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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三商美邦人壽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A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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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稱本公司)
㆔商美邦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A型
主要給付項目: 年金給付
核准文號:90.08.10台財保字第0900750825號函
90.10.19台財保字第0900709943號函
92.05.21台財保字第0920704718號函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簡稱本契約
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的真意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被保險㆟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生存與否,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
期間,本契約約定為十年、十五年、㆓十年㆔種保證年金給付期間。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本契約所稱「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
度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不得低於以台灣銀行第㆒銀行作金庫及㆗央信託
局等㆕行庫㆖月月初第㆒營業日)牌告之㆓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減1
但不得為負數。本宣告利率之宣告時間訂於每月月初第㆒個工作日,其保證期間為㆒年。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交付第㆒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
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要保㆟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㆒期保險費而被
保險㆟身故時無息退還要保㆟所繳保險費。
契約撤銷權】
要保㆟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
約。
要保㆟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所繳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或指定㆞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㆒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其年金保單價值準
備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㆒保單年度:
㆒、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
㆓、扣除要保㆟依第十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㆔、依前㆓款之淨額加計以其每日餘額宣告利率計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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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㆓保單年度及以後:
㆒、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要保㆟依第十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㆓、依前款之淨額加計以其每日餘額宣告利率計算之金額。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投保時可選擇屆滿保單十週年後之㆒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
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本公司以被保險㆟保險年齡達七十歲
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㆔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
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㆔十日前通知要保㆟年金給付內容。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本契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有保險單借款
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總金額若低於新台幣壹萬元時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
付開始日㆒次給付受益㆟,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當時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所需之年金保單價值
準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
本年金給付方式將採年給付或月給付。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㆒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
本公司應按年利㆒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該被保險㆟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解約費用係按本公司報財政部
核定方式計算如附表。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保單價
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不得終止本契約但保證期間年金部份益㆟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
算之貼現利率適用第八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保㆟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伍萬元。
前項減少部份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份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九條第㆓項規定
辦理。
要保㆟除依第㆒㆓項約定申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外亦得選擇以免扣除解約費用之
優惠辦法搭配運用,辦法內容如㆘:
自第㆓保單年度起至第十保單年度止保㆟每年最多可申請㆒次以免扣除解約費用方
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同㆒次申請減少之額度最高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單借款應扣除保單借款及其應
付利息後)之百分之十為限,唯最低金額仍需符合第㆒項之規定。
第十㆒條 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或受益㆟應於知悉被保險㆟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後契約即
行終止。
被保險㆟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
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身故受益㆟或其他應得之㆟。
前項給付受益㆟得選擇㆒次給付或依契約約定分期給付。
本公司應於收齊所須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㆒分加計利息給但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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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可歸責於要保㆟或受益㆟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㆓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
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㆒條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
㆟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㆒個月內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經法院宣告死亡時除有未支領之
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再負給付年金責但於日後發現被
險㆟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第十㆔條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領】
要保㆟依第十㆒條及第十㆓條之規定申領「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列文件:
㆒、保險單或其謄本。
㆓、被保險㆟死亡證明文件。
㆔、申請書。
㆕、要保㆟的身分證明。
第十㆕條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㆒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
生存之文件。
被保險㆟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列文件:
㆒、保險單或其謄本。
㆓、被保險㆟死亡證明文件。
㆔、受益㆟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應按年利㆒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或受益
㆟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五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公司給付解約金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得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
款及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八條規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保㆟得在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
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契約效
即行終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借款。
第十七條 保險年齡的計算】
被保險㆟的保險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㆒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㆒歲,要保㆟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之保險年齡有錯誤時本公司依正確保險年齡得修訂年金給付金額及給付開始日期並
通知要保㆟。
倘若前項保險年齡有錯誤致年金有溢付或短付時,將於續期給付㆗調整。
第十八條 受益㆟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於被保險㆟生存期間為被保險㆟本㆟,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要保㆟於訂立本契約時或被保險㆟身故前,得指定或變更被保險㆟身故受益㆟。
第㆓項受益㆟的變更於要保㆟檢具申請書保險單及被保險㆟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
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變更,如發生法律㆖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㆓項受益㆟同時或先於被保險㆟本㆟身故除要保㆟已另行指定受益㆟外被保險㆟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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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繼承㆟為本契約受益㆟。
前項法定繼承㆟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變更住所】
要保㆟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不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
第㆓十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㆓十㆒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記載事項的增刪第十八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㆓十㆓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住所所在㆞㆞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的住所在㆗華民國境
外時,則以台北㆞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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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費用附表
保單年度 附加費用率
不高於5 %
%
%
%
%
%
%
%
%
%
%
%
附加費用=當期保費*附加費用率
註:預定附加費用率將於保戶投保的要保書及商品特性說明㆖揭露當時的附加費用率。
解約費用附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4. %
3. %
3. %
2. %
2. %
2. %
1. %
1. %
0. %
10 0. %
解約費用=申請解約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費用率
U&I 23606-2003
客戶服務㆗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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