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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團體重大燒燙傷增額保險金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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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 M B 2 - 1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重 大 燒 燙 傷 增 額 保 險 金 附 加 條 款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重 大 燒 燙 傷 增 額 保 險 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一
條
【 附 加 條 款 之 限 制 】
本「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重 大 燒 燙 傷 增 額 保 險 金 附 加 條 款 」(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加 條 款 )僅 適 用 於 本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安 家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本 附 加 條 款 需 要 保 人 申 請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附 加 於 本 契 約 後 , 始 生 效 力 , 並 構 成 本 契 約 之 一 部 分 。 本 契
約 與 本 附 加 條 款 相 牴 觸 者 , 以 本 附 加 條 款 為 原 則 。 本 附 加 條 款 未 約 定 者 , 悉 依 本 契 約 之 約 定 。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稱 「 重 大 燒 燙 傷 」 係 指 二 度 燒 燙 傷 面 積 大 於 全 身 百 分 之 二 十 , 或 三 度 燒 燙 傷 面 積 大 於
全 身 百 分 之 十 , 或 顏 面 燒 燙 傷 合 併 五 官 功 能 障 礙 。 其 範 圍 依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標 準 , 詳 見 附 表 。
第
三
條
【 重 大 燒 燙 傷 增 額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遭 受 本 契 約 第 五 條 約 定 的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自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發 生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以 內 致 成 身 體 蒙 受「 重 大 燒 燙 傷 」,且 經 登 記 合 格 醫 院 治 療 者 , 本 公 司 按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約 定 之 保 險 金 額 給 付 「 重 大 燒 燙 傷 增 額 保 險 金 」,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第
四
條
【 重 大 燒 燙 傷 增 額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受 益 人 申 領 「 重 大 燒 燙 傷 增 額 保 險 金 」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
二 、 醫 療 診 斷 書 或 證 明 文 件 ( 須 註 明 燒 燙 傷 部 位 、程 度 及 面 積 ); 但 必 要 時 本 公 司 得 要 求 提 供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證 明 文 件 。
三 、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受 益 人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 本 公 司 基 於 審 核 保 險 金 之 需 要 , 得 徵 詢 其 他 醫 師 之 醫 學 專 業 意 見 , 並 得 經 受
益 人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 因 此 所 生 之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
第
五
條
【 重 大 燒 燙 傷 增 額 保 險 金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與 變 更 】
「 重 大 燒 燙 傷 增 額 保 險 金 」 的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或 變 更 。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時 , 如 本 附 加 條 款 保 險 金 尚 未 給 付 或 未 完 全 給 付 予 該 被 保 險 人 , 則 以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身
故 受 益 人 為 該 部 分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
第
六
條
【 未 到 期 保 險 費 之 退 還 】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而 喪 失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時 , 本 公 司 應 從 當 期 已 繳 保 險 費 扣 除 按 日 數 比 例 計 算 已 經 過 期 間
之 保 險 費 後 , 將 其 未 到 期 保 險 費 退 還 要 保 人 。
108.05.16 三品字第 00070 號函備查
109 年 01 月 01 日依 108 年 04 月 09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GI M B 2 - 2
附表:重大燒燙傷
重 大 燒 燙 傷 係 指 : 二 度 燒 燙 傷 面 積 大 於 全 身 百 分 之 二 十 , 或 三 度 燒 燙 傷 面 積 大 於 全 身 百 分 之 十 , 或 顏 面
燒 燙 傷 合 併 五 官 功 能 障 礙 者 。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編 碼
( I CD CODE)
疾 病 分 類 內 容
9 4 0 眼 及 其 附 屬 器 官 之 燒 傷 ( BU RN CON FI NED TO EYE AN D ADNEX A)
9 4 1 .5
臉 及 頭 之 燒 傷 , 深 部 組 織 壞 死( 深 三 度 ),伴 有 身 體 部 位 損 害 ( BURN O F FACE
AND H EAD , DEEP NECR OSIS O F UNDERLYI NG TISSUES ( DEEP THI 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 ART)
9 4 8 .1
體 表 面 積 10- 19% 之 燒 傷 之 三 度 燒 傷 (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但 948.10: 體 表 面 積 10-19%之 燒 傷, 少 於 1 0%之 三 度 燒 傷 或 未
明 示 者 ( BURN OF 10 -19% OF BOD Y SUR FACE, LESS THA N 10% OR
UNS PECIFI ED THIRD DE GR EE) 除 外 】
9 4 8 .2
體 表 面 積 20- 29% 之 燒 傷 之 三 度 燒 傷 ( BURN OF 20-29 % OF BODY
SURFACE)【 但 948.20: 體 表 面 積 20-29%之 燒 傷, 少 於 1 0%之 三 度 燒 傷 或 未
明 示 者 ( BURN OF 20 -29% OF BOD Y SUR FACE, LESS THA N 10% OR
UNS PECIFI ED THIRD DE GR EE) 除 外 】
9 4 8 .3
體 表 面 積 30- 39% 之 燒 傷 之 三 度 燒 傷 ( BURN OF 30-39 % OF BODY
SURFACE)【 但 948.30: 體 表 面 積 30-39%之 燒 傷, 少 於 1 0%之 三 度 燒 傷 或 未
明 示 者 ( BURN OF 30 -39% OF BOD Y SUR FACE, LESS THA N 10% OR
UNS PECIFI ED THIRD DE GR EE) 除 外 】
9 4 8 .4
體 表 面 積 40- 49% 之 燒 傷 之 三 度 燒 傷 ( BURN OF 40-49 % OF BODY
SURFACE)【 但 948.40: 體 表 面 積 40-49%之 燒 傷, 少 於 1 0%之 三 度 燒 傷 或 未
明 示 者 ( BURN OF 40 -49% OF BOD Y SUR FACE, LESS THA N 10% OR
UNS PECIFI ED THIRD DE GR EE) 除 外 】
9 4 8 .5
體 表 面 積 50- 59% 之 燒 傷 之 三 度 燒 傷 ( BURN OF 50-59 % OF BODY
SURFACE)【 但 948.50: 體 表 面 積 50-59%之 燒 傷, 少 於 1 0%之 三 度 燒 傷 或 未
明 示 者 ( BURN OF 50 -59% OF BOD Y SUR FACE, LESS THA N 10% OR
UNS PECIFI ED THIRD DE GR EE) 除 外 】
9 4 8 .6
體 表 面 積 60- 69% 之 燒 傷 之 三 度 燒 傷 ( BURN OF 60-69 % OF BODY
SURFACE)【 但 948.60: 體 表 面 積 60-69%之 燒 傷, 少 於 1 0%之 三 度 燒 傷 或 未
明 示 者 ( BURN OF 60 -69% OF BOD Y SUR FACE, LESS THA N 10% OR
UNS PECIFI ED THIRD DE GR EE) 除 外 】
9 4 8 .7
體 表 面 積 70- 79% 之 燒 傷 之 三 度 燒 傷 ( BURN OF 70-79 % OF BODY
SURFACE)【 但 948.70: 體 表 面 積 70-79%之 燒 傷, 少 於 1 0%之 三 度 燒 傷 或 未
明 示 者 ( BURN OF 70 -79% OF BOD Y SUR FACE, LESS THA N 10% OR
UNS PECIFI ED THIRD DE GR EE) 除 外 】
9 4 8 .8
體 表 面 積 80- 89% 之 燒 傷 之 三 度 燒 傷 ( BURN OF 80-89 % OF BODY
SURFACE)【 但 948.80: 體 表 面 積 80-89%之 燒 傷, 少 於 1 0%之 三 度 燒 傷 或 未
明 示 者 ( BURN OF 80 -89% OF BOD Y SUR FACE, LESS THA N 10% OR
UNS PECIFI ED THIRD DE GR EE) 除 外 】
9 4 8 .9
體 表 面 積 90- 99% 之 燒 傷 之 三 度 燒 傷 ( BURN OF 90-99 % OF BODY
SURFACE)【 但 948.90: 體 表 面 積 90-99%之 燒 傷, 少 於 1 0%之 三 度 燒 傷 或 未
明 示 者 ( BURN OF 90 -99% OF BOD Y SUR FACE, LESS THA N 10% OR
UNS PECIFI ED THIRD DE GR EE) 除 外 】
GP007(01-2020)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三商美邦人壽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
一、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標準依最新修訂之「一年期團
體保險費率標準及各種準備金之計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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