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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金如意團體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A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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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SAA1-1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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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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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金 如 意 團 體 利 率 變 動 型 年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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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如 意 團 體 利 率 變 動 型 年 金 保 險
保 險保 險
保 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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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型
型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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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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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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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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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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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原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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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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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依法負責
人依法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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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
投保後解約投保後解約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
或不繼續繳費或不繼續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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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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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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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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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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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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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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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
080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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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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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傳真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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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6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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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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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lcenter@mail.mli.com.tw
callcenter@mail.mli.com.twcallcenter@mail.mli.com.tw
callcenter@mail.mli.com.tw
第
第第
第
一
一一
一
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 附 著 之 要 保 書 、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 構 成 部 分 。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原 則 。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二
條
條條
條 【
【【
【 名 詞 定 義
名 詞 定 義名 詞 定 義
名 詞 定 義 】
】】
】
本 契 約 所 稱 「 要 保 人 」 係 指 要 保 單 位 。
本 契 約 所 稱 「 被 保 險 人 」 係 指 本 契 約 所 附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內 所 載 之 人 員 。
本 契 約 所 稱 「 團 體 」 係 指 具 有 五 人 以 上 且 非 以 購 買 保 險 而 組 織 之 下 列 之 一 團 體 :
一 、 有 一 定 雇 主 之 員 工 團 體 。
二 、 依 法 成 立 之 合 作 社 、 協 會 、 職 業 工 會 、 聯 合 團 體 、 或 聯 盟 所 組 成 之 團 體 。
三 、 依 規 定 得 參 加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 勞 工 保 險 、 軍 人 保 險 、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或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規 定 參 加 退 休 金 計 畫 之 團 體 。
四 、 中 央 及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所 組 成 之 團 體 。
五 、 凡 非 屬 以 上 所 列 而 具 有 法 人 資 格 之 團 體 。
本 契 約 所 稱 「 保 險 費 」 係 指 要 保 人 於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所 繳 付 之 保 險 費 , 包 含 要 保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之 利 益
所 繳 付 之 保 險 費 及 (或 )被 保 險 人 自 行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
本 契 約 所 稱 「 附 加 費 用 」 係 指 因 本 契 約 所 生 之 營 業 及 銷 售 相 關 費 用 , 其 按 所 繳 納 之 保 險 費 扣 除 比 例
如 附 表 二 。
本 契 約 所 稱 「 公 共 帳 戶 」 係 指 本 公 司 為 要 保 人 所 設 置 之 帳 戶 , 當 被 保 險 人 因 離 職 、 退 休 、 契 約 終 止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退 保 時 , 提 供 未 歸 帳 戶 之 帳 戶 價 值 轉 入 。
本 契 約 所 稱 「 個 人 帳 戶 」 係 指 本 公 司 為 被 保 險 人 所 設 置 之 帳 戶 , 包 括 未 歸 帳 戶 、 已 歸 帳 戶 與 自 費 帳
戶 , 其 個 人 帳 戶 價 值 為 前 述 三 個 帳 戶 價 值 之 合 計 數 。
本 契 約 所 稱 「 個 人 保 留 帳 戶 」 係 指 本 公 司 為 被 保 險 人 所 設 置 之 帳 戶 , 提 供 被 保 險 人 因 退 保 但 未 轉 換
為 個 人 年 金 保 險 契 約 且 未 申 領 帳 戶 價 值 時 , 轉 入 其 應 得 之 帳 戶 價 值 。
本 契 約 所 稱 「 未 歸 帳 戶 」 係 指 本 公 司 為 被 保 險 人 所 設 置 的 帳 戶 , 用 以 保 存 要 保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之 利 益
所 繳 付 之 保 險 費 所 累 積 且 尚 未 讓 與 被 保 險 人 之 帳 戶 價 值 。
本 契 約 所 稱 「 已 歸 帳 戶 」 係 指 本 公 司 為 被 保 險 人 所 設 置 的 帳 戶 , 用 以 保 存 要 保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之 利 益
所 繳 付 之 保 險 費 所 累 積 且 已 讓 與 被 保 險 人 之 帳 戶 價 值 。
本 契 約 所 稱 「 自 費 帳 戶 」 係 指 本 公 司 為 被 保 險 人 所 設 置 的 帳 戶 , 用 以 保 存 被 保 險 人 自 行 負 擔 保 險 費
所 累 積 之 帳 戶 價 值 。
本 契 約 所 稱 「 帳 戶 價 值 」 係 指 依 據 第 八 條 約 定 計 算 所 得 之 金 額 , 分 別 有 公 共 帳 戶 價 值 、 個 人 帳 戶 價
值 、 自 費 帳 戶 價 值 、 未 歸 帳 戶 價 值 、 已 歸 帳 戶 價 值 與 個 人 保 留 帳 戶 價 值 。
本 契 約 所 稱 「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係 指 公 共 帳 戶 價 值 、 個 人 帳 戶 價 值 與 個 人 保 留 帳 戶 價 值 之 合 計 數 。
本 契 約 所 稱 「 生 效 日 」 係 指 本 契 約 生 效 之 日 , 即 本 公 司 依 第 四 條 應 負 責 任 的 開 始 之 日 。
本 契 約 所 稱 「 加 保 日 」 係 指 本 公 司 同 意 被 保 險 人 加 保 生 效 之 日 。
本 契 約 所 稱 「 參 加 保 險 年 度 」 係 指 個 別 被 保 險 人 自 加 保 日 起 算 參 加 本 保 險 之 經 過 年 度 。
本 契 約 所 稱 「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加 保 日 至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前 一 日 之 期 間 。
本 契 約 所 稱 「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 係 指 本 公 司 依 約 定 開 始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年 金 之 日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
: 年 金 給 付
年 金 給 付年 金 給 付
年 金 給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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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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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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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三品字第
00
01
5
號函備查
GISAA1-2
本 契 約 所 稱 「 保 證 期 間 」 係 指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後 , 不 論 被 保 險 人 生 存 與 否 , 本 公
司 保 證 給 付 年 金 之 期 間 , 分 別 有 十 年 、 十 五 年 、 二 十 年 三 種 保 證 年 金 給 付 期 間 。
本 契 約 所 稱 「 年 金 金 額 」 係 指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之 條 件 及 期 間 , 本 公 司 分 期 給 付 之 金 額 。
本 契 約 所 稱 「 未 支 領 之 年 金 餘 額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年 金 保 證 期 間 內 尚 未 領 取 之 年 金 金 額 。
本 契 約 所 稱 「 宣 告 利 率 」 係 指 本 公 司 於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或 各 保 單 週 年 日 當 月 宣 告 並 用 以 計 算 該 年 度 各
帳 戶 價 值 之 利 率 , 該 利 率 係 依 據 市 場 利 率 , 並 參 考 本 公 司 運 用 此 類 商 品 所 累 積 資 產 的 實 際 投 資 報 酬
率 及 對 國 內 外 經 濟 及 金 融 環 境 的 預 期 加 以 調 整 而 訂 定 , 且 不 得 為 負 數 。 本 宣 告 利 率 之 宣 告 時 間 訂 於
每 月 月 初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 同 一 保 單 年 度 內 均 適 用 該 保 單 年 度 首 月 之 宣 告 利 率 。
本 契 約 所 稱 「 預 定 利 率 」 係 指 本 公 司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用 以 計 算 年 金 金 額 之 利 率 。
第
第第
第
三
三三
三
條
條條
條 【
【【
【 帳 戶 價 值 的
帳 戶 價 值 的帳 戶 價 值 的
帳 戶 價 值 的 讓 與 及
讓 與 及讓 與 及
讓 與 及 移 轉
移 轉移 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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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 保 人 應 於 要 保 時 以 帳 戶 價 值 讓 與 比 例 表 (如 附 表 一 ) 約 定 個 人 帳 戶 價 值 之 讓 與 比 例 與 自 被 保 險 人 加
保 日 起 六 年 內 , 將 該 被 保 險 人 個 人 帳 戶 價 值 全 數 讓 與 該 被 保 險 人 ; 被 保 險 人 就 其 個 人 帳 戶 價 值 已 受
讓 與 部 分 之 權 利 , 不 受 要 保 人 行 使 保 單 權 利 之 影 響 。
前 項 個 人 帳 戶 價 值 之 讓 與 比 例 經 約 定 後 不 得 變 更 。 但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者 , 不 在 此 限 。
要 保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之 利 益 所 繳 付 之 保 險 費 在 扣 除 附 加 費 用 ( 如 附 表 二 ) 後 , 本 公 司 依 前 二 項 所 約 定
之 讓 與 比 例 計 入 各 被 保 險 人 之 未 歸 帳 戶 與 已 歸 帳 戶 , 而 被 保 險 人 自 行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則 在 扣 除 附 加 費
用 後 (如 附 表 二 )計 入 其 自 費 帳 戶 。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本 公 司 將 未 歸 帳 戶 價 值 依 約 定 之 讓 與 條 件 、 比 例 、 金 額 與 時 間 , 移 轉 至 已 歸 帳
戶 ; 要 保 人 亦 得 申 請 將 公 共 帳 戶 價 值 移 轉 至 指 定 被 保 險 人 之 未 歸 帳 戶 與 已 歸 帳 戶 。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要
保 人 申 請 將 被 保 險 人 之 個 人 帳 戶 價 值 移 轉 至 公 共 帳 戶 。
被 保 險 人 因 離 職 、 退 休 、 契 約 終 止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退 保 但 尚 未 轉 換 為 本 公 司 個 人 年 金 保 險 契 約 或 未 申
領 應 得 之 帳 戶 價 值 時,本 公 司 將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已 歸 帳 戶 價 值 及 自 費 帳 戶 價 值 移 轉 至 其 個 人 保 留 帳 戶。
第
第第
第
四
四四
四
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 公 司 應 負 責 任 的 開 始
保 險 公 司 應 負 責 任 的 開 始保 險 公 司 應 負 責 任 的 開 始
保 險 公 司 應 負 責 任 的 開 始 】
】】
】
本 公 司 應 自 同 意 承 保 且 收 取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 以 同 意 承 保 時 溯
自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金 額 時 開 始 。 但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前 而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時 , 本 公 司 應 將 由 要
保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之 利 益 所 繳 付 之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予 要 保 人 , 而 被 保 險 人 自 行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則 無 息 退
還 予 其 身 故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應 得 之 人 。
本 公 司 自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後 十 五 日 內 不 為 同 意 承 保 與 否 之 意 思 表 示 者 , 視 為 同 意 承
保 。
第
第第
第
五
五五
五
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 證 明 書 或 保 險 手 冊
保 險 證 明 書 或 保 險 手 冊保 險 證 明 書 或 保 險 手 冊
保 險 證 明 書 或 保 險 手 冊 】
】】
】
本 公 司 應 發 給 每 位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載 明 被 保 險 人 姓 名 、 保 險 商 品 名 稱 、 保 單 號 碼 、 保
險 範 圍 、 保 險 期 間 及 本 公 司 服 務 電 話 。
第
第第
第
六
六六
六
條
條條
條 【
【【
【 契 約 撤 銷 權
契 約 撤 銷 權契 約 撤 銷 權
契 約 撤 銷 權 】
】】
】
要 保 人 於 保 險 單 送 達 的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得 以 書 面 檢 同 保 險 單 向 本 公 司 撤 銷 本 契 約 。
要 保 人 依 前 項 約 定 行 使 本 契 約 撤 銷 權 者 , 撤 銷 的 效 力 應 自 要 保 人 書 面 之 意 思 表 示 到 達 翌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 本 契 約 自 始 無 效 , 本 公 司 應 將 由 要 保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之 利 益 所 繳 付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予 要 保 人 , 而
被 保 險 人 自 行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則 無 息 退 還 予 各 該 被 保 險 人 。
第
第第
第
七
七七
七
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保 險 費 的 交 付保 險 費 的 交 付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
】
本 契 約 之 保 險 費 , 應 依 約 定 方 式 , 向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或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 或 由 本 公 司 派 員 前 往 收 取 , 並
交 付 本 公 司 開 發 之 憑 證 。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時 , 應 檢 附 保 險 費 繳 納 清 冊 載 明 各 被 保 險 人 之 保 險 費 明 細 。
第
第第
第
八
八八
八
條
條條
條 【
【【
【 帳 戶 價 值 的 通 知 與 計 算
帳 戶 價 值 的 通 知 與 計 算帳 戶 價 值 的 通 知 與 計 算
帳 戶 價 值 的 通 知 與 計 算 】
】】
】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前 , 本 公 司 於 本 契 約 每 一 保 單 年 度 末 , 應 採 書 面 或 電 子 郵 遞 方 式 通 知 要 保 人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與 各 被 保 險 人 所 屬 未 歸 帳 戶 、 已 歸 帳 戶 與 自 費 帳 戶 之 帳 戶 價 值 。
前 項 帳 戶 價 值 係 指 依 被 保 險 人 參 加 保 險 年 度 按 下 列 順 序 計 算 所 得 之 金 額 :
第 一 年 度 :
一 、 已 繳 保 險 費 扣 除 附 加 費 用 ( 如 附 表 二 ) 後 , 依 繳 納 清 冊 及 所 約 定 之 讓 與 比 例 , 分 配 至 各 帳 戶 。
GISAA1-3
二 、 扣 除 依 第 十 五 條 申 請 減 少 之 金 額 。
三 、 扣 除 轉 出 之 金 額 或 加 計 轉 入 之 金 額 。
四 、 每 日 依 前 三 款 之 淨 額 加 計 按 宣 告 利 率 以 單 利 法 計 算 之 利 息 。
第 二 年 度 及 以 後 :
一 、 年 度 初 之 各 帳 戶 價 值 與 當 年 度 已 繳 保 險 費 扣 除 附 加 費 用 ( 如 附 表 二 ) 並 依 繳 納 清 冊 及 所 約 定 之
讓 與 比 例 , 分 配 至 各 該 帳 戶 後 之 和 。
二 、 扣 除 依 第 十 五 條 申 請 減 少 之 金 額 。
三 、 扣 除 轉 出 之 金 額 或 加 計 轉 入 之 金 額 。
四 、 每 日 依 前 三 款 之 淨 額 加 計 按 宣 告 利 率 以 單 利 法 計 算 之 利 息 。
本 公 司 依 第 三 條 第 五 項 約 定 , 將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已 歸 帳 戶 價 值 及 自 費 帳 戶 價 值 移 轉 至 其 個 人 保 留 帳
戶 , 其 帳 戶 價 值 將 依 每 日 淨 額 加 計 按 宣 告 利 率 以 單 利 法 計 算 之 利 息 , 本 公 司 於 本 契 約 每 一 保 單 年 度
末 , 應 採 書 面 或 電 子 郵 遞 方 式 通 知 各 被 保 險 人 所 屬 個 人 保 留 帳 戶 之 帳 戶 價 值 。
第
第第
第
九
九九
九
條
條條
條 【
【【
【 年 金 給 付 的 開 始
年 金 給 付 的 開 始年 金 給 付 的 開 始
年 金 給 付 的 開 始 】
】】
】
要 保 人 ( 或 被 保 險 人 )得 選 擇 於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達 六 年 或 各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 齡 達 六 十 歲 後 之 一 特 定 日 做
為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但 不 得 超 過 保 險 年 齡 達 九 十 歲 之 保 單 週 年 日;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不 做 給 付 開 始
日 的 選 擇 時 , 本 公 司 以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 齡 達 七 十 歲 之 保 單 週 年 日 做 為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
要 保 人 ( 或 被 保 險 人 )得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的 三 十 日 前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變 更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 變 更 後 的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須 在 申 請 日 六 十 日 之 後 , 且 須 符 合 前 項 給 付 日 之 約 定 。
本 公 司 應 於 被 保 險 人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的 六 十 日 前 通 知 要 保 人 及 該 被 保 險 人 年 金 給 付 內 容 。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後 , 本 公 司 於 被 保 險 人 生 存 期 間 , 依 約 定 分 期 給 付 年 金 金 額 , 最 高 給 付 年 齡 以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 齡 到 達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當 時 之 年 金 生 命 表 終 極 年 齡 為 止 。 但 本 公 司 於 保 證 期 間 內 應 給 付
之 年 金 金 額 , 不 受 最 高 給 付 年 齡 之 限 制 。
第
第第
第
十
十十
十
條
條條
條 【
【【
【 年 金 金 額 的 計 算
年 金 金 額 的 計 算年 金 金 額 的 計 算
年 金 金 額 的 計 算 】
】】
】
在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時 , 本 公 司 以 當 時 被 保 險 人 之 已 歸 帳 戶 及 自 費 帳 戶 價 值 合 計 數 ( 自 費 帳 戶 如 有 帳
戶 借 款 應 扣 除 借 款 本 金 及 其 應 付 利 息 ), 依 據 當 時 預 定 利 率 及 年 金 生 命 表 計 算 每 期 給 付 年 金 金 額 。
前 項 每 年 領 取 之 年 金 金 額 若 低 於 新 台 幣 一 萬 元 時,本 公 司 改 依 其 已 歸 帳 戶 及 自 費 帳 戶 價 值 合 計 數( 自
費 帳 戶 如 有 帳 戶 借 款 應 扣 除 借 款 本 金 及 其 應 付 利 息 )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一 次 給 付 年 金 受 益 人 , 該 被
保 險 人 部 分 之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如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之 已 歸 帳 戶 及 自 費 帳 戶 價 值 合 計 數 已 逾 年 領 年 金 金 額 新 台 幣 一 百 二 十 萬 元 所 需 之
年 金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準 備 金 , 其 超 出 的 部 份 之 已 歸 帳 戶 及 自 費 帳 戶 價 值 返 還 予 年 金 受 益 人 。
第
第第
第
十
十十
十 一
一一
一
條
條條
條 【
【【
【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
】】
】
要 保 人 因 所 屬 人 員 異 動 而 申 請 加 保 時 ,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並 繳 納 保 險 費 , 該 加 保 部 分 自 通 知 到 達
且 收 取 加 保 之 保 險 費 後 開 始 生 效 。
被 保 險 人 因 離 職 、 退 休 、 契 約 終 止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退 保 時 , 要 保 人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 本 公 司 以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退 保 , 如 通 知 退 保 日 期 在 後 , 則 自 該 退 保 日 零 時 起 退 保 , 該 被 保 險 人 部 分 之 契
約 效 力 終 止 , 本 公 司 應 於 退 保 日 將 其 未 歸 帳 戶 價 值 移 轉 至 公 共 帳 戶 ; 另 退 保 之 被 保 險 人 得 選 擇 依 第
十 三 條 約 定 方 式 申 請 轉 換 為 本 公 司 個 人 年 金 保 險 契 約 或 申 領 已 歸 帳 戶 價 值 及 自 費 帳 戶 價 值 , 該 被 保
險 人 部 分 之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倘 不 做 選 擇 時 , 則 依 第 三 條 第 五 項 約 定 辦 理 , 並 依 第 八 條 第 三 項 約
定 通 知 與 計 算 被 保 險 人 之 個 人 保 留 帳 戶 價 值 。
前 項 被 保 險 人 若 選 擇 申 領 已 歸 帳 戶 價 值 及 自 費 帳 戶 價 值 時 , 本 公 司 應 結 算 已 歸 帳 戶 價 值 及 自 費 帳 戶
價 值 ( 須 計 息 至 通 知 退 保 當 日 ) 依 個 別 被 保 險 人 加 保 日 起 算 之 參 加 保 險 年 度 扣 除 解 約 費 用 後 , 於 退
保 日 起 算 一 個 月 內 償 付 該 被 保 險 人 , 逾 期 本 公 司 應 按 年 利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其 歷 年 解 約 費 用 率 如
附 表 二 。 但 因 本 公 司 終 止 契 約 時 , 則 不 扣 除 解 約 費 用 。
第
第第
第
十
十十
十 二
二二
二
條
條條
條 【
【【
【 契 約 的 終 止 及 其 限 制
契 約 的 終 止 及 其 限 制契 約 的 終 止 及 其 限 制
契 約 的 終 止 及 其 限 制 】
】】
】
本 契 約 在 被 保 險 人 人 數 少 於 五 人 時 , 本 公 司 得 終 止 本 契 約 , 本 契 約 效 力 自 本 公 司 通 知 要 保 人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終 止 , 本 公 司 應 於 本 契 約 終 止 之 日 將 被 保 險 人 之 未 歸 帳 戶 價 值 移 轉 至 公 共 帳 戶 , 並 於 一 個 月
內 依 其 公 共 帳 戶 價 值 償 付 解 約 金 , 逾 期 本 公 司 應 按 年 利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要 保 人 得 申 請 終 止 本 契 約 , 本 契 約 效 力 自 要 保 人 通 知 本 公 司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終 止 , 本 公 司 應 於 接 到 要
保 人 終 止 本 契 約 通 知 後 將 被 保 險 人 之 未 歸 帳 戶 價 值 移 轉 至 公 共 帳 戶 , 並 於 一 個 月 內 償 付 解 約 金 , 逾
期 本 公 司 應 按 年 利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GISAA1-4
前 項 解 約 金 為 公 共 帳 戶 價 值 依 本 契 約 生 效 之 保 單 年 度 扣 除 解 約 費 用 , 其 歷 年 解 約 費 用 率 如 附 表 二 。
第 一 項 通 知 到 達 日 當 日 之 利 息 需 計 入 公 共 帳 戶 價 值 內 。
因 契 約 終 止 而 退 保 之 被 保 險 人 應 依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與 第 三 項 約 定 辦 理 。
被 保 險 人 於 其 年 金 給 付 期 間 之 保 險 效 力 不 受 本 契 約 終 止 之 影 響 。
本 契 約 終 止 後 , 個 人 保 留 帳 戶 仍 為 各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利 益 而 存 在 。
第
第第
第
十
十十
十 三
三三
三
條
條條
條 【
【【
【 被 保 險 人 的 更 約 權
被 保 險 人 的 更 約 權被 保 險 人 的 更 約 權
被 保 險 人 的 更 約 權 】
】】
】
本 契 約 因 第 十 一 條 、 第 十 二 條 的 原 因 終 止 時 , 被 保 險 人 得 於 本 契 約 終 止 或 喪 失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不 扣 除 解 約 費 用 , 向 本 公 司 投 保 個 人 年 金 保 險 契 約 。
第
第第
第
十
十十
十 四
四四
四
條
條條
條 【
【【
【 資 料 的 提 供
資 料 的 提 供資 料 的 提 供
資 料 的 提 供 】
】】
】
要 保 人 應 保 存 每 位 被 保 險 人 的 個 別 資 料 , 詳 錄 該 被 保 險 人 的 姓 名 、 性 別 、 年 齡 、 出 生 日 期 、 身 分 證
明 編 號 、 保 險 終 止 日 期 , 以 及 其 他 與 本 契 約 有 關 的 資 料 。
要 保 人 應 依 本 公 司 的 要 求 , 提 供 前 項 資 料 。
第
第第
第
十
十十
十 五
五五
五
條
條條
條 【
【【
【 帳 戶 價 值 的 減 少
帳 戶 價 值 的 減 少帳 戶 價 值 的 減 少
帳 戶 價 值 的 減 少 】
】】
】
要 保 人 得 在 本 契 約 公 共 帳 戶 之 帳 戶 價 值 範 圍 內 , 申 請 減 少 公 共 帳 戶 價 值 ; 被 保 險 人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前 , 得 在 其 自 費 帳 戶 價 值 範 圍 內 申 請 減 少 其 自 費 帳 戶 價 值 , 每 次 減 少 之 帳 戶 價 值 不 得 低 於 新 台 幣
伍 仟 元 且 減 額 後 的 帳 戶 價 值 不 得 低 於 新 台 幣 貳 仟 元 。
前 項 減 少 部 分 之 帳 戶 價 值 , 視 為 契 約 之 部 分 終 止 , 其 解 約 費 用 率 如 附 表 二 。
第
第第
第
十 六
十 六十 六
十 六
條
條條
條 【
【【
【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的 通 知 與 返 還 個 人 帳 戶 價 值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的 通 知 與 返 還 個 人 帳 戶 價 值被 保 險 人 身 故 的 通 知 與 返 還 個 人 帳 戶 價 值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的 通 知 與 返 還 個 人 帳 戶 價 值 】
】】
】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後 , 要 保 人 或 身 故 受 益 人 應 於 知 悉 被 保 險 人 發 生 身 故 後 通 知 本 公 司 。
被 保 險 人 之 身 故 若 發 生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前 者 , 本 公 司 將 返 還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個 人 帳 戶 價 值 予 身 故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應 得 之 人 , 該 被 保 險 人 部 分 之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被 保 險 人 之 身 故 若 發 生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後 者 , 如 仍 有 未 支 領 之 年 金 餘 額 , 本 公 司 應 將 其 未 支 領 之
年 金 餘 額 依 約 定 給 付 予 身 故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應 得 之 人 。
前 項 給 付 受 益 人 得 選 擇 一 次 給 付 或 依 契 約 約 定 分 期 給 付 ; 受 益 人 選 擇 一 次 給 付 , 其 計 算 之 貼 現 利 率
為 適 用 第 十 條 所 採 用 之 預 定 利 率 。
第
第第
第
十
十十
十 七
七七
七
條
條條
條 【
【【
【 失 蹤 處 理
失 蹤 處 理失 蹤 處 理
失 蹤 處 理 】
】】
】
被 保 險 人 在 保 險 有 效 期 間 內 年 金 開 始 給 付 日 前 失 蹤 , 且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判 決 內 所 確 定 死 亡 時 日 在 年 金
開 始 給 付 前 者 ,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第 十 六 條 約 定 返 還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個 人 帳 戶 價 值 予 身 故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應 得 之 人;但 日 後 發 現 被 保 險 人 生 還 時,得 將 本 公 司 所 返 還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個 人 帳 戶 價 值 歸 還 本 公 司 ,
使 該 被 保 險 人 在 本 契 約 之 保 險 效 力 繼 續 有 效 。 本 公 司 自 前 揭 確 定 死 亡 時 日 起 至 歸 還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個
人 帳 戶 價 值 之 日 止 , 不 計 付 利 息 。
被 保 險 人 在 保 險 有 效 期 間 內 年 金 開 始 給 付 後 失 蹤 者 , 除 有 未 支 領 之 保 證 期 間 之 年 金 餘 額 外 , 本 公 司
根 據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判 決 內 所 確 定 死 亡 時 日 為 準 , 不 再 給 付 年 金 ; 但 於 日 後 發 現 該 被 保 險 人 生 還 時 ,
本 公 司 應 依 契 約 約 定 繼 續 給 付 年 金 , 並 補 足 其 間 未 付 年 金 。
前 項 情 形 , 於 該 被 保 險 人 在 保 險 有 效 期 間 內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前 失 蹤 , 且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判 決 內 所 確 定
死 亡 時 日 在 年 金 開 始 給 付 後 者 , 亦 適 用 之 。
第
第第
第
十
十十
十 八
八八
八
條
條條
條 【
【【
【 返 還 個 人 帳 戶 價 值 的 申 請
返 還 個 人 帳 戶 價 值 的 申 請返 還 個 人 帳 戶 價 值 的 申 請
返 還 個 人 帳 戶 價 值 的 申 請 】
】】
】
身 故 受 益 人 依 第 十 六 條 或 第 十 七 條 之 約 定 申 請 「 個 人 帳 戶 價 值 」 時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 被 保 險 人 死 亡 證 明 文 件 及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
二 、 申 請 書 。
三 、 身 故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
本 公 司 應 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之 。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開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 應 給 付 遲 延 利 息 年 利 一 分 。
第
第第
第
十 九
十 九十 九
十 九
條
條條
條 【
【【
【 年 金 的 申 領
年 金 的 申 領年 金 的 申 領
年 金 的 申 領 】
】】
】
被 保 險 人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後 生 存 期 間 每 年 第 一 次 申 領 年 金 給 付 時 , 應 提 出 可 資 證 明 被 保 險 人 生 存
之 文 件 , 但 於 保 證 期 間 內 不 在 此 限 。
保 證 期 間 年 金 受 益 人 得 申 請 提 前 給 付 , 其 計 算 之 貼 現 利 率 為 適 用 第 十 條 所 採 用 之 預 定 利 率 。
GISAA1-5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後 仍 有 未 支 領 之 年 金 餘 額 時 , 身 故 受 益 人 申 領 年 金 給 付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 被 保 險 人 死 亡 證 明 文 件 及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
二 、 身 故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逾 應 給 付 日 未 給 付 時 , 應 給 付 遲 延 利 息 年 利 一 分 。
第
第第
第
二 十
二 十二 十
二 十
條
條條
條 【
【【
【 未 還 款 項 的 扣 除
未 還 款 項 的 扣 除未 還 款 項 的 扣 除
未 還 款 項 的 扣 除 】
】】
】
年 金 開 始 給 付 前 , 本 公 司 給 付 解 約 金 或 返 還 個 人 帳 戶 價 值 時 , 應 先 扣 除 帳 戶 借 款 及 其 應 付 利 息 。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時 , 依 第 十 條 約 定 辦 理 。
第
第第
第
二 十
二 十二 十
二 十 一
一一
一
條
條條
條 【
【【
【 帳 戶 借 款
帳 戶 借 款帳 戶 借 款
帳 戶 借 款 、
、、
、 帳 戶 效 力 的 停 止 及 恢 復
帳 戶 效 力 的 停 止 及 恢 復帳 戶 效 力 的 停 止 及 恢 復
帳 戶 效 力 的 停 止 及 恢 復 】
】】
】
年 金 開 始 給 付 前 , 被 保 險 人 得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自 費 帳 戶 借 款 , 可 借 金 額 上 限 為 借 款 當 日 其 自 費 帳 戶 價
值 之 90%, 未 償 還 之 借 款 本 息 , 超 過 其 自 費 帳 戶 價 值 且 其 已 歸 帳 戶 及 未 歸 帳 戶 價 值 皆 為 零 時 , 該 被
保 險 人 部 分 之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停 止 。 但 本 公 司 應 於 效 力 停 止 日 之 三 十 日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要 保 人 及 該 被 保
險 人 。
本 公 司 未 依 前 項 約 定 為 通 知 時 , 於 本 公 司 以 書 面 通 知 要 保 人 及 該 被 保 險 人 返 還 借 款 本 息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未 返 還 者 , 該 被 保 險 人 部 分 之 契 約 效 力 自 該 三 十 日 之 次 日 起 停 止 。 該 被 保 險 人 部 分 之 契 約 效 力
停 止 後 , 得 在 停 效 日 起 二 年 內 ( 不 得 低 於 二 年 ), 申 請 復 效 , 並 不 得 遲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 屆 期 仍 未
申 請 復 效 者 , 該 被 保 險 人 部 分 之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前 項 復 效 申 請 , 經 被 保 險 人 清 償 自 費 帳 戶 借 款 本 息 後 ,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
被 保 險 人 清 償 自 費 帳 戶 借 款 本 息 , 其 未 償 餘 額 合 計 不 得 逾 依 第 一 項 約 定 之 自 費 帳 戶 借 款 可 借 金 額 上
限 。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申 請 公 共 帳 戶 、 未 歸 帳 戶 及 已 歸 帳 戶 之 帳 戶 借 款 ; 被 保 險 人 於 年 金 給 付 期 間 亦 不 得 申
請 借 款 。
第
第第
第
二 十
二 十二 十
二 十 二
二二
二
條
條條
條 【
【【
【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
】
要 保 人 在 申 請 投 保 時 , 應 將 被 保 險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在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填 明 。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 以 足
歲 計 算 , 但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 加 算 一 歲 。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發 生 錯 誤 時 , 依 下 列 約 定 辦 理 :
一 、 真 實 投 保 年 齡 高 於 八 十 歲 者 , 該 被 保 險 人 部 分 之 契 約 效 力 無 效 , 本 公 司 應 將 由 要 保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之 利 益 所 繳 付 之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予 要 保 人 , 而 被 保 險 人 自 行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則 無 息 退 還 予 各 該
被 保 險 人 , 如 有 已 給 付 年 金 者 , 年 金 受 益 人 應 將 其 無 息 退 還 本 公 司 。
二 、 因 投 保 年 齡 錯 誤 , 而 致 本 公 司 短 發 年 金 金 額 者 , 本 公 司 應 計 算 實 付 年 金 金 額 與 應 付 年 金 金 額 的
差 額 , 於 下 次 年 金 給 付 時 按 應 付 年 金 金 額 給 付 , 並 一 次 補 足 過 去 實 付 年 金 金 額 與 應 付 年 金 金 額
的 差 額 。
三、因 投 保 年 齡 錯 誤,而 溢 發 年 金 金 額 者,本 公 司 應 重 新 計 算 實 付 年 金 金 額 與 應 付 年 金 金 額 的 差 額 ,
並 於 未 來 年 金 給 付 時 扣 除 。
前 項 第 一 、 二 款 情 形 , 其 錯 誤 原 因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 應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 其 利 息 按 「 發 現 錯 誤 當 時 自
費 帳 戶 辦 理 保 單 借 款 利 率 」 與 「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 兩 者 取 其 大 之 值 計 算 。
第 二 十
第 二 十第 二 十
第 二 十 三
三三
三 條
條條
條
【
【【
【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
】】
】
本 契 約 年 金 受 益 人 於 被 保 險 人 生 存 期 間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年 金 受 益 人 之 指 定 或 變 更 。
身 故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 以 被 保 險 人 的 家 屬 或 其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限 。 身 故 受 益 人 之 指 定 及 變 更 , 要
保 人 得 依 下 列 約 定 辦 理 :
一 、 於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指 定 身 故 受 益 人 。
二 、 於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前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變 更 身 故 受 益 人 , 如 要 保 人 未 將 前 述 變 更 通 知 本 公 司 者 , 不
得 對 抗 本 公 司 。
前 項 身 故 受 益 人 的 變 更 , 於 要 保 人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被 保 險 人 的 同 意 書 送 達 本 公 司 時 , 本 公 司 應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
身 故 受 益 人 同 時 或 先 於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身 故 , 除 已 另 行 指 定 身 故 受 益 人 外 , 以 被 保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身 故 受 益 人 。
前 項 法 定 繼 承 人 之 順 序 及 應 得 保 險 金 之 比 例 適 用 民 法 繼 承 編 相 關 規 定 。
第 二 十
第 二 十第 二 十
第 二 十 四
四四
四 條
條條
條
【
【【
【 變 更 住 所
變 更 住 所變 更 住 所
變 更 住 所 】
】】
】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的 住 所 有 變 更 時 , 應 即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
GISAA1-6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不 為 前 項 通 知 者 , 本 公 司 之 各 項 通 知 , 得 以 本 契 約 所 載 要 保 人 及 被 保 險 人 之 最 後
住 所 發 送 之 。
第 二 十
第 二 十第 二 十
第 二 十 五
五五
五 條
條條
條
【
【【
【 時 效
時 效時 效
時 效 】
】】
】
由 本 契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 經 過 兩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第 二 十
第 二 十第 二 十
第 二 十 六
六六
六 條
條條
條
【
【【
【 批 註
批 註批 註
批 註 】
】】
】
本 契 約 內 容 的 變 更 , 或 記 載 事 項 的 增 刪 , 除 第 二 十 三 條 約 定 者 外 , 應 經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雙 方 書 面 同
意 , 並 由 本 公 司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
第 二 十
第 二 十第 二 十
第 二 十 七
七七
七 條
條條
條
【
【【
【 管 轄 法 院
管 轄 法 院管 轄 法 院
管 轄 法 院 】
】】
】
因 本 契 約 涉 訟 者 , 同 意 以 要 保 人 住 所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時 , 以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 但 不 得 排 除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三 十 六 條 之 九 小 額 訴 訟 管 轄 法 院 之 適 用 。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二 十
十十
十 八
八八
八 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 單 紅 利 的 計 算 及 給 付
保 險 單 紅 利 的 計 算 及 給 付保 險 單 紅 利 的 計 算 及 給 付
保 險 單 紅 利 的 計 算 及 給 付 】
】】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
【【
【 附 表 一
附 表 一附 表 一
附 表 一 】
】】
】 帳 戶 價 值
帳 戶 價 值帳 戶 價 值
帳 戶 價 值 讓 與 比 例 表
讓 與 比 例 表讓 與 比 例 表
讓 與 比 例 表
讓與計劃別
計劃001 計劃002 計劃003 計劃004 計劃005
區分標準
累計
讓與比例
參加保險年度
第1年度
第2年度
第3年度
第4年度
第5年度
第6年度
第7年度以後
﹪
﹪
﹪
﹪
﹪
﹪
100 ﹪
﹪
﹪
﹪
﹪
﹪
﹪
100 ﹪
﹪
﹪
﹪
﹪
﹪
﹪
100 ﹪
﹪
﹪
﹪
﹪
﹪
﹪
100 ﹪
﹪
﹪
﹪
﹪
﹪
﹪
100 ﹪
【
【【
【 附 表 二
附 表 二附 表 二
附 表 二 】
】】
】 附 加 費 用 及 解 約 費 用 表
附 加 費 用 及 解 約 費 用 表附 加 費 用 及 解 約 費 用 表
附 加 費 用 及 解 約 費 用 表
附加費用
所繳保險費之1.5%,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附加費用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但對
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解約費用
公共帳戶解約費用為依解約之公共帳戶價值,乘上本契約所約定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個人帳戶解約費
用則為依個人帳戶價值,乘上本契約所約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度(加保日起算)之解約費用率。各保單年
度及參加保險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 參加保
險年度
1 2 3 4 5 6 7+
解約費用率 2.0% 1.8% 1.5% 1.2% 1.0% 1.0% 0.0%
三商美邦人壽金如意團體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A型)
費率表
本商品無保險金額,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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