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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外 國 學 生
外 國 學 生外 國 學 生
外 國 學 生 門 診 手 術 健 康 保 險 附 加 條 款
門 診 手 術 健 康 保 險 附 加 條 款門 診 手 術 健 康 保 險 附 加 條 款
門 診 手 術 健 康 保 險 附 加 條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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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商品經本 公司 合格 簽署人 員檢 視 其內容 業已 符合 一般精 算 原 則及保 險法 令
本商 品經本 公司 合格 簽署人 員檢 視 其內容 業已 符合 一般精 算 原 則及保 險法 令本商 品經本 公司 合格 簽署人 員檢 視 其內容 業已 符合 一般精 算 原 則及保 險法 令
本商 品經本 公司 合格 簽署人 員檢 視 其內容 業已 符合 一般精 算 原 則及保 險法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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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為確 保權 益
惟為確 保權 益惟為確 保權 益
惟為確 保權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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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於 保險 公司與 消費 者衡 平對
基於 保 險公 司與消 費者 衡平對基於 保 險公 司與消 費者 衡平對
基於 保 險公 司與消 費者 衡平對
等原 則
等原 則等原 則
等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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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 者仍 應詳加 閱讀 保險 單條款 與相 關文件
消費 者仍 應詳加 閱讀 保險 單條款 與相 關文件消費 者仍 應詳加 閱讀 保險 單條款 與相 關文件
消費 者仍 應詳加 閱讀 保險 單條款 與相 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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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慎 選擇 保險 商品
審慎 選擇 保險 商品審慎 選擇 保險 商品
審慎 選擇 保險 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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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商品 如有 虛偽不 實或 違法 情事
本商品 如有 虛偽不 實或 違法 情事本商品 如有 虛偽不 實或 違法 情事
本商品 如有 虛偽不 實或 違法 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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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由 本公 司及
應由 本公 司及應由 本公 司及
應由 本公 司及
負責 人依法 負責
負責 人依法 負責負責 人依法 負責
負責 人依法 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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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 後解約 或不 繼續繳 費可能 不利 消費者
投保 後解約 或不 繼續繳 費可能 不利 消費者投保 後解約 或不 繼續繳 費可能 不利 消費者
投保 後解約 或不 繼續繳 費可能 不利 消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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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慎 選符 合需 求之保 險商 品
請慎 選符 合需 求之保 險商 品請慎 選符 合需 求之保 險商 品
請慎 選符 合需 求之保 險商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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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 契約各 項權 利義務 皆詳列 於保 單條款
保險 契約各 項權 利義務 皆詳列 於保 單條款保險 契約各 項權 利義務 皆詳列 於保 單條款
保險 契約各 項權 利義務 皆詳列 於保 單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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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 者務 必詳 加閱讀 了解
消費 者務 必詳 加閱讀 了解消費 者務 必詳 加閱讀 了解
消費 者務 必詳 加閱讀 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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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商 品係以 無投 保全民 健康保 險之
本商 品係以 無投 保全民 健康保 險之本商 品係以 無投 保全民 健康保 險之
本商 品係以 無投 保全民 健康保 險之 被 保險 人為 對象 設計
被保險人 為對 象設計被保險人 為對 象設計
被保險人 為對 象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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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費 申訴電 話
免費 申訴電 話免費 申訴電 話
免費 申訴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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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00
0800080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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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58
0222580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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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第
第
一
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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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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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附 加 條 款 之 訂 定 與 構 成
附 加 條 款 之 訂 定 與 構 成附 加 條 款 之 訂 定 與 構 成
附 加 條 款 之 訂 定 與 構 成 】
】】
】
本 「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外 國 學 生 門 診 手 術 健 康 保 險 附 加 條 款 」(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加 條 款 ) 僅 適 用 於 本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外 國 學 生 健 康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本 附 加 條 款 需 要 保 人 申 請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附 加 於 本 契 約 後,始 生 效 力,並 構 成 本 契 約 之 一 部 分。本 契
約 與 本 附 加 條 款 相 抵 觸 者 , 以 本 附 加 條 款 為 原 則 。 本 附 加 條 款 未 約 定 者 , 悉 依 本 契 約 之 約 定 。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二
條
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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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名 詞 定 義
名 詞 定 義名 詞 定 義
名 詞 定 義 】
】】
】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稱 「 手 術 」, 係 指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支 付 標 準 「 手 術 」 章 節 規 定
之 手 術 項 目 。
第
第第
第
三
三三
三
條
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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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門 診 手 術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門 診 手 術 保 險 金 之 給 付門 診 手 術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門 診 手 術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
】
被 保 險 人 因 本 契 約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疾 病 或 傷 害,經 醫 院 或 診 所 診 斷 必 須 於 門 診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且 已 施 行
者 , 本 公 司 按 被 保 險 人 於 門 診 手 術 日 期 內 所 發 生 之 手 術 費 用 核 付 「 門 診 手 術 保 險 金 」, 但 以 不 超 過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載 「 門 診 手 術 保 險 金 限 額 」( 詳 附 件 ) 為 限 。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門 診 日 期 或 同 一 次 門 診 手 術 接 受 兩 項 以 上 手 術 時 , 其 門 診 手 術 保 險 金 應 分 別 計 算 。
第
第第
第
四
四四
四
條
條條
條
【
【【
【 門 診 手 術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門 診 手 術 保 險 金 的 申 領門 診 手 術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門 診 手 術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
】
受 益 人 申 領 門 診 手 術 保 險 金 時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
二、醫 療 診 斷 書 及 相 關 資 料 :須 列 明 疾 病 或 傷 害 名 稱 ,門 診 手 術 日 期 及 名 稱 或 證 明 文 件;但 必 要 時
本 公 司 得 要 求 提 供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證 明 文 件 。(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書 。 )
三 、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及 費 用 明 細 表 。
受 益 人 申 領 保 險 金 時,本 公 司 於 必 要 時 得 經 其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其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
附 件
附 件附 件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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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 保 人 可 投 保 之 「 門 診 手 術 保 險 金 限 額 」 如 下 :
3,000 元 、 4,000 元 、 5,000 元 、 6,000 元 、 8, 000 元 、 10, 000 元 、 15,000 元 、 20,000 元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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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 診
門 診門 診
門 診 手 術
手 術手 術
手 術 保 險 金
保 險 金保 險 金
保 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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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 支 實 付 型
實 支 實 付 型實 支 實 付 型
實 支 實 付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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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11 三品字第 00049 號函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