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GI01 第二版-3
為符合免繳生之身分,惟一般生已完成當學期投保作業且保費亦繳妥者,因涉及政府補助款計算,
不受理其身分變更為免繳生,俟新學期再行核辦。
凡以免繳生身分投保,其身分證明文件若未能在當學期投保截止日前提出者,將比照一般生投保之
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新臺幣
壹佰萬元。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力即行終止。
第 十三 條【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
附表一所列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於該事故發生後 3 個月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而後身故時,本公
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最高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限,但以前的殘廢,依第一項約定應給付之殘廢保險
金,視同本公司已給付部分身故保險金,應扣除之。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 2 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
但最高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 1 項殘廢保險金;
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或因第十七、十八條規定之除外
責任所致之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
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二級者,除給付殘廢保
險金外,並分期給付生活補助金如下:
一、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一)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 1 年仍生存者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二)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 2 年仍生存者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三)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 3 年仍生存者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四)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 4 年仍生存者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二、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一)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 1 年仍生存者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元。
(二)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 2 年仍生存者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三)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 3 年仍生存者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元。
(四)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 4 年仍生存者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
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前或因第十七、十八條規定之除外責任所致附表一所列之第二級殘廢程度之
一者,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殘廢程度加重為附表一所列之第
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對以前殘廢部分視同已給付第二級殘廢之生活補助金,本公司僅就第一級與
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差額部分所計得之金額,給付本條之生活補助金。
第 十四 條【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需要醫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
各項醫療保險金。已參加公、勞、農、僑保等社會保險或其眷屬保險者,於申請實支實付型醫療給
付時,其醫療給付應扣除社會保險已給付之部分。領有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之重大傷病卡者,以不
超過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全額給付;倘非領有重大傷病卡者,如已參加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於申
請各項醫療保險金時未以社會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或未至社會保險指定醫院或診所治療,致醫療費用
未先經社會保險給付分擔者,或以社會保險身分就醫,但醫療費用未經社會保險給付分擔而全額自
費者,本公司僅按其支出之實際醫療費用的百分之六十五給付保險金,但以不超過各項醫療保險金
限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其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 2 次以上時,
如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 14 日者,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一、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就
其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以新臺幣伍萬元為限。
前項實際支出之各項醫療費用,病房費部分每日以新臺幣壹仟元為限。(領有中央健康保險局核
發之重大傷病卡者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