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新 金安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A 型)
103年 03 月07日三品字第00045 號函備查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 。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
※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
※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
效 (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
※ 保 險 公 司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0 80 0- 0 22 2 58
傳 真 : 02-2 516 335 9
電 子 信 箱 ( E- ma i l) : cal lce nt er@ m ai l.m li . co m.t w
第 一 條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
期間。依要保人於要保書上約定,有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三種保證年金給付期間。但要保人
於要保書約定第九條第一款之給付方式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
度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據市場利率,並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
產的實際投資報酬率及對國內外經濟及金融環境的預期加以調整而訂定,且不得為負數。本宣
告利率之宣告時間訂於每月月初第一個工作日,同一保單年度內均適用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
利率。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第 三 條 【 保 險 公 司 應 負 責 任 的 開 始 】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
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
意承保。
第 四 條 【 契 約 撤 銷 權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