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診 斷確 定 為附表 一所列病症 ,在意識清醒 的情形下有 「 分 辨 上之障 礙 」 ,須他人為看 護
照顧者。
附表一所 列病 症 係按行 政院衛生署 最 新 刊 印之『 國 際 疾病傷害及死 因分類標準 』 編 號 第二百 九
十號及第 二百 九 十四號 所 稱 病症,且經醫 院檢查診斷 確 定 者 為準。
第九項所 稱意 識 清醒的 情 形 下有「分辨上 之障礙」係 指 經 神 經科或 主 要 疾 病相關科別 之專科醫
師診斷判 定, 符 合下列 三 款 分辨障礙中之 二款(含) 以 上 者 :
一、時間 的分 辨 障礙: 經 常 無法分辨季節 、月份、早 晚 時 間 等。
二、場所 的分 辨 障礙: 經 常 無法分辨自己 的住居所或 現 在 所 在之場 所 。
三、人物 的分 辨 障礙: 經 常 無法分辨日常 親近的家人 或 平 常 在一起 的 人 。
本契約所 稱「 免 責期間 」 係 指被保險人經 神經科或主 要 疾 病 相關科 別 之 專 科醫師診斷 確定符合
「需要長 期看 護 狀態」 之 日 起持續達九十 日之期間。
本契約所 稱「 保 險金額 」 係 指本保險單面 頁所載之保 險 金 額 。倘 爾 後 該 保 險金 額 有 所 變更,則
以變更後 之保 險 金額為 準 。
本契約所 稱「 表 定年繳 標 準 體保險費」係 指本契約( 不 含 其 他附約 ) 費 率 表所記載每 千元保險
金額所對 應之 年 繳標準 體 保 險費。
本契約所 稱「 保 險費總 和 」 ,於繳費期間 內,係以事 故 發 生 當時保 單 年 度 數,乘以事 故發生當
時本契約 之「 保 險金額 」 對 應「表定年繳 標準體保險 費 」 計 算所得 之 金 額 ;於繳費期 滿後,係
以已繳保 險費 年 度數, 乘 以 事故發生當時 本契約之「 保 險 金 額」對 應 「 表 定年繳標準 體保險費
」計算所 得之 金 額。
第 三 條 【 契 約 撤 銷 權 】
要保人於 保險 單 送達的 翌 日 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檢 同 保 險 單向本 公 司 撤 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 前項 規 定行使 本 契 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 應 自 要 保人書 面 之 意 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
起生效, 本契 約 自始無 效 , 本公司應無息 退還要保人 所 繳 保 險費; 本 契 約 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 ,本 公 司不負 保 險 責任。但契約 撤銷生效前 , 若 發 生保險 事 故 者 ,視為未撤 銷,本公
司仍應依 本契 約 規定負 保 險 責任。
第 四 條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本公司應 自同 意 承保並 收 取 第一期保險費 後負保險責 任 , 並 應發給 保 險 單 作為承保的 憑證。
本公司如 於同 意 承保前 , 預 收相當於第一 期保險費之 金 額 時 ,其應 負 之 保 險責任,以 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 收相 當 於第一 期 保 險費金額時開 始。
前項情形 ,在 本 公司為 同 意 承保與否之意 思表示前發 生 應 予 給付之 保 險 事 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 五 條 【 保 險 範 圍 】
被保險人 於本 契 約有效 期 間 內,符合第十 二條、第十 三 條 、 第十五 條 、 第 十七條、第 十九條或
第二十一 條者 , 本公司 依 該 條款之約定給 付保險金或 豁 免 保 險費。
第 六 條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分期繳納 的第 二 期以後 保 險 費,應照本契 約所載交付 方 法 及 日期, 向 本 公 司所 在 地 或 指定地點
交付,或 由本 公 司派員 前 往 收取,並交付 本公司開發 之 憑 證 。第二 期 以 後 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
付時,年 繳或 半 年繳者 , 自 催告到達翌日 起三十日內 為 寬 限 期間; 月 繳 或 季繳者,則 不另為催
告,自保 險單 所 載交付 日 期 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 間 。
約定以金 融機 構 轉帳或 其 他 方式交付第二 期以後的分 期 保 險 費者, 本 公 司 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 險費 時 ,應催 告 要 保人交付保險 費,自催告 到 達 翌 日起三 十 日 內 為寬限期間 。
逾寬限期 間仍 未 交付者 , 本 契約自寬限期 間終了翌日 起 停 止 效力。 如 在 寬 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
故時,本 公司 仍 負保險 責 任 。
第 七 條 【 本 契 約 效 力 的 恢 復 】
本契約停 止效 力 後,要 保 人 得在停效日起 二年內,申 請 復 效 。但保 險 期 間 屆滿後不得 申請復效
。
要保人於 停止 效 力之日 起 六 個月內提出前 項復效申請 , 並 於 清償保 險 費 扣 除停效期間 的危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