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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祥瑞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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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祥瑞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備查文號:96.01.09三品字第00001號函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
以變更後之金 額為準。
二、本契約所稱「當年度基本保額」,由第一保單年度開始按「基本保額」依年單利百分之六
逐年遞增,「當年度基本保額」表詳如附表一。
三、本契約所稱「累計增加保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
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四、本契約所稱「總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累計增加保額」二者加總之值。
五、本契約所稱「當年度總保險金額」由第一保單
年度開始按「總保險金額」依年單利百分之
六逐年 遞增。但被保險人為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者,應
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六、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
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本契約所稱「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額」對應之解約金
加總之值。
八、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當年度宣告利率
平均值」之當月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 考投資績效、市場利率等因素訂定,並公告於本
公司網頁(http://www.mli.com.tw),且不得為負值。
九、本契約所稱「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係指本契約保單週年 日當月(不含)起算,往前推算
十二個月之宣告利率平均值,該平均值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二‧七五),則以
本契
約預定利率為準。
十、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
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 不變。
十一、本契約所稱「終期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十二、本契約所稱「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以事故發生當時保單年度數乘事故當時本
契約之年繳保險費;於繳費期滿後,係以已繳保險費年度數乘事故當時本契約基本保額
之年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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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
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
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
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
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
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 息已逾一年 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
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 七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
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扣除
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 終止,本契約 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 八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 明,足以變更 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
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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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 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基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 表如附表。
第 十 條 【增額繳清保險金額的計算】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按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
百分之二‧七五)之差值,乘以前一保單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為躉繳純保險費,計
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
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者,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
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
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前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
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
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 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
力終止:
一、「當年度總保險金額」。
二、自確定死亡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 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總保險金額」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契 約效力終止。
前兩項給付,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高於身故保險金時
,本公司則按較高金額給付。
訂立本 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
保險金,均變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
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
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
險費。因加計「累計增加保額」部分而超過該額度上限者,其「累計增加保額」超過部分,本
公司另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
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
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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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 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總和給
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當年度總保險金額」。
二、自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的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
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確
定時之「當年度總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 終止。
前兩項給付,若被保險人完全殘廢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高於完全殘
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則按較高金額給付。
第十六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
」時,應檢具下列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七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本契約至終期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當年度總保
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八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 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
完全殘廢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 約 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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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 時,其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
受益人。
第二十一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
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
付其餘額。
第二十二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本契約之契約終止約定處理 。
第二十三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
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
本保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且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與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不再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四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
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
險金額為申請當時「當年度總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
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 約的終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終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
,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繳清生存保險」,其滿期給付時間為自
申請當時保單年度末起算之第五年度末,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即不適用第十條之約定。
第二十五條 【契約的轉換】
要保人在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得依照本公司當時之規定並經本公司同意,申請將本契約轉換成
其它種類之人壽保險。更改後之新險種以原險種之生效日為其生效日,其保險費以新險種之費
率按投保原險種時之保險年齡計收。
第二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
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 即行停止。但本公
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七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
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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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 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
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一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二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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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當年度基本保額表
(單位:元/每萬元基本保額)
保單年度 當年度基本保額 保單年度 當年度基本保額
1 10600 54 42400
2 11200 55 43000
3 11800 56 43600
4 12400 57 44200
5 13000 58 44800
6 13600 59 45400
7 14200 60 46000
8 14800 61 46600
9 15400 62 47200
10 16000 63 47800
11 16600 64 48400
12 17200 65 49000
13 17800 66 49600
14 18400 67 50200
15 19000 68 50800
16 19600 69 51400
17 20200 70 52000
18 20800 71 52600
19 21400 72 53200
20 22000 73 53800
21 22600 74 54400
22 23200 75 55000
23 23800 76 55600
24 24400 77 56200
25 25000 78 56800
26 25600 79 57400
27 26200 80 58000
28 26800 81 58600
29 27400 82 59200
30 28000 83 59800
31 28600 84 60400
32 29200 85 61000
33 29800 86 61600
34 30400 87 62200
35 31000 88 62800
36 31600 89 63400
37 32200 90 64000
38 32800 91 64600
39 33400 92 65200
40 34000 93 65800
41 34600 94 66400
42 35200 95 67000
43 35800 96 67600
44 36400 97 68200
45 37000 98 68800
46 37600 99 69400
47 38200 100 70000
48 38800 101 70600
49 39400 102 71200
50 40000 103 71800
51 40600 104 72400
52 41200 105 73000
53 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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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表
項別 殘 廢 程 度
一
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 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 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 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 護理 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 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 眼個別依矯正視力 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 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 在此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ZWL0 第零 版 - 8
生命末期先行給付保險金批註條款
核准文號:83.10.18台財保第831514906號函
核備文號:91.04.23三品字第00018號函
第 一 條 本「生命末期先行給付保險金」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人壽保險
契約及定期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契(附)約),並須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註於保險
單後始生效力。
第 二 條 在本契(附)約有效期間,被保險人的生命經本公司醫師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
不足 6 個月時,得申請「生命末期先行 給付保險金 」(以下簡稱生命末期保險金),經本公司
審查同意後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的申請,同意辦理 生命末期保險金 時,其本契(附)約的保險金額應就生命
末期保險金金額減少之。該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前項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契(附)約最低承保金額。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申請生命末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公立醫院、教學醫院及本公司認可之醫院提供之診斷證明書、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本公司認為有調查需要時,被保險人應書面同意本公司向醫院查證其病歷抄(影)本。如有必
要,並得要求被保險人於本公司認可的醫院或醫師接受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受
理本批註條款所約定之生命末期保險金給付的申請後,於完成給付之前,復受理 本契
(附)約約定之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的申請時,有關本批註條款的保險金申請即行作廢,本公司
僅依本契(附)約約定身故全殘保險金給付。
第 四 條 本批註生命末期保險金訂為本契(附)約當時保險金 額的百分之四十且每一被保險人最
高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給付金額應扣除下列金額:
(一)有保單貸款者,保單貸款的本息。
(二)有墊繳保險費者,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第 五 條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均以本契(附)約被保險人為受益人,本公
司不受 理其指定及變更。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後,本契(附)約所指定之
身故、殘廢或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僅得受領減額後的保險金額。
第 六 條 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 適用之:
(一)本契(附)約已變更
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
(二)被保險人曾依本批註條款約定領得生命末期保險金者。
(三)本契(附)約為定期保險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二年內。
(四)本契(附)約於被保險人符合第二條所稱生命末期狀態當時無「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之保障者。
U&I 715(01-2007)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ZWL0 第零 版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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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ZWL 20Z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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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
對「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有興趣
· 回應 10
台灣人壽臻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台灣人壽臻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想請問有比保誠好嗎?謝謝
· 回應 17
想請問「吉美鑫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已放7年當初躉繳13000美元現在解約取回約15500美元由於9月美國降息,想請各位大大指點迷津,是否該贖回?現在發現真正拿到的錢跟表格落差太大,所以有點不知所措😕當初是因為業務推而購買,自己也只是看表格的數字😵‍💫
· 回應 23
樂活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今天看到台灣人壽這張保單還有附加癌症險的功能還不錯,但投保最低一萬美元,這樣保費是要很高嗎#僅儲蓄規劃
· 回應 16
台灣人壽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O9VO)
請問台灣人壽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O9VO)此主約繳納費用是隨著年齡每5年遞增浮動的嗎?
· 回應 9
請益)全球88美傳承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
家庭背景:1.高資產家庭(不動產多現金流少)2.利用保單規劃預留稅源3.名下有3名子女(1男2女) 請益:1.全球這張FDW贏在雙豁免,但保險業務說因為爸爸年紀已大,第二個豁免(全球人壽美元豁免保險費健康保險附約(F18)不建議加,因為保費太高,想詢問專業人士建議?2.目前規劃12年期,有建議拉長到20年期嗎?(畢竟這張有微失能險的成分在)3.爬文說壽險投資還需看IRR(納入時間計算)和壽險槓桿,請益這張值得購買嗎?報酬率會比銀行儲蓄來的高嗎?4.名下有3名子女(1男2女),身故後不動產多過戶男生,保險受益人可以調整比例分給3名子女嗎?5.有更好的保單建議?或此保單調整嗎?
· 回應 24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SIW)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註: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七章「手術」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數換算, 1倍相當於 500點(不足五百點整者,按比例計算其倍數)。請問針對未列明之手術項目 點數換算 理賠金額超過60,000 元,依然是理賠60000上限嗎?若只是白內障門診手術會理賠嗎?還是一定要住院才可以?早期的手術項目根本跟不上現在的手術醫療技術
· 回應 4
請益)全球88美傳承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
家庭背景:1.高資產家庭(不動產多現金流少)2.利用保單規劃預留稅源原因:全球這張FDW贏在附加(F18)達到雙豁免 ,但保險業務說因為爸爸年紀已大,第二個豁免(全球人壽美元豁免保險費健康保險附約(F18)不建議加,因為保費太高。再加上爸爸每3年就會一次健檢,5年一次全身大健檢(自費做高端全身磁振癌篩),年期也才12年,不太需要再浪費錢購買F18,想詢問專業人士建議1.如果都有在定期身體健檢,是否可以把無法拿回的(F18)附約拿掉?2.如果拿掉(F18)附約,這張保單原本含有的豁免,是否其他家也有類似產品?3.如果拿掉(F18)附約,這張保單原本含有的豁免,是否其他家也有類似產品,槓桿更高? 
· 回應 11
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8F0)
想請問如果以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8F0)20年期保額10萬,作為主約,是否可以不受滿萬元才可出單的限制?
· 回應 23
安聯美利傳福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請問專業的各位~請問這張保單如何?有其他家保單更好的嗎?主要想要以儲蓄為主、再來是傳承另外一個問題,如果是要幫長輩(60歲)購買傳承型保單會推薦哪個呢?麻煩大家提供意見,謝謝你們
· 回應 11
元大人壽真億達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JY)
請問這張保單有人懂它的內容嗎???元大人壽真億達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JY) 存錢送保險????這能取代重大傷病險嗎???為什麼業務一直推薦它比重大傷病險好???謝謝
· 回應 21
三商世紀贏家變額萬能終身壽險A型
三商世紀贏家變額萬能終身壽險A型-繳16年了,日前接到通知-因俄羅斯實施交易限制,部份可投資標的暫停交易及報價。暫停交易期間,相關處理方式說明如下:1.暫停受理本投資標的之申購、保單子價值減少(提領)及轉換等交易。2.針對所有暫停之交易包含定期保費及其他申購(如收益分配之配置、已申請之轉換買入…等),將改投入本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三商美邦帳戶)。保戶可以向本公司申請將改投入停泊標的(三商美邦帳戶)之價值轉換至其他投資標的,或於投資標的重新開放交易後申請轉換至投資標的,以上轉換將不計入轉換次數。3.終止契約、年金身故退費、各項保險金、已申請之保單子價值減少(提領)及轉換之賣出計算將排除投資標的(於投資標的公司通知恢復日期後,本公司將重新恢復交易,並補給付差額,且不加計利息)。4.申請保單借款時,將以不計入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5.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以投資標的於扣除日最近可取得資產評價日之淨值計算並扣除。 請建議要如何處理?通知實在看不懂,謝謝。
· 回應 1
臺銀人壽安心傳家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HR)
臺銀人壽安心傳家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HR)請問主約 付不出來,可以減額繳清嗎?
· 回應 5
台壽傳承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想請問這張保單可以做減額繳清嗎?謝謝。
· 回應 13
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主約詢問
近期在規劃台壽保險 (癌症險跟實支實付)主約預計要使用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8F0)  會選擇20年期 10萬但其保單內容有 增值回饋分享金部分1.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2. 現金給付3. 儲存生息看內容2跟3都是保單屆滿6年後,方可執行有些問題想請教:1. 通常會選擇哪個方式?2. 若我選擇20年期,應該就要滿20年才可執行2跟3?此外,如果重點是附約內容,主約進行減額繳清是否有建議或其他問題?謝謝各位
· 回應 9
台灣人壽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 終身壽險T09V0 減額繳清
人生第一張保單 目前規劃主約:T09V0 台灣人壽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 終身壽險 12年期  300,000元附約:HNRC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1年期 計畫三(日額2,000元)YCD 台灣人壽愛無慮A型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1年期 1,000,000元SPAR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1年期 1,000,000元 NAMR 台灣人壽龍好意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1年期 50,000元 請問如果主約 繳完一年後辦理減額繳清 推薦嗎?因考量到保近不保遠,個人規劃也不婚不生小孩,如果把主約的保費 拿去投資做運用,好像能創造更多複利,請問大家的看法如何? 謝謝~
· 回應 9
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
想以這個為主約搭配附約防癌,這個主約是可以領回的嗎?
· 回應 14
全球人壽30大發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
請問這張是否推薦 或是有別的商品推薦的目前規劃的目的是 存錢
· 回應 28
對「凱基人壽旺旺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APKZPL)」有興趣
對「凱基人壽旺旺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APKZPL)」有興趣信用卡扣款?
· 回應 8
對「凱基人壽旺旺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APKZPL)」有興趣
對「凱基人壽旺旺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APKZPL)」有興趣可否信用卡扣款?台中需要業務,謝謝
· 回應 10
對「凱基人壽旺旺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APKZPL)」有興趣
對「凱基人壽旺旺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APKZPL)」有興趣可否信用卡扣款?台中需要業務,謝謝 
· 回應 5
已停保的"富邦人壽鑫美利外幣增額終身壽險(美元3萬)能怎麼處理?
已停保的"富邦人壽鑫美利外幣增額終身壽險(美元3萬)能怎麼處理?103年幫二個孩子買了這張保單.但是只繳了2年就沒繳.當初保險員建議停保即可.不要解約.想請問我現在還能復保嗎?或是直接解約退回解約金?
· 回應 9
台灣人壽傳承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I0) 減額繳清
請問台灣人壽傳承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I0) ,若選擇20年期10萬元保額,附加HNRC計畫3以及YCD100萬元,是否可以在保單滿周年之後選擇減額繳清,就不再繼續繳主約的保險費用呢?減額繳清之後,是否可以繼續調降附約的保險額度?
· 回應 4
請問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可以減少保額嗎
去年有保了一張主約30萬 附約hnrc計劃5今年繳了第二期,但是覺得很貴保了很多家一年合計要付到7萬,真的很吃力近期想調整一些所繳保費想請問這檔主約能否降低保額至10萬我想保留一些空間..日後可能附加附約也有可能之後整個主約減額繳清但目前是想知道能否降低主約保額...麻煩解答..謝謝
· 回應 10
三商美邦人壽平安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PAD)
我想問一下,我買這個保單如果20年到了,可以領回多少呢?領得到嗎?
· 回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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