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R2 第二版 - 1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骨折及脫臼手術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附加本附加條款者始生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 骨折保險金
脫臼手術保險金
102年 04月 19日三品字第00110號函備查
108年 11月 01日三品字第00156號函備查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傳真:02-25163359
電子信箱(E-mail):callcenter@mail.mli.com.tw
第 一 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與構成】
本「三商美邦人壽骨折及脫臼手術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本
公司「三商美邦人壽個人傷害保險」契約、「三商美邦人壽個人傷害保險附約」或「三商美邦
人壽真好運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契(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
後始生效力,並構成本契(附)約之一部分。
本契(附)約與本附加條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原則。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
附)約之約定。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附加條款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
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
財團法人醫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設立並具備開業執照之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
所。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符合醫療相關法令規章規範,以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為限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本附加條款所稱「脫臼開放性復位術」係指符合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ICD-9-CM)手
術處置碼 79.8 之手術處置。
第 三 條 【骨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診斷,致成下表(見本條文末處)所列「骨折項
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中該項目所對應之「完全骨折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骨
折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經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
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給付比例」的二分之一
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給付比例」的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表二項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