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 負保險責任。但契 約撤銷生效前,若 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
第 五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 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
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 約自寬限期間終了 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 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
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 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
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 息,使本契 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
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終了 的翌日起
,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 息;但要
保人自應償付利 息之日起,未付利 息已逾一年 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
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 約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餘額不 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 約效力停止。
第 七 條 【本契 約效力 的恢復 】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
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依第六 條規定墊繳的
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 即 行 終止,本契 約 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 八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 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 本 契 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 或為不 實的說明,足以變更 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而且不 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
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 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 約開始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 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 明,致通知不 能送達時,本公司得通知受益
人。
第 九 條 【契 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累 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而終止契 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
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 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
第 十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 息給付。但逾期
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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