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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智在人生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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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智在人生保險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撤銷權 第3條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第4條、第
6條至第8條、第10條、第11條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第5條、第14條、第16條、第18條
、第20條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 第9條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第12條、
第13條、第15條、第17條、第19條、第21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第22條、第23
保險金額之變更 第25條、第26
保險單借款 第27條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第30條、第
31條
請求權消滅時效 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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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智在人生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認知功能障礙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
完全失能保險
滿期保險金
109 0 6 01日三品字第00079 號函備查
109 08 28日依109 07 08
金管保壽字第1090423012號函修正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因其給付成本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故不退還健康險
部分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
本險之疾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內。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傳真:02-25163359
電子信箱 E-mail callcenter@mail.mli.com.tw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
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
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於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為「基本保額」,由第四保單年度開始
按「基本保額」依單利百分之三逐年遞增至第十三保單年度止,嗣後不再變更直至本契約終止
。「當年度保險金額」詳如附表一。
本契約所稱「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基本
保額所對應之年繳標準體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以事故發生當時保單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時
本契約之「基本保額」對應「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計算所得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以
已繳保險費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時本契約之「基本保額」對應「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計
算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達三個月以上,仍為持續失智
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附表二所列項目)
,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 CDR
大於或等於 2 ,非各分項總和)者。但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前述認知功能障礙為終身無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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癒者,不受三個月之限制。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
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符合醫療相關法令規章規範,以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為限。
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且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
,領有復健科、神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者,本公司依
各條款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投保網頁)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
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
含附加條款)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
墊繳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與本契約
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
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
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
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
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
約(含附加條款)效力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保險費之合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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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於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不超過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七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的告知事項應
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
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各項保險金額表」中
第十一條 約的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內,因疾病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
認知功能障礙」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無息退還已繳付之保險費。
第十二條 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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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
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如發現被保險人生
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
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四條 知功能障礙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符合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且於診斷確定當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依
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認知功能障礙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診斷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
二、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第十五條 知功能障礙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第十四條之認知功能障礙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個月內醫院所開具符合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科醫
師開具之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DR)或其他專業評量表。(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診斷評量表。)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認知功能障礙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派員或轉請其他醫院之
專科醫師審查被保險人之狀態,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
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
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六條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二、身故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七條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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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一,
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九條 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
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
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
本契約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保單週年日時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
滿期,按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滿期時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二、滿期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二十一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的責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
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認知功能障礙」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認知功能障礙保險金」的
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二十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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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
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
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
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
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
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條第一項所稱減額繳清基本保額附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各項保險
金額表」中。
第二十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本契約為質,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
借款,繳費期間內,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80%,繳費期滿後,其可
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9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本契約效力停止之申請恢復,準用本契約第八條之約定。
第二十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二十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發現錯誤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條 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認知功能障礙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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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應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被保險人,則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二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
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外先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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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表 萬元基本保額
單位新台幣
保單年度
當年度保險金
保單年度
當年度保險金
保單年度
1 10000 26 13000 51 13000
2 10000 27 13000 52 13000
3 10000 28 13000 53 13000
4 10300 29 13000 54 13000
5 10600 30 13000 55 13000
6 10900 31 13000 56 13000
7 11200 32 13000 57 13000
8 11500 33 13000 58 13000
9 11800 34 13000 59 13000
10 12100 35 13000 60 13000
11 12400 36 13000 61 13000
12 12700 37 13000 62 13000
13 13000 38 13000 63 13000
14 13000 39 13000 64 13000
15 13000 40 13000 65 13000
16 13000 41 13000 66 13000
17 13000 42 13000 67 13000
18 13000 43 13000 68 13000
19 13000 44 13000 69 13000
20 13000 45 13000 70 13000
21 13000 46 13000
22 13000 47 13000
23 13000 48 13000
24 13000 49 13000
25 13000 50 13000
CLI2
第二版
- 10
附表
認知功能障礙所稱疾病如次:
ICD-10-CM編碼 疾病名稱
F01
血管性失智症
Vascular dementia
F02
歸類於他處其他疾病所致之失智症
Dementia in other diseases classified elsewhere
F03
未特定之失智症
Unspecified dementia
F04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失憶症
Amnestic disorder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6.0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有幻覺的精神病症
Psychotic disorder with hallucination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6.2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有妄想的精神病症
Psychotic disorder with
delusion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6.8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其他特定精神疾病
Other specified mental disorder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7.0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人格變化
Personality change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7.8
F07.81 除外】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其他人格與行為障礙症
Other personality and behavioral disorder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7.81(腦震盪後症候群 Postconcussional syndrome)除外】
F07.9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非特定人格及行為障礙症
Unspecified personality and behavioral disorder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9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非特定精神疾病
Unspecified mental disorder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G30
阿茲海默氏病
Alzheimer's disease
G31
其他處未分類的神經系統退化性疾病
Other degenerative diseases of nervous system, not elsewhere
classified
註:若未來醫界採用新版分類標準(例如: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一版
ICD-11-CM)),本公司於判斷被保險人是否符合認知功能障礙時,應以與
新版分類標準相對應之代碼作為判斷標準。
CLI2
第二版
- 11
附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不在此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U&IA84 08-2020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
0800-022258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額之年繳保險費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432 407
15足歲
306 288
443 417 16 314 296
454 428 17 322 303
466 439 18 331 311
473 445 19 336 316
480 452 20 341 321
490 462 21 349 328
501 472 22 357 336
513 482 23 365 343
524 493 24 374 351
536 504 25 383 359
549 516 26 392 368
562 528 27 401 377
575 540 28 411 386
589 553 29 422 395
604 566 30 433 405
622 583 31 446 417
641 600 32 461 430
661 618 33 476 444
683 637 34 493 458
706 657 35 510 473
730 678 36 529 489
755 700 37 550 506
783 724 38 572 524
813 748 39 597 543
845 774 40 624 564
881 802 41 656 586
921 832 42 694 610
967 865 43 735 637
1020 900 44 781 671
1080 939 45 829 705
1132 973 46 855 734
1180 1021 47 856 781
1231 1073 48 857 820
1232 1099 49 859 828
1234 1156 50 861 829
1272 1169 51 881 832
1275 1176 52 917 834
1277 1179 53 954 837
1281 1188 54 995 840
1285 1197 55 1035 845
1290 1207 56
1296 1217 57
1298 1227 58
1299 1237 59
1309 1248 60
10CLI85
智在人生保險
(繳費10年期)
投保年齡
15CLI85
智在人生保險
(繳費15年期)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額之年繳保險費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額之年繳保險費
男 性 女 性
244 230
15足歲
251 236 16
257 242 17
265 249 18
269 253 19
273 257 20
279 263 21
286 269 22
293 275 23
300 282 24
307 288 25
315 295 26
323 303 27
331 310 28
340 318 29
349 326 30
361 337 31
374 348 32
387 359 33
401 371 34
417 384 35
434 398 36
453 413 37
475 429 38
500 446 39
529 465 40
560 486 41
594 510 42
631 536 43
671 560 44
704 587 45
732 605 46
782 617 47
814 624 48
826 626 49
827 628 50
20CLI85
智在人生保險
(繳費20年期)
投保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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