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診斷確定為「器質性痴呆」,在意識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之障礙」,須他人為看護
照顧者。
第九項所稱「器質性痴呆」係指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編號第二百九十號及第二百九十四號所稱病症,且經醫院檢查診斷確定者為準。
第九項所稱意識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之障礙」係指經神經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
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三款分辨障礙中之二款(含)以上者:
一、時間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季節、月份、早晚時間等。
二、場所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之場所。
三、人物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日常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本契約所稱「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神經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
「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之日起持續達九十日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
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千元保險
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標準體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以事故發生當時保單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當
時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對應「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計算所得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
以已繳保險費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當時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對應「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
」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 三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 五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或
第二十一條者,本公司依該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
第 六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於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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