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團體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100.05.20三品字第00075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一 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與構成】
本「三商美邦人壽團體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
本公司三商美邦人壽團體新住院醫療保險或三商美邦人壽團體新住院醫療日額型保險契約(以下簡
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需要保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後,始生效力,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
約與本附加條款相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原則。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 二 條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治療者,本公司按
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且同
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最多以十四日為限。
前項所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數,係按被保險人住進加護病房及燒燙傷中心兩者日數之加總,
但同一日內分別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治療者,僅得就其中一種病房申請給付。
第一項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三商美邦人壽團體新住院醫療保險「最高補償限額表」所載之「每日病房
費用保險金限額」或三商美邦人壽團體新住院醫療日額型保險之「每日住院保險金額」。
第 三 條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
明。)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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