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由匯款方支付匯出銀行及所經國外中間
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由受款方支付匯入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一、要保人依第四條交付保險費時。
二、本公司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 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給付保險金、增
值回饋分享金、退還躉 繳保險費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三、要保人依第五條撤銷本契約,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時。
四、依第二十六 條錯誤原因致本公司退還保險費或利息或要保人補足其差額保險費時。
除上述項目外,其餘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
、匯入銀行及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但若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
銀行為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即無需負擔前項及本項前段款項往來所產生之匯款
相關費用。
第 九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各項保險金額表」
中。
第 十 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值回饋
分享金:
一、儲存生息: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
,依據日單利月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並依本契約約
定於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或契約終止時一併給付。
二、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
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要保人未能於保單週年日前提供有效匯款帳號
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無法完成匯款或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美元一佰元時,
則依前款儲存生息方式累積達美元一佰元(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日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若於申請投保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增值回饋分享金以儲存生息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
殘廢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計之金額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
約係因第六條第七項、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三項或第二十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
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就第一項所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一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 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本契約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增值回
饋分享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
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
MGF0 第零 版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