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SAA2-3
一 、 已 繳 保 險 費 扣 除 附 加 費 用 ( 如 附 表 二 ) 後 , 依 繳 納 清 冊 及 所 約 定 之 讓 與 比 例 , 分 配 至 各 帳 戶 。
二 、 扣 除 依 第 十 五 條 申 請 減 少 之 金 額 。
三 、 扣 除 轉 出 之 金 額 或 加 計 轉 入 之 金 額 。
四 、 每 日 依 前 三 款 之 淨 額 加 計 按 宣 告 利 率 以 單 利 法 計 算 之 利 息 。
第 二 年 度 及 以 後 :
一 、 年 度 初 之 各 帳 戶 價 值 與 當 年 度 已 繳 保 險 費 扣 除 附 加 費 用 ( 如 附 表 二 ) 並 依 繳 納 清 冊 及 所 約 定 之
讓 與 比 例 , 分 配 至 各 該 帳 戶 後 之 和 。
二 、 扣 除 依 第 十 五 條 申 請 減 少 之 金 額 。
三 、 扣 除 轉 出 之 金 額 或 加 計 轉 入 之 金 額 。
四 、 每 日 依 前 三 款 之 淨 額 加 計 按 宣 告 利 率 以 單 利 法 計 算 之 利 息 。
本 公 司 依 第 三 條 第 五 項 約 定 , 將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已 歸 帳 戶 價 值 及 自 費 帳 戶 價 值 移 轉 至 其 個 人 保 留 帳
戶 , 其 帳 戶 價 值 將 依 每 日 淨 額 加 計 按 宣 告 利 率 以 單 利 法 計 算 之 利 息 , 本 公 司 於 本 契 約 每 一 保 單 年 度
末 , 應 採 書 面 或 電 子 郵 遞 方 式 通 知 各 被 保 險 人 所 屬 個 人 保 留 帳 戶 之 帳 戶 價 值 。
第 九 條 【 年 金 給 付 的 開 始 】
要 保 人 ( 或 被 保 險 人 )得 選 擇 於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達 六 年 或 各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 齡 達 六 十 歲 後 之 一 特 定 日 做
為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但 不 得 超 過 保 險 年 齡 達 九 十 歲 之 保 單 週 年 日;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不 做 給 付 開 始
日 的 選 擇 時 , 本 公 司 以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 齡 達 七 十 歲 之 保 單 週 年 日 做 為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
要 保 人 ( 或 被 保 險 人 )得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的 三 十 日 前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變 更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 變 更 後 的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須 在 申 請 日 六 十 日 之 後 , 且 須 符 合 前 項 給 付 日 之 約 定 。
本 公 司 應 於 被 保 險 人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的 六 十 日 前 通 知 要 保 人 及 該 被 保 險 人 年 金 給 付 內 容 。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後 , 本 公 司 於 被 保 險 人 生 存 期 間 , 依 約 定 分 期 給 付 年 金 金 額 , 最 高 給 付 年 齡 以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 齡 到 達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當 時 之 年 金 生 命 表 終 極 年 齡 為 止 。 但 本 公 司 於 保 證 期 間 內 應 給 付
之 年 金 金 額 , 不 受 最 高 給 付 年 齡 之 限 制 。
第 十 條 【 年 金 金 額 的 計 算 】
在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時 , 本 公 司 以 當 時 被 保 險 人 之 已 歸 帳 戶 及 自 費 帳 戶 價 值 合 計 數 ( 自 費 帳 戶 如 有 帳
戶 借 款 應 扣 除 借 款 本 金 及 其 應 付 利 息 ), 依 據 當 時 預 定 利 率 及 年 金 生 命 表 計 算 每 期 給 付 年 金 金 額 。
前 項 每 年 領 取 之 年 金 金 額 若 低 於 新 台 幣 一 萬 元 時,本 公 司 改 依 其 已 歸 帳 戶 及 自 費 帳 戶 價 值 合 計 數( 自
費 帳 戶 如 有 帳 戶 借 款 應 扣 除 借 款 本 金 及 其 應 付 利 息 )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一 次 給 付 年 金 受 益 人 , 該 被
保 險 人 部 分 之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如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之 已 歸 帳 戶 及 自 費 帳 戶 價 值 合 計 數 已 逾 年 領 年 金 金 額 新 台 幣 一 百 二 十 萬 元 所 需 之
年 金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準 備 金 , 其 超 出 的 部 份 之 已 歸 帳 戶 及 自 費 帳 戶 價 值 返 還 予 年 金 受 益 人 。
第 十 ㇐ 條 【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
要 保 人 因 所 屬 人 員 異 動 而 申 請 加 保 時 ,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並 繳 納 保 險 費 , 該 加 保 部 分 自 通 知 到 達
且 收 取 加 保 之 保 險 費 後 開 始 生 效 。
被 保 險 人 因 離 職 、 退 休 、 契 約 終 止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退 保 時 , 要 保 人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 本 公 司 以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退 保 , 如 通 知 退 保 日 期 在 後 , 則 自 該 退 保 日 零 時 起 退 保 , 該 被 保 險 人 部 分 之 契
約 效 力 終 止 , 本 公 司 應 於 退 保 日 將 其 未 歸 帳 戶 價 值 移 轉 至 公 共 帳 戶 ; 另 退 保 之 被 保 險 人 得 選 擇 依 第
十 三 條 約 定 方 式 申 請 轉 換 為 本 公 司 個 人 年 金 保 險 契 約 或 申 領 已 歸 帳 戶 價 值 及 自 費 帳 戶 價 值 , 該 被 保
險 人 部 分 之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倘 不 做 選 擇 時 , 則 依 第 三 條 第 五 項 約 定 辦 理 , 並 依 第 八 條 第 三 項 約
定 通 知 與 計 算 被 保 險 人 之 個 人 保 留 帳 戶 價 值 。
前 項 被 保 險 人 若 選 擇 申 領 已 歸 帳 戶 價 值 及 自 費 帳 戶 價 值 時 , 本 公 司 應 結 算 已 歸 帳 戶 價 值 及 自 費 帳 戶
價 值 ( 須 計 息 至 通 知 退 保 當 日 ) 依 個 別 被 保 險 人 加 保 日 起 算 之 參 加 保 險 年 度 扣 除 解 約 費 用 後 , 於 退
保 日 起 算 一 個 月 內 償 付 該 被 保 險 人 , 逾 期 本 公 司 應 按 年 利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其 歷 年 解 約 費 用 率 如
附 表 二 。 但 因 本 公 司 終 止 契 約 時 , 則 不 扣 除 解 約 費 用 。
第 十 二 條 【 契 約 的 終 止 及 其 限 制 】
本 契 約 在 被 保 險 人 人 數 少 於 五 人 時 , 本 公 司 得 終 止 本 契 約 , 本 契 約 效 力 自 本 公 司 通 知 要 保 人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終 止 , 本 公 司 應 於 本 契 約 終 止 之 日 將 被 保 險 人 之 未 歸 帳 戶 價 值 移 轉 至 公 共 帳 戶 , 並 於 一 個 月
內 依 其 公 共 帳 戶 價 值 償 付 解 約 金 , 逾 期 本 公 司 應 按 年 利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要 保 人 得 申 請 終 止 本 契 約 , 本 契 約 效 力 自 要 保 人 通 知 本 公 司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終 止 , 本 公 司 應 於 接 到 要
保 人 終 止 本 契 約 通 知 後 將 被 保 險 人 之 未 歸 帳 戶 價 值 移 轉 至 公 共 帳 戶 , 並 於 一 個 月 內 償 付 解 約 金 , 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