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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
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第 六 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
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開始日
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或住居所不明致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通知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第 七 條 【保險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清欠繳的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費金額後,自翌日上
午零時起,本附約始能恢復效力。
第 八 條 【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
費。
第 九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
按本附約第十條之約定給付手術保險金。
第 十 條 【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有本附約第九條約定之情事時,本公司按「手術類別及保險金額倍數表」(詳附表)
所載倍數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含)手術時,其各項手術保險金分別給付。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含)器官手術時,本公司按「手術類別及保險金
額倍數表」所載倍數較高之一項給付手術保險金。
同一次住院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次以上(含)之手術時,其手術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所接受手術若不在「手術類別及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時,本公司按「全民健
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手術章」之規定,以每五百點換算一倍(不足五百點者,按比例
計算)倍數核算手術保險金。
第十一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