主契約寬限期間
仍未交付時,應就主契約與本附約(含附加條款)保險費之合計金額準用主契約有關「保險費
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條款之約定辦理。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主契約停效期間,本附約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本附約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於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主契約有關「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條款約定之利率(但主契約未約定
利率者,依主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力。但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之重大傷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於本附約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
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
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附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
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附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
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的告知事項應
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
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
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
給付保險金。
本附約「重大傷病」所屬之「重大傷病範圍」,包含本附約「訂立時」及「有效期間內被保險
人診斷確定當時」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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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
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重
大傷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終止。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附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
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附約當期已繳付之
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若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
險後,始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十一條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重大傷病診斷書
四、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正本,本公司驗證後返還。如被保險人
之「重大傷病」係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時,得備齊下列文
件替代之:
(一)「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二)「重大傷病」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附約生效後,被保險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時,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前項第三款與
第四款:
(一)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或續保當時「全民健康保
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二)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被保險人於「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核發前身故致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時,得備齊下
列文件替代第一項第三款與第四款:
(一)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屬於「重大傷病」而獲准核退醫療費用之單據或一家「區域醫院」層
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或續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
斷書。
(二)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病歷摘要。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
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
申請核發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定
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二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費或返還未到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
給付其餘額。
第十三條 【附約有效期間】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
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或不同意續保者
,應於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本附約保險效力自保險期
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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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約之最高續保保險年齡為八十四歲。
第十四條 【附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
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八十五歲之保單周年日,本附約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 【附約的終止(二)】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主契約時。
二、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
三、本附約倘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效力終止時。
本附約因第一項第一、二款情形發生時,本附約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本附約因第一項第三款情形發生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
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第十六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繳費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附約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本附約之附約終止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時之處理】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得持續有效,但繳費方式一律改以年繳方式辦理,本公司不
受理其他繳法繳付保險費:
一、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
二、主契約繳費期滿且持續有效時。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九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僅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
病證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第二十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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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年利率一分」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
本附約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被保險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四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五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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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 1 1 日起適用
ICD-10-CM/PCS 碼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備註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C73
C00.0-C06.9C09.0-C10.9
C12-C14.8
C50.011-C50.929
C53.0-C53.9、C55
C00.0-C96.9
(不含 C73、C94.4、
C94.6)
(一) 甲狀腺惡性腫瘤
(二) 口腔、口咽及下咽惡性腫瘤第一期
(三) 乳房惡性腫瘤第一期
(四) 子宮頸惡性腫瘤第一期
(五) 除(一)~(四)之其他惡性腫瘤
Malignant neoplasm of thyroid gland
Malignant neoplasm of oral
cavity,oropharynx and hypopharynx
stage I
Malignant neoplasm of breast stage I
Malignant neoplasm of cervix uteri
stage I
other malignant neoplasm
二、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遺傳性
凝血因子
缺乏」非本
契約保險
範圍。
D66 (一) 遺傳性第Ⅷ凝血因子缺乏症 Hereditary factor VIII deficiency
D67 (二) 遺傳性第Ⅸ凝血因子缺乏症 Hereditary factor IX deficiency
D68.1
D68.2
(三) 遺傳性第 XI 凝血因子缺乏症
(四) 其他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症
Hereditary factor XI deficiency
Hereditary deficiency of other
clotting factors
D55.0-D58.9
D59.0-D59.9
D46.4、D60.0-D60.9、
D61.01-D61.9
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血紅素未
經治療成人經常低於 8gm/dl 以下新生
兒經常低於 12gm/dl 以下者〕
(一) 遺傳性溶血性貧血
(二) 後天性溶血性貧血
(三) 再生不良性貧血
Hereditary hemolytic anemias
Acquired hemolytic anemias
Aplastic anemias
N18.5、N18.6
I12.0
I13.11、I13.2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必須接受定期
透析治療者。
(一) 慢性腎臟疾病
(二) 高血壓性慢性腎臟病伴有第五期慢
性腎病或末期腎病
(三) 高血壓性心臟及慢性腎臟病伴有心
臟衰竭及第五期慢性腎病或末期腎
(高血壓性心臟及慢性腎臟病未伴
有心臟衰竭合併第五期慢性腎病或
末期腎病)
Chronic kidney disease
Hypertensive chronic kidney disease
with stage 5 chronic kidney disease
or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Hypertensive heart and chronic
kidney disease with heart failure and
with stage 5 chronic kidney disease,
or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Hypertensive heart and chronic
kidney disease without heart failure,
with stage 5 chronic kidney disease,
or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M32.0-M32.9
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一) 全身性紅斑狼瘡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S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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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4.0-M34.9
M05.70-M06.09、
M06.20-M06.39、
M06.80-M06.89、M06.9、
M08.00-M08.99
M33.20-M33.29
M33.00-M33.19、
M33.90-M33.99、M36.0
M30.0、M30.2、M30.8
M31.0
M31.30、M31.31
M31.5、M31.6
I73.1
M31.4
M35.2
L10.0-L10.9
M35.00-M35.09
K50.00-K50.919
K51.00-K51.919
M30.3
(二) 全身性硬化症
(三) 類風濕關節炎〔符合1987美國風濕病
學院修訂之診斷標準含青年型類風
濕關節炎〕
(四) 多發性肌炎
(五) 皮多肌炎
(六) 血管炎
1. 結節狀多動脈炎
2. 過敏性血管炎
3. 韋格納氏肉芽腫
4. 巨細胞動脈炎
5. 血栓閉鎖性血管炎
6. 主動脈弓症候群
7. 貝賽特氏病
(七) 天孢瘡
(八) 乾燥症
(九) 克隆氏症
(十) 慢性潰瘍性結腸炎
(十一) 皮膚粘膜淋巴結綜合症(川崎病)
符合下列任一項者:
1. 伴隨冠狀動脈50%以上程度狹
窄者或伴隨冠狀動脈瘤大小超
過8mm,持續超過1個月以上者
2. 伴隨冠狀動脈瘤,大小6-8mm,
持續超過1個月以上者
Systemic sclerosis
Rheumatoid arthritis (Rheumatoid
arthritis juvenile)
Polymyositis
Dermatopolymyositis
Vasculitis
Polyarteritis nodosa
Hypersensitivity angiitis
Wegener's granulomatosis
Giant cell arteritis
Thromboangiitis obliterans
(Buerger's disease)
Aortic arch syndrome (Takayasu)
Behcet's disease
Pemphigus
Sicca syndrome
Crohn's disease
Ulcerative colitis
Kawasaki disease
F01.50、F01.51、F03.90、
F03.91
F05
F02.80、F02.81、F06.0、
F06.1、F06.8
F20.0-F20.9、F25.0-F25.9
F30.10-F30.13、
F30.2-F30.9、
F31.0-F31.9、
F32.2-F32.9、F33.2-F33.9
F22
F84.0
F84.3
六、慢性精神病〔符合以下診斷,而病情已經
慢性化者,除第(一)項外,限由精神科
專科醫師所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
師證號〕
(一) 失智(具質性態)【限由精神
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書
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
(二) 生理狀況所致之譫妄
(三) 其他生理狀況所致之其他精神疾患
(四) 思覺失調症
(五) 情感性疾患
(六) 妄想性疾患
(七) 廣泛性發展疾患
1. 自閉性疾患
2. 其他兒童期崩解疾患
Unspecified dementia
Delirium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Other mental disorder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Schizophrenia
Affective disorders
Delusional disorders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s
Autistic disorder
Other childhood disintegrative
disorder
GODCR0 第零版- 9
F84.5、F84.8
F84.9
3. 其他廣泛性發展疾患(含亞斯伯格
症候群)
4. 未明示之廣泛性發展疾患
Other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s (Asperger's syndrome)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unspecified
E00.0-E00.9E03.0E03.1
E10.10-E10.9
E23.2
E25.0-E25.9
E70.0-E71.2、
E72.00-E72.51、E72.59、
E72.8、E72.9
E74.00-E74.09
E74.20-E74.29
E78.1
E88.1
E75.21-E75.22、
E75.240-E75.249、E75.3、
E77.0-E77.9
E75.6、E78.70、E78.9
E83.00-E83.09
E20.1、E83.50-E83.59、
E83.81
D81.3D81.5E79.1-E79.9
E76.01-E76.9
E71.310-E71.548、E80.3、
E88.40-E88.89、
H49.811-H49.819
E88.9
七、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G6PD 代謝異
常除外〕
(一) 先天性缺碘症候群(含先天性甲狀腺
低下)
(二) 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
(三) 尿崩症
(四) 腎上腺性生殖器疾患
(五) 氨基酸輸送與代謝之失調
(六) 肝糖儲藏疾病
(七) 半乳糖血症
(八) 純高三酸甘油酯血症
(九) 脂質失養症
(十) 神經脂質代謝疾患
(十一) 脂質代謝疾患
(十二) 銅代謝疾患
(十三) 鈣代謝疾患
(十四) 嘌呤及嘧啶代謝疾患
(十五) 葡萄糖胺聚合醣代謝疾患
(十六) 其他特定之新陳代謝疾患
(十七) 新陳代謝疾患
Congenital iodine-deficiency
syndrome (Congenital
hypothyroidism
Type 1 diabetes mellitus
Diabetes insipidus
Adrenogenital disorders
Disorders of amino-acid transport
and metabolism
Glycogen storage disease
Galactosemia
Pure hyperglyceridemia
Lipodystrophy
Disorders of sphingolipid
metabolism
Disorders of lipoid metabolism
Disorders of copper metabolism
Disorders of calcium metabolism
Disorders of purine and pyrimidine
metabolism
Disorders of glycosaminoglycan
metabolism
Other specified disorders of
metabolism
Metabolic disorder, unspecified
「先天性
新陳代謝
異常疾病」
非本契約
保險範圍。
Q00.0-Q00.2
G90.1、Q01.0-Q04.9、
Q06.0-Q06.9Q07.8Q07.9
Q20.0-Q24.9
Q25.0-Q28.9
Q33.0
Q33.3、Q33.6
八、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
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一) 無腦症及類似畸形
(二) 神經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三) 先天性心球〔胚胎〕及心臟中隔閉合
之畸形或心臟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四) 循環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五) 先天性肺囊腫
(六) 肺缺乏症形成不全及形成異常
Anencephaly and similar
malformations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nervous system
Bulbus cordis anomalies and
anomalies of cardiac septal closure
or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heart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circulatory system
Congenital cystic lung
Agenesis, hypoplasia and dysplasia
of lung
心、肺、胃
腸、腎臟、神
骨骼系統
等之先天性
畸形及染色
體異常」非本
契約保險範
圍。
GODCR0 第零版- 10
Q33.8、Q33.9
Q41.0-Q45.9
Q60.0-Q60.6
Q61.00-Q61.9
Q62.0-Q62.39
Q63.0-Q63.9
Q77.0-Q77.2、Q77.4、
Q77.5Q77.7-Q77.9Q78.4
Q90.0-Q99.1Q99.8Q99.9
Q35.1-Q35.7Q36.0-Q37.9
(七) 肺之其他畸形
(八) 消化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九) 腎無發育及腎其他縮減缺陷
(十) 腎囊腫性疾病
(十一) 先天性腎盂及輸尿管之阻塞性缺陷
(十二) 先天性腎其他畸形
(十三) 骨軟骨發育不良伴有管狀骨及脊椎
生長缺陷
(十四) 染色體異常
(十五) 先天性畸形唇顎裂〔限需多次手術治
療及語言復健者〕
Other congenital malformations of
lung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digestive system
Renal agenesis and other reduction
defects of kidney
Cystic kidney disease
Congenital Obstructive defects of
renal pelvis and ureter
Other congenital malformations of
kidney
Osteochondrodysplasia with defects
of growth of tubular bones and spine
Chromosomal abnormalities
Congenital cleft palate and cleft lip
T31.20-T31.99、
T32.20-T32.99
T26.00XA-T26.92XA(第 7
位碼須為 A)
T20.30XA-T20.39XA、
T20.70XA-T20.79XA(第 7
位碼須為 A)
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
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一) 體表面積之大於20%之燒傷
(二) 顏面燒燙傷
1.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2.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
三度) 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20% of total body surface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0TY00Z0
0TY10Z0
02YA0Z0
0BYC0Z0
0BYD0Z0
0BYF0Z0
0BYG0Z0
0BYH0Z0
0BYJ0Z0
0BYK0Z0
0BYL0Z0
0BYM0Z0
0FY00Z0
30230G0
30230G1
0FYG0Z0
0DY80Z0
十、接受器官移植
(一) 移植器官(摘取器官亦免自行負擔部
分醫療費用)
1. 腎臟移植
2. 心臟移植
3. 肺臟移植
4. 肝臟移植
5. 骨髓移植
6. 胰臟移植
7. 小腸移植
Transplantation of Kidney
Transplantation of Heart
Transplantation of Lung
Transplantation of Liver
Transfusion of Autologous Bone
Marrow
Transplantation of Pancreas
Transplantation of Small Intestine
GODCR0 第零版- 11
Z94.0
Z94.1
Z94.2
Z94.4
Z94.81、Z94.84
Z94.83
Z94.82
T86.10-T86.19
T86.40-T86.49
T86.20-T86.23、
T86.290-T86.298
T86.810-T86.819
T86.00-T86.09
T86.890-T86.899
T86.850-T86.859
(二) 接受器官移植後之追蹤治療(於中華
民國領域外接受器官移植手術者應
依法完成器官移植通報)
1. 腎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2. 心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3. 肺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4. 肝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5. 骨髓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6. 胰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7. 小腸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8. 腎臟移植併發症
9. 肝臟移植併發症
10. 心臟移植併發症
11. 肺臟移植併發症
12. 骨髓移植併發症
13. 胰臟移植併發症
14. 小腸移植併發症
Kidney transplant status
Heart transplant status
Lung transplant status
Liver transplant status
Bone transplant status
Pancreas transplant status
Intestine transplant status
Complication of kidney transplant
Complication of liver transplant
Complication of heart transplant
Complication of lung transplant
Complication of bone marrow
transplant
Complication of pancreas transplant
Complication of intestine transplant
A80.0-A80.2、
A80.30-A80.39
G80.0-G80.2G80.4-G80.9
(G82.20-G82.54、
G83.0-G83.9)+(B91、
G14)
十一、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
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
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一) 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併有其他麻痺者
(二) 嬰兒腦性麻痺
(三) 其他麻痺性徵候群(急性脊髓灰白質
炎之後期影響併有提及麻痺性徵候
群)
Acute poliomyelitis with other
paralysis
Cerebral palsy
Other paralytic syndromes late
effects of acute poliomyelitis )
T07 十二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
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Major trauma rated 16 or above on
the severity scale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植物人狀態不可以 ISS 計算)
Z99.11 十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符合下列
任一項者:
(一) 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二十一天以
上者
(二) 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改善後改用
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二十一
天以上者
(三) 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後改用負壓
呼吸輔助器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四) 特殊疾病(末期心衰竭慢性呼吸道
疾病原發性神經原肌肉病變慢性
Long-term mechanical ventilation,
defined as one of the following:
1. 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for 21 or more days.
2. 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followed by non-invasive ventilation,
with a total duration of 21 or more
days.
3. 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followed by negative pressure
ventilation, with a total duration of
21 or more days.
4. Specific diseases, e.g., End stage
heart failure, chronic pulmonary
GODCR0 第零版- 12
換氣不足症候群)而須使用非侵襲性
陽壓呼吸治療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以上天數計算須符合連續使用定義原則
diseases, primary neuromuscular
diseases, chronic hypoventilation
syndrome, which require
non-invasive ventilation for 21 or
more days.
E41
E43
十四
(一) 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引起之
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
超過三十天,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
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二) 其他慢性疾病之嚴重營養不良者
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且病情
已達穩定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
足量營養者。
Patients suffering from severe
malnutrition due to major
enterectomy, intestinal failure
already on a fully intravenous diet
for 30 days, and unable to obtain
sufficient nutrition through an oral
diet
Patients suffering from severe
malnutrition due to other chronic
disease already on a fully
intravenous diet for 30 days, and
unable to obtain sufficient nutrition
through an oral diet
十五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
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
經系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一) 減壓病
(二) 空氣栓塞症
T70.3XXA
T79.0XXA
Decompression sickness
Air embolism
G70.00、G70.01 十六、重症肌無力症 Myasthenia gravis
D80.1、D80.6、D80.8、
D80.9
D81.0-D81.2、D81.4、
D81.6、D81.7、D81.89、
D81.9
D82.0-D82.9
D83.0-D83.9
D84.0-D84.9
十七、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一) 免疫缺乏症伴有主要抗體缺陷
(二) 複合性免疫缺乏症
(三) 與其他重大缺陷相關的免疫缺乏症
(四) 常見多樣性免疫缺乏症
(五) 其他免疫缺乏症
Immunodeficiency with
predominantly antibody defects
Combined immunodeficiencies
Immunodeficiency associated with
other major defects
Common variable immunodeficiency
Other immunodeficiencies
「先天性免
疫不全症」
本契約保險
範圍。
(S12.000A-S12.9XXA)+
(S14.101A-S14.159A)
(S24.101A-S24.159A)
(S34.101A-S34.139A)
(第 7 碼均須為 A)
S14.101A-S14.159A、
S24.101A-S24.159A、
十八、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
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
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
者)
(一) 脊柱骨折,伴有脊髓病灶
(二) 無明顯脊椎損傷之脊髓傷害
Fracture of vertebral column with
spinal cord injury
Spinal cord injury without evidence
of spinal bone injury
GODCR0 第零版- 13
S34.101A-S34.139A
(第 7 碼均須為 A)
G32.0、G95.0、
G95.11-G95.89、G95.9、
G99.2
(三) 其他脊髓病變
Other disease of spinal cord
J60
J61
J62.0、J62.8
J63.0-J63.6
J64、J65
十九、職業病
(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
職業病種類表所載職業病範圍為限適用對象
限已退休之未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之保
險對象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者應依勞
工保險職業病就醫規定辦理亦免自行負擔部
分醫療費用)
(一) 煤礦工人塵肺症
(二) 石綿沉著症
(三) 其他矽石或矽鹽所致之塵肺症
(四) 其他無機性塵埃所致之塵肺症
(五) 塵肺症
Occupational disease
Coalworker's pneumoconiosis
Asbestosis
Pneumoconiosis due to other silica
or silicates
Pneumoconiosis due to other
inorganic dust
Pneumoconiosis
「職業病」
本契約保險
範圍。
I60.00-I60.9
I61.0-I62.9
I63.00-I63.9
G45.0-G45.2、
G45.4-G46.8I67.0-I67.2、
I67.4-I67.7、I67.81、
I67.82、I67.841-I67.848、
I67. 89、I6 7.9、I68.0、I 68.8
二十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
內)
(一) 蜘蛛膜下腔出血
(二) 腦內出血
(三) 腦梗塞
(四) 其他腦血管疾病
Cerebrovascular disease (acute
stage)
Subarachnoid hemorrhage
Intracerebral hemorrhage
Cerebral infarction
Other cerebrovascular disease
G35 二十一、多發性硬化症 Multiple sclerosis
G71.0、G71.2 二十二、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Congenital muscular dystrophy 「先天性肌
肉萎縮症」
本契約保險
範圍。
Q81.0-Q81.9Q82.8Q82.9
Q84.9
Q80.0-Q80.9
二十三、外皮之先天畸形
(一) 先天性水泡性表皮鬆懈症
(二) 皮膚先天性畸形
(三) 先天性魚鱗癬(穿山甲症)
Congenital anomalies integument
Congenital epidermolysis bullosa
Congenital malformation of
integument, unspecified
Congenital ichthyosis
「外皮之先
天畸形」非本
契約保險範
圍。
A30.0-A30.9 二十四、漢生病 Leprosy(Hansen's disease)
K70.2-K70.31、
K74.1-K74.69
二十五、肝硬化症,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腹水無法控制
(二) 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三) 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
Liver cirrhosis with complication
Ascites with poor control
Esophageal or gastric varices
bleeding
Hepatic coma or liver
dyscompensated
GODCR0 第零版- 14
P07.10
P07.20
二十六、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
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一) 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因神經、肌
肉、骨骼、心臟、肺臟(含支氣管)
等之併發症住院者
(二) 早產兒出生滿三個月後經身心障礙
等級評鑑為中度以上領有社政單位
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Neurological, muscular, skeletal,
cardiac or pulmonary complications
due to premature infants to have
admission care within three months
birth.
Neurological, muscular, skeletal,
cardiac or pulmonary complications
due to premature infants certified to
have moderate impairments three
months of age.
「早產兒所
引起之神
經、肌肉、骨
骼、心臟、肺
臟等之併發
症」非本契約
保險範圍。
T57.0X1A、T57.0X2A、
T57.0X3A、T57.0X4A
二十七、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烏腳病) Toxic effect of arsenic and its
compounds (black foot disease)
G12.20-G12.29 二十八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
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惟經神經
內科專科醫師診斷為肌萎縮性側索硬
化症者 (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ICD-10-CM G12.21
不受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
使用呼吸器之限制】
Motor neuron disease
A81.00-A81.09 二十九、庫賈氏病 Creutzfeldt-Jakob disease
三十經本部公告之罕見疾病但已列屬前二
十九類者除外。
Rare disease
U&IA82 (04-2020)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男 性 女 性
37 31 0
31 26 1
26 21 2
21 17 3
17 14 4
14 11 5
12 9 6
10 7 7
10 8 8
10 8 9
10 9 10
10 9 11
10 10 12
11 11 13
12 12 14
14 13 15
16 14 16
18 15 17
20 17 18
21 18 19
22 19 20
24 20 21
26 22 22
26 23 23
26 24 24
26 26 25
26 27 26
27 29 27
29 30 28
31 30 29
31 30 30
34 32 31
37 35 32
40 38 33
43 42 34
47 45 35
51 50 36
56 55 37
59 59 38
59 63 39
61 64 40
67 69 41
74 75 42
79 80 43
85 86 44
90 92 45
97 99 46
104 106 47
112 111 48
121 113 49
124 114 50
133 120 51
144 126 52
154 132 53
164 138 54
175 145 55
187 152 56
200 159 57
212 166 58
226 175 59
239 178 60
254 187 61
270 197 62
288 208 63
307 219 64
327 231 65
372 260 66
397 275 67
418 288 68
440 302 69
464 318 70
489 334 71
516 352 72
538 368 73
562 385 74
587 404 75
613 424 76
641 445 77
658 465 78
677 486 79
697 509 80
718 534 81
742 561 82
768 587 83
795 611
84
單位:每萬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險費(元)
GODCR
投保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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