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GI01 第一版-1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
三商美邦人壽三商美邦人壽
三商美邦人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暨幼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暨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暨幼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暨幼兒
兒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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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稚
稚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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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兒童團體保險
園兒童團體保險園兒童團體保險
園兒童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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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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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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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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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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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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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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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
原則
原則原則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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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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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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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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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
人依法負責
人依法負責人依法負責
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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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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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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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單條款單條款
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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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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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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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
0800080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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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58
022258022258
022258
第
第第
第
一
一一
一
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 約 的 構成
保險契 約 的 構成 】
】】
】
本保險單條款 、 附 著 的 要保書、被保險 人 名 冊 、 批註及其他約定 書 , 均 為 本保險契約(以 下 簡 稱 本
契約) 的 構成部 分 。
本契約的解釋 , 應 探 求 契約當事人的真 意 , 不 得 拘泥於所用的文 字 ; 如 有 疑義時,以作有 利 於 被 保
險人的 解 釋為準 。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二
條
條條
條 【
【【
【 名 詞定義
名詞 定 義名詞 定 義
名詞 定 義 】
】】
】
本契約 所 稱名詞 定 義如下:
一、「要 保 人」係指 臺 閩地區 高 級中等以 下 學校暨 幼 兒 (稚) 園 校(園) 長 或其職務 代 理人。
二、「被保 險 人」係指下列 各 款學校 具 有學籍之 在 學學生暨 幼 兒( 稚)園 兒童,但年 齡滿六十 五 足歲
(三十 六 年八月 一 日前出生 )之學 生 ,應 提 出健康告 知 文件( 格式如附 件 ),供 本 公司決定 是否
予以納 保 之參據 :
1、各國 立 暨臺灣 省 私立高級 中 等學校( 含 國私立 獨 立 進修學 校 )。
2、臺閩 地 區各縣 立 高級中等 學 校、完全 中 學及相 關 附 設補習 學 校。
3、臺閩 地 區各縣 市 公私立國 民 中小學及 國 立大學 校 院 附設實 驗 國民小學 。
4、公、私立特殊學 校( 啟聰、啟明、啟智 等特殊學 校)及法務 部矯正 署 明 陽 中 學 及 誠 正中學 。
5、臺閩 地 區各公 立 及已立案 私 立幼兒( 稚 )園。
6、 臺 北 市各 級 學 校 學 生 ( 含國 私 立 獨 立 進修、 補 習 學 校 )暨 臺 北 市 立 大 學校 院 教 育 學 程之實
習教師 , 以及新 竹 荷蘭國際 學 校、新竹 美 國學校 、 亞 太美國 學 校等校之 學 生。
7、新北 市 各級學 校 暨幼兒( 稚 )園(含 國 私立獨 立 進 修、補 習 學校)
8、臺中 市 各級學 校 暨幼兒( 稚 )園(含 國 私立獨 立 進 修、補 習 學校)
9、臺南 市 各級學 校 暨幼兒( 稚 )園(含 國 私立獨 立 進 修、補 習 學校)
10、高 雄 市各級 學 校學生( 含 國私立 獨 立進修、補習 學 校)暨 高 雄市韓僑 學校、高雄市 美 國學校
學生。
本 公 司 依 據 年 齡 滿六 十 五 足 歲 學 生 提出之 健 康 告 知 文 件於七 天 內 予 以 審 核後如 不 予 承 保 , 該 被
保險人 之 保險契 約 自始無效 , 本公司無 息 退還該 筆 已 繳保險 費 。
前 項 年 齡 滿 六 十 五足 歲 學 生 提 出 之 健康告 知 文 件 應 據 實說明 , 如 有 故 意 隱匿、 或 因 過 失 遺 漏 或
為 不 實 之 說 明 , 足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司對 於 危 險 之 估 計者, 本 公 司 得 解 除該被 保 險 人 之 契 約 ,
並 無 息 退 還 該 筆 已繳 保 險 費 , 其 保 險事故 發 生 後 亦 同 。但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於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實時 , 不在此 限 。
幼稚園 兒 童投保 須 在核定班 級 人數內一 百 零一年 九 月 一日(含)或之 前 年齡滿四 足 歲(九十 七 年九
月一日 (含 )或之 前 出生)入 園 或在一 百 零一年八 月 一日至一 百 零一年 八 月三十一 日 止未滿四 足 歲
(一 百 零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年 齡 已 滿 四 足 歲 )入 園 者 , 其 保 險 效 力 一 律 追 溯 至 一 百 零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有
效,特殊 教 育 學童若在 一 百 零 一年九月 一 日 (含)或之 前 年 齡 滿三足歲 ( 九 十八年九月 一 日 (含)或
之前出生 ) 入 園 或在一百零 一 年 八 月 一日至一 百 零 一 年 八月三十一 日 止 未 滿三足歲(一百 零一年
九月一 日 年齡已 滿 三足歲)入 園 者,其保 險 效力一 律 追 溯至一 百 零一年八 月 一日有效 。
幼 稚 園 兒 童 或 特 殊 教 育 兒 童 於 一 百 零 一年 九 月 一 日 以 後 入 學 者 需 提 供 各 縣 市 政 府 核 准 公 文 影
本 , 在 核 定 班 級 人數 範 圍 內 , 分 別 自滿四 足 歲 或 滿 三 足歲當 日 , 得 以 加 保方式 納 入 本 保 險 , 保
障自滿 四 足歲或 滿 三足歲當 日 起生效。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身 故 、 殘 廢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身 故 、 殘 廢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身 故 、 殘 廢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身 故 、 殘 廢 、 醫 療 保 險 金 給 付
醫 療 保 險 金 給 付醫 療 保 險 金 給 付
醫 療 保 險 金 給 付
101.08.20 三品字第 00152 號函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