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3 第 三 版 - 2
之方式計算。
八、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
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九、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
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 一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要保人所交付之保險費,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
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加上按每日淨額,依生效日當月三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
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 日 止 之利息,如
有標的無法於首次投資配置日投入,則未投入之淨額以日單利計算至該標的實際投入日
前一日。 前述保險費之全部或部分以支票繳納且支票兌現日在本契約生效日之後者,則
自支票兌現日起算;以自動轉帳者,則自實際扣款日起算。
十 二 、 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 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 三 、 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
三 ,區分為下列二種標的:
( 一 ) 一般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或依本契
約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用以配置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之投資標
的 ;或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用以配置停利機制轉出金額之投資標的
。
( 二 ) 停泊標的: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二項及 第 五項,用以配置收益分配或
撥回資產金額之投資標的;或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用以配置停利機
制轉出金額之投資標的;或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用以作為
一般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時,相關金額暫時停泊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依前述約定
進行各項作業時,若遇未有與約定投資標的同幣別之停泊標的,本公司將以與本
保單相同貨幣單位之停泊標的作為同幣別停泊標的。
十 四 、 停利機制: 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於一般投資標的報酬率每次達到停利點時,進
行之投資標的轉換機制。要保人可依個人風險承受度與獲利目標,設定各一般投資標的
之停利點,由本公司以系統自動監控方式執行停利機制,惟所設定各一般投資標的之停
利點僅符合要保人之風險承受度與獲利目標,不保證可獲得最佳投資收益。
十 五 、 停利點: 係指停利機制下,要保人指定於一般投資標的之特定報酬率。
十 六 、 平均成本: 係指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十 七 、持有成本:係指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十 八 、 報酬率: 係指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十 九 、收益實際分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交付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
產之日。
二十、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
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一 、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
值 或市場價值」 。 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二 、 投資標的價值:係 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 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
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三 、 保單子價值: 係指以新台幣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
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四 、 保單帳戶價值:係 指以新台 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
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一款
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五、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自本契約生效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
翌日為第二保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108年 1月 1日,則第一保單週年日為109年
1月 1日,第二保單週年日為110年 1月 1日 ),以此類推。
二十六 、 保單週月日:係指本 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