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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104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暨幼兒園兒童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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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I01 第四版-1
(以下稱本公司)
10
1010
104
44
4
必詳
0800
08000800
0800-
--
-022258
022258022258
022258
條 【
」係
滿 65 39 8 1
1
2
3
4
5
6 ( )
滿 65 7
退
滿 65
退
2
;但
( ) ( )
付 項
付 項 付 項
付 項 目 :
: 身 保 險
保 險 保 險
保 險 金 、
殘 廢 險 金
廢 保 廢 保
廢 保 金 、
、 醫 保 險
保 險 保 險
保 險
101.08.20
三品字
00152
號函備查
104
.
0
8.
20
00177
號函備查
KGI01 第四版-2
條 【
致 身
( )
條 【
間 】
104 8 1 105 7 31
104 8 1 104 8 1
105 8 31
7 7
條 【
( 一
20
暫 行
。65 人, 7
條 【
( 二
北 市
1 2
條 【
( 三
條 【
( 四
退
條 【
( 五
退
條 【
( 六
滿
1 2
1.
2.
3.
4. ( )
5.
6.
7.
8.
投 保
KGI01 第四版-3
者 ,
90
遇 意
一 所
3
, 依
2
1
滿 1
滿 2
滿 3
滿 4
滿 1
滿 2
滿 3
滿 4
2
14
KGI01 第四版-4
所 接
故 發 年 內 列 重 術 項
大 燒
5
2
滿
180
180
滿
1 限, ,且
KGI01 第四版-5
10 ,並
15
簿 滿 1
1
、請 者, ( )
滿
副 本
項 保
( )
調
臺 南
2 使
KGI01 第四版-6
項目 項次 殘廢
殘廢
等級
給付
金額
神經
(註 1
1-1-1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作,經常需醫療
護理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萬
1-1-2
中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日常生活需人扶
助者
2
90 萬
1-1-3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作,且日常生活
尚能理者
3
80 萬
1-1-4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作者 7
40 萬
視力
(註 2
2-1-1 雙目失明者。 1
100 萬
2-1-2 雙目力減退至 0.06 以下 5
60 萬
2-1-3 雙目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7
40 萬
2-1-4 一目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70 萬
2-1-5 一目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50 萬
2-1-6 一目明者 7
40 萬
聽覺
(註 3
3-1-1 兩耳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60 萬
3-1-2 兩耳覺機能喪失 70 分貝以上者。 7
40 萬
缺損機能
(註 4)
4-1-1 鼻部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萬
咀嚼嚥及
語機障害
(註 5
5-1-1 永久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萬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萬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萬
胸腹臟器
能障 (註6
6-1-1
胸腹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經常需要醫療
護理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萬
6-1-2
胸腹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且日常生活需
人扶
2
90 萬
6-1-3
胸腹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但日常生活尚
可自
3
80 萬
6-1-4 胸腹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萬
臟器 6-2-1 大部切除主要臟器者。 9
20 萬
膀胱能障
6-3-1 膀胱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80 萬
脊柱動障
(註 7
7-1-1 脊柱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7
40 萬
KGI01 第四版-7
上肢損障
8-1-1 兩上腕關節缺失者 1
100 萬
8-1-2 一上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萬
8-1-3 一上腕關節缺失者 6
50 萬
手指損障
(註 8
8-2-1 雙手指均缺失者 3
80 萬
8-2-2 雙手拇指均缺失者 7
40 萬
8-2-3 一手指均缺失者 7
40 萬
8-2-4 一手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缺失 7
40 萬
8-2-5 一手指及食指缺失者。 8
30 萬
8-2-6 一手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缺失 8
30 萬
8-2-7 一手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萬
8-2-8 一手一手食或一手拇指及食指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
11
5 萬
上肢能障
(註 9
8-3-1 兩上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萬
8-3-2 兩上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 3
80 萬
8-3-3 兩上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 6
50 萬
8-3-4 一上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萬
8-3-5 一上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 7
40 萬
8-3-6 一上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 8
30 萬
8-3-7 兩上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萬
8-3-8 兩上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5
60 萬
8-3-9 兩上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7
40 萬
8-3-10
一上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7
40 萬
8-3-11
一上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動障害者 8
30 萬
8-3-12
兩上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萬
8-3-13
一上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萬
手指能障
(註 10
8-4-1 雙手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萬
8-4-2 雙手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 8
30 萬
8-4-3 一手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萬
8-4-4 一手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永久喪能者 8
30 萬
8-4-5 一手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萬
8-4-6 一手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 9
20 萬
8-4-7 一手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能 10
10 萬
KGI01 第四版-8
下肢損障
9-1-1 兩下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00 萬
9-1-2 一下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 5
60 萬
9-1-3 一下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萬
縮短
(註 11
9-2-1 一下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萬
足趾損障
(註 12
9-3-1 雙足趾均缺失者 5
60 萬
9-3-2 一足趾均缺失者 7
40 萬
下肢能障
(註 13
9-4-1 兩下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萬
9-4-2 兩下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能者 3
80 萬
9-4-3 兩下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能者 6
50 萬
9-4-4 一下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萬
9-4-5 一下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萬
9-4-6 一下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萬
9-4-7 兩下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4
70 萬
9-4-8 兩下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著運動障害者。
5
60 萬
9-4-9 兩下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著運動障害者。
7
40 萬
9-4-10
一下髖、膝及足踝關節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萬
9-4-11
一下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8
30 萬
9-4-12
兩下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 6
50 萬
9-4-13
一下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萬
足趾能障
(註 14
9-5-1 雙足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萬
9-5-2 一足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萬
1
1 1
1 :
1-1. 「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
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況依下
各項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
1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生活活動,全須他人助者:適用第 1
2 )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人扶助者:適用 2
3 )為維持生命必要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者:適用第 3 級。
4 )上述「為維持生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5 失語失行等之病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記憶力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
人格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6 )因中等度神經障,精神及身體之勞動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適用 7 級
7 中樞神經系統障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之輕度麻痺影像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
腦波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
8 )中樞神經系統之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諸如因語中樞損
傷所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 「平衡機能障害與聽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能障害同時併存,須綜合其障害狀
況定等級
1-3. 「外傷性癲癇」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癇
性精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以經專科醫師之治認為不期待醫療效果時
KGI01 第四版-9
及因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
1 )雖經充分治療,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適用第 3
2 )雖經充分治療,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適用第 7
1-4. 「眩暈及平衡機能障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
耳障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 )為維持生命必要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任何工作者:適第 3
2 )因中等度平衡機障害、勞動能力較一平常人顯明低下者:用第 7 級。
1-5. 「外傷性脊髓障害」等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
器障等,依附註 1-1 ,綜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說明
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 2
2 :
2-1. 「視力」之測定,應用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但矯正不能者或依正後發生不等像,因而有影響顯
者,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 「失係指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喪失出或不能辨明暗或能辨眼前手動者
2-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 3
3 :
3-1. 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 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聽力計 (Audiometer)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之。
3-3. 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 4
4 :
4-1. 「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全或大部分缺損之程度其「永久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孔閉塞、鼻呼
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脫失者
5
5 5
5 :
5-1. 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
食道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兩項障害合併定「咀嚼、
嚥障害」:
1 )「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 , 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
攝取吞嚥者。
2 )「咀嚼、吞嚥機遺存顯著障害 , 係指不能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類似之食物以外,不
攝取吞嚥者。
5-2. 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 )「喪失言語機能害」,係指後列構成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以上能構音者。
2 )「言語機能遺存著障害」,係指後列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
二種上不能構音者
A. 雙唇音:ㄅㄆㄇ ( 發音部位雙唇者 )
B.齒音:ㄈ ( 發音部位唇齒 )
C.尖音: ( 部位舌尖與牙齦 )
D. 舌根音:ㄍㄎㄏ ( 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
E. 舌面音:ㄐ ( 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
F. 舌尖後ㄓㄔㄕㄖ ( 音部位舌尖硬顎 )
G. 舌尖前音:ㄗㄘㄙ ( 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
5-3. 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6
6 6
6 :
6-1. 胸腹部臟器:
1 )胸部臟器,包括臟、心囊、主動脈、管及支氣管、肺臟、膜、食道等。
2 )腹部臟器,包括、肝臟、膽囊、胰臟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 )泌尿器,包括腎、副腎、輸尿管、膀及尿道等
4 )生殖器,包括內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6-2. 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之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臟、小腸及大腸、腎臟、副腎、輸尿管
膀胱尿道等。
6-3.腹部器障害等級之審:胸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合衡量,永久影響常生活活動
狀況及
他人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合審定其等級。
7
7 7
7 :
7-1. 脊柱運動障害:
「永遺存顯著運動障害」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以下前後、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動之中,種的
運動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8
8 8
8 :
8-1. 「手指缺失」係指
1 )在拇指者,係由節間關節切斷
2 )其他各指,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
8-2.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取拇接合於拇指時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
拇趾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9-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情況者
1 )一上肢肩、肘及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痺,及該手五指均永喪失機能者。
KGI01 第四版-10
上肢
下肢
肩關節
膝關
關節
腕關節
髖關
踝關
末節
末關
第一趾關節
足趾關節
跗蹠
趾骨
蹠骨
跗骨
趾節間關節
手指
腕掌關節
指節關節
遠位指節間關
指骨
掌指
末節
近位指節間關
9
9 9
9 :
2 )一上肢肩、肘及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痺者。
9-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 )一上肢肩、肘及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一上肢肩、肘及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動障害者
9-3. 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 )「喪失機能」,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麻痺狀態
2 )「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 )「運動障害」,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分之一以上者
9-4. 運動限制之測定
1 各關節之生理運圍為基準機能 ( ) 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如障害程
度不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
2 )經石膏固定患部,應考慮其癒後恢復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9-5. 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10
1010
10:
10-1. 「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 )在拇指,中手指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 )在其他各指,中指節關節,或近位指間關節,喪失生理運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 )拇指或其他各指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上者。
11
1111
11:
11-1. 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12
1212
12:
12-1. 「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全部缺損者
13
1313
13:
13-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況者
1 )一下肢三大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能者
2 )一下肢三大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
13-2. 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各該項規定
14
1414
14:
14-1. 「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 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以上或中足趾關節趾關運動可範圍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 )在第二趾,自末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 )在第三、四、五趾,係指末關節以上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15
1515
15:
15-1. 機能永久喪失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立即可
判定不在此限。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KGI01 第四版-11
附表二
附表二附表二
附表二:
:重大手術名稱及部位表
重大手術名稱及部位表重大手術名稱及部位表
重大手術名稱及部位表
一、部:開顱手術(穿顱術及穿刺術除外
二、部:摘除眼球手術者
三、:心臟手術
四、肢:一上肢腕關節(含)以上施行截肢手術釘(板)固定者。
五、指:含拇指或食指在內有四指上自掌指關節以上施行截指手術者。
六、肢:一下肢踝關節(含)以上施行截肢手術釘(板)固定者。
七、趾:一足五趾自蹠趾關節(含)以上全部截除手
八、殖器官:生殖器官切除手術者
九、皮術:燙、灼傷嚴重,需施行植皮手術者。
十、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十一臟手術者
十二囊切除者
十三部切除者
十四葉切除者
十五臟切除者
十六臟切除者
十七毒症洗腎手術者
十八石症行體外震波碎石手術者
十九腔手術者
二十柱側彎矯正行鋼釘(板)固定手術者
廿一髓移植手術者。
廿二微斷指再接手術者
廿三骨頷骨嚴重骨折以鋼釘及鋼行手術者。
廿四椎椎間盤突出行椎間板切除術者。
廿五關節十字韌帶整型髖骨間雙韌帶移植手術者
廿六工髖關節置換手術者。
廿七症手術者
KGI01 第四版-12
附表三
附表三附表三
附表三:
重大燙傷給付條件:(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定重大傷病之重大燒燙傷定義,申請者應燒燙傷面積)
(一)二度燒燙傷面積占體面積 20%以上
(二)三度燒燙傷面積占體面積 10%以上
(三)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功能障礙。(符合「國際疾病傷害及分類標準」中際號碼第 940 941.5 號之傷病,
詳如表所示)。
中文疾病名稱
ICD-9-CM
英文病名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940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眼瞼眼周區之化學燒傷 940.0 Chemical burn of eyelids and periocular area
眼瞼眼周區之其他燒傷 940.1 Other burns of eyelids and periocular area
角膜結膜囊之鹼性化學燒 940.2 Alkaline chemical burn of cornea and conjunctival sac
角膜結膜囊之酸性化學燒 940.3 Acid chemical burn of cornea and conjunctival sac
角膜結膜囊之其他燒傷 940.4 Other burn of cornea and conjunctival sac
引起球破裂及損壞之燒傷 940.5 Burn with resulting rupture and destruction of eyeball
眼及屬器官未明示之燒傷 940.9 Unspecified burn of eye and adnexa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
伴有體部位損害
941.5 Burn of face and head,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臉及之燒傷,未明示位置之部組織壞死
(深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0 Burn of face and head,unspecified site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耳(何部位)之燒傷,深部壞死(深
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1 Burn of ear(any part)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眼(有臉,頭及頸其他部燒傷,深
部組壞死(深三度),伴有體部位損害
941.52 Burn of eye(with other parts of face,head,and neck)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唇之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
身體位損
941.53 Burn of lip(s)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下巴之燒深部組織壞(深三度
伴有體部位損害
941.54 Burn of chin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中隔之燒深部組織壞(深
伴有體部位損害
941.55 Burn of nose(septum)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頭皮任何部位)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深
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6 Burn of scalp(any part)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前額頰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
伴有體部位損害
941.57 Burn of forehead and cheek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頸之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
身體位損
941.58 Burn of neck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臉,及頸多處位置(眼除燒傷,深
部組壞死(深三度),伴有體部位損害
941.59 Burn of multiple sites(except with eye) of face,head,and neck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三商美邦人壽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
一、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標準依財政部85.07.25台財保
85236781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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