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團體重大燒燙傷增額保險金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GIMB1- 1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重 大 燒 燙 傷 增 額 保 險 金 附 加 條 款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重 大 燒 燙 傷 增 額 保 險 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 條 【 附 加 條 款 之 限 制 】
本「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重 大 燒 燙 傷 增 額 保 險 金 附 加 條 款 」(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加 條 款 )僅 適 用 於 本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安 家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本 附 加 條 款 需 要 保 人 申 請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附 加 於 本 契 約 後 , 始 生 效 力 , 並 構 成 本 契 約 之 一 部 分 。 本 契
約 與 本 附 加 條 款 相 牴 觸 者 , 以 本 附 加 條 款 為 原 則 。 本 附 加 條 款 未 約 定 者 , 悉 依 本 契 約 之 約 定 。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稱 「 重 大 燒 燙 傷 」 係 指 二 度 燒 燙 傷 面 積 大 於 全 身 百 分 之 二 十 , 或 三 度 燒 燙 傷 面 積 大 於
全 身 百 分 之 十 , 或 顏 面 燒 燙 傷 合 併 五 官 功 能 障 礙 。 其 範 圍 依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標 準 , 詳 見 附 表 。
第 三 條 【 重 大 燒 燙 傷 增 額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遭 受 本 契 約 第 五 條 約 定 的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自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發 生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以 內 致 成 身 體 蒙 受「 重 大 燒 燙 傷 」,且 經 登 記 合 格 醫 院 治 療 者 , 本 公 司 按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約 定 之 保 險 金 額 給 付 「 重 大 燒 燙 傷 增 額 保 險 金 」,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第 四 條 【 重 大 燒 燙 傷 增 額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受 益 人 申 領 「 重 大 燒 燙 傷 增 額 保 險 金 」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
二 、 醫 療 診 斷 書 或 證 明 文 件 ( 須 註 明 燒 燙 傷 部 位 、 程 度 及 面 積 ); 但 必 要 時 本 公 司 得 要 求 提 供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證 明 文 件 。
三 、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第 五 條 【 重 大 燒 燙 傷 增 額 保 險 金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與 變 更 】
「 重 大 燒 燙 傷 增 額 保 險 金 」 的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或 變 更 。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時 , 如 本 附 加 條 款 保 險 金 尚 未 給 付 或 未 完 全 給 付 予 該 被 保 險 人 , 則 以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身
故 受 益 人 為 該 部 分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
第 六 條 【 未 到 期 保 險 費 之 退 還 】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而 喪 失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時 , 本 公 司 應 從 當 期 已 繳 保 險 費 扣 除 按 日 數 比 例 計 算 已 經 過 期 間
之 保 險 費 後 , 將 其 未 到 期 保 險 費 退 還 要 保 人 。
108.05.16 三品字第 00070 號函備查
GIMB1- 2
附表:重大燒燙傷
重 大 燒 燙 傷 係 指 : 二 度 燒 燙 傷 面 積 大 於 全 身 百 分 之 二 十 , 或 三 度 燒 燙 傷 面 積 大 於 全 身 百 分 之 十 , 或 顏 面
燒 燙 傷 合 併 五 官 功 能 障 礙 者 。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編 碼
( ICD CODE)
疾 病 分 類 內 容
9 4 0 眼 及 其 附 屬 器 官 之 燒 傷 ( BUR N CONFI NED TO EYE AND ADNEXA)
9 4 1 .5
臉 及 頭 之 燒 傷 , 深 部 組 織 壞 死( 深 三 度 ), 伴 有 身 體 部 位 損 害 ( BURN OF FAC E
AND HEAD , DEEP NECRO SIS O F UNDERLYIN G TISSUES ( DEEP THIRD
DE GREE) WIT H L OSS OF A BO DY PAR T)
9 4 8 .1
體 表 面 積 10- 19% 之 燒 傷 之 三 度 燒 傷 ( BUR N OF 10-19% OF BODY
SU RFACE)【 但 94 8.10: 體 表 面 積 10 -19%之 燒 傷, 少 於 10%之 三 度 燒 傷 或 未
明 示 者 ( BURN OF 10-19 %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 PECIF IED THIRD DEGR EE) 除 外 】
9 4 8 .2
體 表 面 積 20- 29% 之 燒 傷 之 三 度 燒 傷 ( BUR N OF 20-29% O F BODY
SU RFACE)【 但 94 8.20: 體 表 面 積 20 -29%之 燒 傷, 少 於 10%之 三 度 燒 傷 或 未
明 示 者 ( BURN OF 20-29 %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 PECIF IED THIRD DEGR EE) 除 外 】
9 4 8 .3
體 表 面 積 30- 39% 之 燒 傷 之 三 度 燒 傷 ( BUR N OF 30-39% O F BODY
SU RFACE)【 但 94 8.30: 體 表 面 積 30 -39%之 燒 傷, 少 於 10%之 三 度 燒 傷 或 未
明 示 者 ( BURN OF 30-39 %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 PECIF IED THIRD DEGR EE) 除 外 】
9 4 8 .4
體 表 面 積 40- 49% 之 燒 傷 之 三 度 燒 傷 ( BUR N OF 40-49% O F BODY
SU RFACE)【 但 94 8.40: 體 表 面 積 40 -49%之 燒 傷, 少 於 10%之 三 度 燒 傷 或 未
明 示 者 ( BURN OF 40-49 %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 PECIF IED THIRD DEGR EE) 除 外 】
9 4 8 .5
體 表 面 積 50- 59% 之 燒 傷 之 三 度 燒 傷 ( BUR N OF 50-59% O F BODY
SU RFACE)【 但 94 8.50: 體 表 面 積 50 -59%之 燒 傷, 少 於 10%之 三 度 燒 傷 或 未
明 示 者 ( BURN OF 50-59 %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 PECIF IED THIRD DEGR EE) 除 外 】
9 4 8 .6
體 表 面 積 60- 69% 之 燒 傷 之 三 度 燒 傷 ( BUR N OF 60-69% O F BODY
SU RFACE)【 但 94 8.60: 體 表 面 積 60 -69%之 燒 傷, 少 於 10%之 三 度 燒 傷 或 未
明 示 者 ( BURN OF 60-69 %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 PECIF IED THIRD DEGR EE) 除 外 】
9 4 8 .7
體 表 面 積 70- 79% 之 燒 傷 之 三 度 燒 傷 ( BUR N OF 70-79% O F BODY
SU RFACE)【 但 94 8.70: 體 表 面 積 70 -79%之 燒 傷, 少 於 10%之 三 度 燒 傷 或 未
明 示 者 ( BURN OF 70-79 %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 PECIF IED THIRD DEGR EE) 除 外 】
9 4 8 .8
體 表 面 積 80- 89% 之 燒 傷 之 三 度 燒 傷 ( BUR N OF 80-89% O F BODY
SU RFACE)【 但 94 8.80: 體 表 面 積 80 -89%之 燒 傷, 少 於 10%之 三 度 燒 傷 或 未
明 示 者 ( BURN OF 80-89 %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 PECIF IED THIRD DEGR EE) 除 外 】
9 4 8 .9
體 表 面 積 90- 99% 之 燒 傷 之 三 度 燒 傷 ( BUR N OF 90-99% O F BODY
SU RFACE)【 但 94 8.90: 體 表 面 積 90 -99%之 燒 傷, 少 於 10%之 三 度 燒 傷 或 未
明 示 者 ( BURN OF 90-99 %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 PECIF IED THIRD DEGR EE) 除 外 】
GP007(04-2019)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三商美邦人壽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
一、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標準依最新修訂之「一年期團
體保險費率標準及各種準備金之計算方式」辦理。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載資訊係依保險公司公開資料整理,僅供資訊查閱參考,不得作為投保建議、財務諮詢、保險招攬或媒合,亦不應視為對任何保險商品之推薦或背書。如您並非保險從業人員或不具備相關保險專業知識,請勿僅依本網站內容作成投保決定,並應洽詢依法具備資格之保險專業人員或保險公司。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

其他意外險

更多..
在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