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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新世紀理財變額萬能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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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新世紀理財變額萬能終身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目標保險費
保單持續特別紅利
備查文號:96.09.14三品字第00062號函
96.10.15三品字第00121號函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
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約所稱「保險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
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變。
二、本約所稱「終期日」係指本約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百五歲之保單週日。
三、本約所稱「保險型別」係指投保時約定的身故給付形態,分為 A 型與 B 型,由要保
要保書中選擇並載於保險單面頁,如該型別有所變時,以變 後之型別為準。
四、本約所稱「目標保險費」係指依據保險型別、保險額、被保險人齡、性別、預定
、預定死亡、預定附加費用等所決定之保險費。
五、本約所稱「額外保險費」係指要保人額外用於投資之保險費,其值為所繳保險費扣除
保單
年度(含當年度)未繳足目標保險費之額,但因額外保險費的繳交導致危險保額
提高,須經本公司同意始得繳交。
、本 約所稱「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每次繳交至本公司之額。本公司所收到之保險費,將
依下順序分歸屬:
(一)目標保險費:
1.第一保單年度為當年度目標保險費,其有未繳足目標保險費者,由該保單
年度及第二保單年度以後之保險費抵充之;其有超過目標保險費者,超過部分
則歸入額外保險費。
2.第二保單年度起,本公司所收到之保險費應優先抵充保單年度及該保單年度
繳足之目標保險費,如有餘額,始歸入額外保險費。
(二)額外保險費:依前述第一目約定歸屬後之餘額。
七、本約所稱「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該筆保險費之保單年度若歷保單年度有目標
保險費未繳足之情形者,應依序遞補之,受遞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
八、本約所稱「約附加費用」係指本約發單所產生之費用及其後續相關政費用,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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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扣除之比如附表一。
九、本約所稱「保險額」係指本保險單面頁所載之壽險主約保險額,倘爾後該保險
額有所變,則以變 額為保險額。
十、本約所稱「管費」係指本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如附表一)。
十一、本約所稱「人壽保險成本」係根據訂約時被保險人之性別、體況及扣款當時之
到達齡與危險保額計算而得之費用(如附表二)。
上述所稱「到達齡」係指保單面頁所載之投保齡加上本約之保單年度減一。
十二、本約所稱「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
境內銀之營業日。
十三、本約所稱「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每次所繳交保險費扣除其所屬保險費年度約附
加費用後之額。
十四、本約所稱「淨保險費投資日」係指本公司將淨保險費依第十七條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比
分配之特定日期。第一次的淨保險費投資日為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後之次一評價
日,第二次及以後的淨保險費投資日為收到保險費後之次一評價日。
五、本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用以投資分配之帳戶或 (如附表三
)。
、本約所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
在外投資單位總計算所得之值。
前項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前項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
、保管費、或其他法定費用、管
營運費用。
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亦被視為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分。
十七、本約所稱「保單子價值」係指
(一)有單位淨值之保單子價值︰各單一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該投資標的單位所得
額。
(二)無單位淨值之保單子價值︰前一日之保單子價值加上當日投入之額扣除當日減
少之額加上當日之 息。
十八、本約所稱「保單價值」係指所有保單子價值之合計;但於第一期淨保險費投資日前
,係指第一期淨保險費,依保單生效日當月台灣銀、第一銀 及合作 庫銀之月初
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以日單加計息至第一次淨保險費投資日
止,投資日當日予計息。
十九、本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保單生效日之每隔一個月的日期,倘當月無同日則為當
月最後一日。
二十、本約所稱「每月扣除額」係指自生效日起,於每月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價值中扣除之人
壽保險成本、管費。本公司將依各投資標的保單子價值佔保單價值比乘以每月扣除
額所得之額扣抵各投資標的之額或等值之基單位
二十一、本約所稱「危險保額」係指身故保險額或完全殘廢保險額扣除保單價值後之餘
額。
二十二、本約所稱「身故保險額」或「完全殘廢保險額」係指依要保人選擇之保險型別
,按下列說明辦
A 型:
保險額、保單價值乘以保價乘
額之較大值。倘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前一
內曾經申請保單價值減少者,則保險額應優先扣除所申請減少之保單價值後再
計算上述額,並返還因保險額減少致危險保額減額部分之人壽保險成本。
B 型:
保險額與保單價值 者之總和、保單價值乘以保價乘額之較大值。但未滿十
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時,則為保險額與保單
價值者之總和。
二十三、本約所稱「保價乘」係指計算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額時所適用之乘
(一)被保險人十四足歲至當年度保險 齡四十歲時,保價乘為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當年度保險齡四十一歲至七十歲時,保價乘為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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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險人當年度保險齡七十一歲以上時,保價乘為百分之一百一。
【貨幣單位】
約保險費之收取、保單價值之返還、保單持續特別紅之計算與保險、解約及保險單
借款等之給付,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首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約效
的停止】
要保人繳納首期目標保險費以後,除定期繳費外亦可以彈性繳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
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身故保險額或喪葬費用保險額除以保單價值之比低於主管機關
訂定之比,本公司將予收受當次繳交之保險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訂定之如下:
一、被保險人當年度保險歲至四十歲時,為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當年度保險齡四十一歲至七十歲時,為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三、被保險人當年度保險齡七十一歲以上時,為百分之一百一。
本公司應於本約保單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交付目標保險費或額外保險費,並自該保單週月日之翌日起三十一日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 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支付於寬限期間內之每月扣除額。停效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 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
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約,而且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
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增加保險額或繳交額外保險費導致危險保額提高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
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
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變部分之 約,而且退還該部分之每月扣除額,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
或增加保險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本條各項規定通知解除全部或部分保險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致通知
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本公司解除全部或部分保約時,應依解除 約之次一評價日保單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 八 條 【匯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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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運作有幣別轉換情形時,其匯計算如下:
一、淨保險費之投入:
本公司根據淨保險費投資日兆豐國際商業銀中午十二時外幣牌告賣出即期匯,將淨保
險費投資日未投資之淨保險費轉換為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額。
二、各項保險、解約、保單價值或保險單借款額之計算:
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評價日兆豐國際商業銀外幣牌告買入即期匯之收盤價,將應給
付之額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三、每月扣除額之扣除:
本公司根據扣除日兆豐國際商業銀外幣牌告賣出即期匯之收盤價,將每月扣除額轉換
為相同於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額。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兆豐國際商業銀外幣牌告買入即期匯之收盤價,將轉出之投資標的
額轉成等值新台幣,扣除轉換費用後,再以轉換日兆豐國際商業銀外幣牌告賣出即期
之收盤價,轉換為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額。
投資標的之轉換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將直接以此計價貨幣進轉換
同次申請投資標的轉換且轉換前後之所有投資標的均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將直接以
此計價貨幣進轉換。
五、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適當
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 九 條 【保單價值的通知】
本公司應於本約有效期間內每隔三個月,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約之下事項:
一、各投資標的現況。
二、各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及單位或保單子價值。
三、各投資標的之動情形。
四、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額。
五、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
、身故保險、完全殘廢保險
七、保險單借款本息。
第 十 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其保單價值係
按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評價日計算。
前項情形,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三十九條之時效者,本公司根據文件
送達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值及該期間所扣除之人壽保險成本退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後,約之效終止。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
保險之保險額部分,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
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
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 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予受益人
,如有超過喪葬費用額上限者,須按比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人壽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
分之保單價值,本公司則按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次一評價日計算,依約定給付予要保人
或其他應得之人。
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人投保,或向同一保險人投保個保險約,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合計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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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費用保險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定給付喪葬費用保至主管
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
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第十一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五所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保險
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其保單價值係按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評價日計算。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確認完全殘廢且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三十九條之時
效時,本公司根據該完全殘廢確定且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值及
該期間所扣除之人壽保險成本退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後,本約之效 終止。
第十二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約至終期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以本約終期日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
值給付滿期保險,本約效終止。
第十三條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目標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約前二十保單年度內,第一次致成附表第二級至第級等三十一項殘廢
之一者,本公司將自殘廢診斷確定日起,及此後每屆診斷確定日之週日,按「 目標保
險費」額豁免目標保險費至第二十保單年度止。
本公司豁免目標保險費之方式,為依所屬保險費年度扣除約附加費用後,依第十七條約
定之投資標的及比分配至各投資標的。
目標保險費之豁免期間,
約一旦停效或終止,本公司將再豁免目標保險費。
約停效期間或終止後,始申請第一、二項之豁免目標保險費者,本公司得改以現方式給
付,受第二項之限制。
第十四條 【保單持續特別紅利】
要保人於每一保單年度內均繳足目標保險費且本約持續有效者,本公司將於次一保單週
目標保險費乘以附表四所載比之值提撥保單持續特別紅
前項之保單持續特別紅,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比分配至各投資標的。
第十五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本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
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係指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值。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之調整】
本公司得依下方式調整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增新的投資標的做為要保人投資標的的選擇
二、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終止或關閉某一投資標的,惟本公司應於終止或關閉前三
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知悉
或接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但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之事
由對要保人益有重大影響時,保險公司於知悉後,應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除特殊情事本公司另有規定外,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通
知後十五日內向本公司提出下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須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並同時變淨保險費購買投資標的之
投資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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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標的關閉時:僅須變淨保險費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比
未提出申請時,本公司將按本約其他未終止或關閉之投資標的相對比重新變淨保險費
配置比,並將該終止之投資標的價值依該比重新分配至其他各投資標的。如要保人無其他
投資標的可供配置者,本公司將以與該關閉或終止之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三商美邦帳戶,作為
淨保險費暫時停泊之帳戶,本公司未提供相同幣別之帳戶,則視同選擇分配至三商美邦
台幣帳戶。另本公司將於保單價值通知書中,請要保人重新指定投資標的及比
因投資標的之關閉或終止,致使要保人改其投資標的及比者,本公予計入免費轉換
申請次或收取轉換費用。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配置比例之指定】
要保人投保本約時,應於要保書指定各投資標的之配置比
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前項指定。
第十八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轉換投資標的,本公司於收到申請書後之次一評價日進投資標
的之轉換。
本公司每一保單週月提供要保人一次免費轉換申請,倘超過一次,本公司自第二次起,將從
每次轉出額中扣抵新台幣壹仟元作為轉換費用
第十九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依本約所持該投資標的之比分配予要保
人,將其再投資於該投資標的之受益單位,但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第二十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
要保人申購或申請買回本約任一投資標的時,如遇下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公司暫停
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買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買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
負擔 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公司間約定之恢單位淨值或買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
單位或申請買回之價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可抗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
三、投資所在國交市場或非因假日而停止交
四、非因正常交情形致匯兌受限制。
五、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買回請求或給付申購、買回價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本公司於評價日遇有第一項發生之情事時,準用之。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二十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繳足保單年度未繳付之目標保險費及清償寬限期間
欠繳之每月扣除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本公司於要保人已實際繳付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效之次一評價日,將淨保險費依第十七條約
定之投資標的及比分配至各投資標的。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 終止。
第二十條 【保單子價值的減少】
要保人得在本約各保單子價值範圍內依本公司規定申請減少保單子價值。
每一保單年度超過四次申請保單子價值的減少時,本公司自第五次起,每次申請收取手續費新
台幣壹仟元,從減少的額中扣除之。
本公司應於接到第一項減少保單子價值通知後一個月內,依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
當時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按要保人申請減少保單帳戶價值之比計付之。逾期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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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二十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
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
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本公司給付前項保險後,本約效終止,縱使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約終止之效
受影響。
第二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完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完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八條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目標保險費的申請】
受益人申請二至級殘廢豁免目標保險費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豁免目標保險費申請書。
三、殘廢診斷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請二至級殘廢豁免目標保險費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
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 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附表五所完全殘廢。但自約訂 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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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五所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五所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給
付完全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原因致成附表 殘廢程之一時,本公司負二至級殘廢豁免目標保險
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 (包括及自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治毒品相關法所稱之毒品。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公司將根據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
評價日之保單價值,依照約定給付予應得之人。
第三十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保險時,其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
受益人。
第三十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每月扣除額或保險單借款
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條 【變更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保險額。惟增加保險額,須經本公司同意
;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
第三十三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得在本約保單價值範圍內,依本公司規定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
還本公司。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約保單價值之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價值10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通知到
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未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扣抵,本約效
止。
第三十四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
給付項目。
第三十五條 【保險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者,本約無效,本公司除返還發現錯誤後次一評價
日之保單價值,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約附加費用、每月扣除額予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或性別的錯誤,而致溢繳人壽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人壽保
險成本,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人壽保險成本,其息按發現錯
當時本保單辦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人壽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人壽保險成本的比計算保險額,給付身故
保險、喪葬費用保險或完全殘廢保險,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人壽保險成本。
三、因投保齡或性別的錯誤,而致短繳人壽保險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者,免補繳差額,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人壽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人壽保險成本的比
計算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或完全殘廢保險;但錯誤發生在本公
司者,本公司按原應給付之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或完全殘廢保險扣除短繳之人
壽保險成本後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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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已扣繳之約附加費用、每月
扣除額,其息按發現錯誤當時本保單辦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三十六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 其指定或變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約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被保險人,則以本約之身故受益
人為該部分保險之受益人。
二至級殘廢豁免目標保險費的受益人,為要保人本人,本公司 其指定或變,但目標
保險費之豁免方式,依第十三條第二、三、四項約定辦
除前三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受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者,
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匯、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
的發公司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
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詳加審視雙方約,並應注意相
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機構或其代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本投資
標的之價值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機構、保證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
司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機構、保證機構進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八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九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使而消滅。
第四十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條 【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台灣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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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本契約相關費用彙整表
費用項目
1.約附加費用
項目 附加費用上限
保險費年度1 第2 第3 第4 第56
目標保險費 60% 40% 30% 15% 5% 0%
額外保險費 5%
2.人壽保險成本
係根據訂約時被保險人之性別、體況及扣款當時之到達齡與危險保額計算而得之費
用。
3.管
係指本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本公司得調整此管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最高每月
以新台幣壹佰捌元為上限。本公司得因物價上漲致使所收取之管足以支付相關費用
時,調整此費用上限,惟每次調整幅以調整當時,與本保險商品開始販售或本公司前次調
整較晚之月份,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變動幅為限。
4.投資標的之轉換費用
本公司每一保單週月提供要保人一次免費轉換申請,倘超過一次,本公司自第二次起,將
從每次轉出額中扣抵新台幣壹仟元作為轉換費用。
5.保單子價值的減少手
續費
每一保單年度超過四次申請保單子價值的減少時,本公司自第五次起,每次申請收取手續費
新台幣壹仟元,從減少的額中扣除之。
6.解約費用 要保人終止本約時,本公司收取解約費用。
附表二 人壽保險成本表
單位:(每月)元∕每萬危險保額
齡\性別 男性 齡\性別 男性 齡\性別 男性
0 4.78 4.37 36 1.7 0.78 72 34.61 19.79
1 0.81 0.75 37 1.83 0.83 73 37.86 21.87
2 0.63 0.52 38 1.98 0.9 74 41.42 24.18
3 0.49 0.37 39 2.13 0.96 75 45.3 26.73
4 0.39 0.27 40 2.3 1.03 76 49.55 29.56
5 0.33 0.23 41 2.48 1.11 77 54.18 32.67
6 0.29 0.21 42 2.68 1.2 78 59.23 36.11
7 0.27 0.19 43 2.9 1.31 79 64.74 39.91
8 0.27 0.17 44 3.14 1.42 80 70.74 44.11
9 0.26 0.16 45 3.4 1.56 81 77.28 48.74
10 0.25 0.16 46 3.68 1.71 82 84.39 53.85
11 0.24 0.16 47 3.99 1.88 83 92.12 59.46
12 0.25 0.18 48 4.31 2.08 84 100.51 65.65
13 0.31 0.21 49 4.66 2.29 85 109.61 72.46
14 0.44 0.25 50 5.05 2.51 86 119.48 79.94
15 0.63 0.29 51 5.47 2.75 87 130.16 88.15
16 0.85 0.33 52 5.92 2.98 88 141.69 97.16
17 1.05 0.36 53 6.43 3.21 89 154.14 107.02
18 1.07 0.4 54 6.98 3.45 90 167.55 117.8
19 1.09 0.43 55 7.6 3.72 91 181.96 129.58
20 1.09 0.44 56 8.28 4.05 92 197.42 1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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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1 0.45 57 9.03 4.44 93 213.99 156.4
22 1.09 0.44 58 9.87 4.91 94 231.67 171.57
23 1.09 0.44 59 10.79 5.46 95 250.49 188
24 1.08 0.43 60 11.8 6.08 96 270.47 205.74
25 1.08 0.42 61 12.91 6.75 97 291.61 224.86
26 1.08 0.42 62 14.12 7.47 98 313.93 245.4
27 1.09 0.43 63 15.44 8.24 99 337.35 267.34
28 1.1 0.44 64 16.88 9.06 100 361.77 290.64
29 1.13 0.46 65 18.46 9.95 101 387.1 315.27
30 1.16 0.49 66 20.19 10.94 102 413.26 341.17
31 1.21 0.53 67 22.09 12.04 103 440.15 368.32
32 1.28 0.57 68 24.16 13.28 104 467.69 396.69
33 1.36 0.62 69 26.43 14.66 105 495.81 426.25
34 1.46 0.67 70 28.92 16.19
35 1.57 0.72 71 31.64 17.9
附表三 投資標的及各項費用說明
一、投資標的:
(或帳戶)名稱 公司
計價
幣別
有無
配息
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三商美邦人壽 - 新台幣
三商美邦美元帳戶 三商美邦人壽 - 美元
三商美邦歐元帳戶 三商美邦人壽 - 歐元
位經濟基 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股票型 新台幣
華中小精選基 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股票型 新台幣
華傳家二號基 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平衡型 新台幣
CIF 全球股票基 B 國際 S.A. 海外股票型 美元
CIF 全球債券基 B 國際 S.A. 海外債券型 美元
博全球平衡型基-A 博資產管公司 海外平衡型 美元
博國際醫-A 博資產管公司 海外股票型 美元
博全球複合型股票基-A 博資產管公司 海外股票型 美元
博美國收益基-A2 博資產管公司 海外債券型 美元
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A2 博資產管公司 海外債券型 美元
博歐洲收益基-A2 博資產管公司 海外債券型 歐元
菱拉丁美洲基國際基(愛爾公司 海外股票型 美元
泛太基國際基(愛爾公司 海外股票型 美元
東歐基國際基(愛爾公司 海外股票型 歐元
全球資源基國際基(愛爾公司 海外股票型 歐元
全球新興市場基國際基(愛爾公司 海外股票型 美元
歐寶基國際基(愛爾公司 海外股票型 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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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主股票基國際基(愛爾公司 海外股票型 美元
富達美國成長基 富達基有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美元
富達太平洋基 富達基有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美元
富達美元債券基 富達基有限公司 海外債券型 美元
富達歐元債券基 富達基有限公司 海外債券型 歐元
富達歐洲基 富達基有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歐元
富達富達目標基 2020 富達基有限公司 海外平衡型 美元
富達星馬泰基 富達基有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美元
富達日本基 富達基有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日圓
富達全球成長與收益基 富達基有限公司 海外平衡型 美元
富達全球聚焦基 富達基有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美元
富達消費業基 富達基有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歐元
(坦)全球基坦伯頓投資管公司 海外股票型 美元
(坦)全球平衡基
顧問公司╱富
伯頓投資管公司
海外平衡型 美元
(坦)全球債券基顧問公司 海外債券型 美元
(坦)新興國家固定收益基
顧問公司 海外債券型 美元
(坦)美國政府基顧問公司 海外債券型 美元
(坦)成長(歐元)基 坦伯頓全球顧問公司 海外股票型 歐元
亨德森遠泛歐小型公司基 亨德森基森堡)公司 海外股票型 歐元
亨德森遠泛歐地產股票基 亨德森基森堡)公司 海外股票型 歐元
世界能源基 A2 貝萊德(森堡)公司 海外股票型 美元
世界礦業基 A2 貝萊德(森堡)公司 海外股票型 美元
新能源基 A2 貝萊德(森堡)公司 海外股票型 美元
環球資產配置基 A2 貝萊德(森堡)公司 海外平衡型 美元
世界融基 A2 貝萊德(森堡)公司 海外股票型 美元
歐洲特別時機基 A2 貝萊德(森堡)公司 海外股票型 歐元
台灣加權股價指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指 新台幣
全球動產證券化基-A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資產證券
化型
新台幣
寶源環球亞洲債券基 寶源投資管森堡)有限公司 海外債券型 美元
寶源環球新興市場債券基 寶源投資管森堡)有限公司 海外債券型 美元
寶源環球美國小型公司基 寶源投資管森堡)有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美元
寶源環球新興亞洲基 寶源投資管森堡)有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美元
寶源環球歐洲小型公司基 寶源投資管森堡)有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歐元
寶源環球環球精選價值基 寶源投資管森堡)有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美元
1:本約所提供之富 ,皆為富坦伯頓全球投資系 A 股。
2:本約所提供之寶源基,皆為A1 股份-積單位。
3:本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依本約所持該投資標的之比分配予要
保人,將其再投資於該投資標的之受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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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或帳戶)名稱
申購手
續費
保管費
三商美邦台幣帳戶(台幣計價) -
已由宣告利率中反
映(註 1)
已由宣告利率中反
映(註 1)
三商美邦美元帳戶(美元計價) -
已由宣告利率中反
映(註 1)
已由宣告利率中反
映(註 1)
三商美邦歐元帳戶(歐元計價) -
已由宣告利率中反
映(註 1)
已由宣告利率中反
映(註 1)
位經濟基(台幣計價) 國內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華中小精選基(台幣計價) 國內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華傳家二號基(台幣計價) 國內平衡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CIF 全球股票基 B(美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CIF 全球債券基 B(美元計價) 海外債券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博全球平衡型基-A(美元計價) 海外平衡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博國際醫-A(美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博全球複合型股票基-A(美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博美國收益基-A2(美元計價) 海外債券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A2(美元計價) 海外債券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博歐洲收益基-A2(歐元計價) 海外債券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菱拉丁美洲基(美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泛太基(美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東歐基(歐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全球資源基(歐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全球新興市場基(美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歐寶基(歐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美國主股票基(美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富達美國成長基(美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富達太平洋基(美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富達美元債券基(美元計價) 海外債券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富達歐元債券基(歐元計價) 海外債券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富達歐洲基(歐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富達富達目標基 2020(美元計價) 海外平衡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富達星馬泰基(美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富達日本基(日圓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富達全球成長與收益基(美元計價) 海外平衡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富達全球聚焦基(美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富達消費業基(歐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坦)全球基(美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坦)全球平衡基(美元計價) 海外平衡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坦)全球債券基(美元計價) 海外債券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坦)新興國家固定收益基(美元計
價)
海外債券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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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美國政府基(美元計價) 海外債券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坦)成長(歐元)基(歐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亨德森遠泛歐小型公司基(歐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亨德森遠泛歐地產股票基(歐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世界能源基 A2(美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世界礦業基 A2(美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新能源基 A2(美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環球資產配置基 A2(美元計價) 海外平衡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世界融基 A2(美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歐洲特別時機基 A2(歐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台灣加權股價指(台幣計價) 國內指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全球動產證券化基-A(台幣計價)
國內資產證
券化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寶源環球亞洲債券基(美元計價) 海外債券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寶源環球新興市場債券基(美元計價) 海外債券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寶源環球美國小型公司基(美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寶源環球新興亞洲基(美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寶源環球歐洲小型公司基(歐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寶源環球環球精選價值基(美元計價) 海外股票型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1:三商美邦台幣、美元、歐元帳戶的宣告利率將分別以兆豐國際商業新台幣、美元、歐元
短天期活期存款利率為宣利率 考指標。
2:上述所有基(或帳戶)皆無贖回手續費用。
附表四 保單持續特別紅利表
保單週 1-5 6-10 11-15 16-20 21~
目標保險費 0% 2% 3% 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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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1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 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 障害,終身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 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 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 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 作咀嚼運動 質食物外 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 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 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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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
項目
殘廢
等級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 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
助者。
2
神經障害
(註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
尚能自 者。
3
雙目視 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 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障害
(註 2
一目失明,他目視 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聽覺障害
(註 3
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咀嚼吞嚥及言語
機能障害
(註 4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 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
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
障害
(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
可自者。
3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上肢缺損障害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註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上肢機能障害
(註 7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註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下肢缺損障害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註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下肢機能障害
(註 10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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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UL1 第一版 - 16
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態及需他
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各項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健科
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為依據。
(1因高 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2級。
(2)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但因神經障害高,終身能從事工作者:
適用第3級。
(3)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入浴等。
(4)有失語、失認、失等之病灶症、四肢麻痺、錐體外、記憶 障害、知覺障害
、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障害;或者麻痺等症,雖為輕,身體能
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其工作者:適用第3級。
(5)中樞神經系統障害,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及錐體外之輕 麻痺,依影像檢查
始可證明之輕腦萎縮、腦波常等屬之,此等症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
定之。
(6)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
之,諸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
時,須綜合其障害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態者,依附註1-1原則審定之。癲癇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
科醫師之治,認為能期待醫效果時,及因治
致症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
標準審定之:
雖經充分治,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3級。
1-4.「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及平衡機
能障害,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等中樞神經系統之障害發現者亦
,其審定標準如次: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平衡機能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者
:適用第3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
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1-1之原則,綜合其症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
候,按照附註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2
2-1.「」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表以矯正後視為準,但矯正 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等像
症,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眼視 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0.02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能辨明暗或僅
能辨眼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限
註3
3-1. 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計(Audiometer之,其平均聽 喪失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審定之。
註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
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
常、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
機能障害,故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吞嚥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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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UL1 第一版 - 17
,除質食物外, 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
似之食物以外,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
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
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
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
害」所定等級。
註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管、膀胱及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5-2.大部分除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及大腸、
臟、副腎、輸管、膀胱及道等
5-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綜合衡,永久影響其日常
生活活動之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註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斷者。
6-2. 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
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予計入。
註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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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UL1 第一版 - 18
運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之程 ,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明圖。
註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照上肢之各該項
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 個月治
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即可判定者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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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肢關節名稱明圖
下肢
肩關節
上肢
手骨 足骨
遠位指節
間關節
近位指節
間關節
末節
指節間關節
指骨
末關節
關節
關節
跗蹠關節
末節
趾節間
關節
趾骨
蹠骨
跗骨
中手指
節關節
腕掌關節
掌指關節
U&I 722 (10-2007)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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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新世紀理財變額萬能終身壽險人壽保險成本表
年齡
\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
性別
男性
女性
14
0.44
0.25
45
3.4
1.56
76
49.55
29.56
15
0.63
0.29
46
3.68
1.71
77
54.18
32.67
16
0.85
0.33
47
3.99
1.88
78
59.23
36.11
17
1.05
0.36
48
4.31
2.08
79
64.74
39.91
18
1.07
0.4
49
4.66
2.29
80
70.74
44.11
19
1.09
0.43
50
5.05
2.51
81
77.28
48.74
20
1.09
0.44
51
5.47
2.75
82
84.39
53.85
21
1.1
0.45
52
5.92
2.98
83
92.12
59.46
22
1.09
0.44
53
6.43
3.21
84
100.51
65.65
23
1.09
0.44
54
6.98
3.45
85
109.61
72.46
24
1.08
0.43
55
7.6
3.72
86
119.48
79.94
25
1.08
0.42
56
8.28
4.05
87
130.16
88.15
26
1.08
0.42
57
9.03
4.44
88
141.69
97.16
27
1.09
0.43
58
9.87
4.91
89
154.14
107.02
28
1.1
0.44
59
10.79
5.46
90
167.55
117.8
29
1.13
0.46
60
11.8
6.08
91
181.96
129.58
30
1.16
0.49
61
12.91
6.75
92
197.42
142.42
31
1.21
0.53
62
14.12
7.47
93
213.99
156.4
32
1.28
0.57
63
15.44
8.24
94
231.67
171.57
33
1.36
0.62
64
16.88
9.06
95
250.49
188
34
1.46
0.67
65
18.46
9.95
96
270.47
205.74
35
1.57
0.72
66
20.19
10.94
97
291.61
224.86
36
1.7
0.78
67
22.09
12.04
98
313.93
245.4
37
1.83
0.83
68
24.16
13.28
99
337.35
267.34
38
1.98
0.9
69
26.43
14.66
100
361.77
290.64
39
2.13
0.96
70
28.92
16.19
101
387.1
315.27
40
2.3
1.03
71
31.64
17.9
102
413.26
341.17
41
2.48
1.11
72
34.61
19.79
103
440.15
368.32
42
2.68
1.2
73
37.86
21.87
104
467.69
396.69
43
2.9
1.31
74
41.42
24.18
105
495.81
426.25
44
3.14
1.42
75
45.3
26.73
(
每月
)
元/每萬危險保額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260
224
14(
須滿
14
足歲
)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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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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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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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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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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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256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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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300
261
22
300
261
306
266
23
306
266
311
271
24
311
271
317
276
25
317
276
323
282
26
323
282
329
287
27
329
287
335
293
28
335
293
342
299
29
342
299
348
305
30
348
305
355
311
31
355
311
362
317
32
362
317
369
323
33
369
323
377
329
34
377
329
384
336
35
384
336
392
343
36
392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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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37
400
349
408
356
38
408
356
417
364
39
417
364
425
371
40
425
371
434
379
41
434
379
443
386
42
443
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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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43
453
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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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44
462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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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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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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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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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
53
569
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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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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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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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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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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