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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三商美邦人壽享貼心完全失能扶助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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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PDR3 第三版 - 1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享貼心完全失能扶助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附加本附約者始有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 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103 11 10日三品字第00189號函備查
107 12 13日三品字第00205號函備查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傳真:02-25163359
電子信箱(E-mail):callcenter@mail.mli.com.tw
第 一 條 【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享貼心完全失能扶助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
,附加於主終身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訂定。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本附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保單面頁所載本附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
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
法人醫院。
第 三 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XTPDR3 第三版 - 2
第 五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者,本公司依該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
金或豁免保險費。
第 六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
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
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本附約(含附加條款)之保險費,超過主契約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應就主契約與本附約(含
附加條款)保險費之合計金額準用主契約有關「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條款之約定
辦理。
第 八 條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主契約停效期間,本附約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於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主契約有關「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條款約定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
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附約因第七條或第二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三條第一
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 九 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的告知事項應
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
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
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第 十 條 【附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XTPDR3 第三版 - 3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附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開始生效。
本附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各項保險金額表」
中。
第十一條 【附約的終止(二)】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得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主契約時。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前項情形,在本附約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不得終
止。
第十二條 【附約的終止(三)】
本附約倘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效力終止時,本公司應將本附約之解約金償付予要保人
第十三條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時之處理】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得持續有效,但繳費方式一律改以年繳方式辦理,本公司不
受理其他繳法繳付保險費:
一、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
二、主契約繳費期滿且持續有效時。
第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五條 【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本公司於診斷確定致成附表所
列完全失能情事之日與嗣後每屆確定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日之週年日被保險人仍生存
時,按本附約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
九歲(含)止。
本公司開始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後,要保人不得申請終止本附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
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第十六條 【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四、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生存之文件。
受益人申領首次「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
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
險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七條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
起,豁免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之應繳保險費。
本附約因前項約定情形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當
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於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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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若依前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第二十二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第十八條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受益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完全失能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前項各款情形,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未到期保險費或退還保險費時,如要
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一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未曾申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者,得申請減少保險
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本附約之附約終
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
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
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附約
繼續有效。除本附約約定之豁免保險費及返還未到期保險費不適用外,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
,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條第一項所稱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各項
保險金額表」中。
第二十三條 【保險單借款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本附約為質,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
借款,繳費期間內,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80%,繳費期滿後,其可
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9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本附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本附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本附約效力之申請恢復,準用本附約第八條之約定。
第二十四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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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發現錯誤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附約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被保險人,則以主契約之身故受益
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二十六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七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九條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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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完 全 失 能 程 度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 )或言語(註3 )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U&I 35512-2018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費率表-1)
投保 投保
年齡 年齡
586 0 512 909 33 855
587 1 513 921 34 870
588 2 514 934 35 886
593 3 519 945 36 899
601 4 526 956 37 913
609 5 534 968 38 927
619 6 544 980 39 942
629 7 553 993 40 957
640 8 563 1003 41 968
650 9 573 1014 42 979
661 10 583 1025 43 992
672 11 594 1037 44 1004
684 12 604 1050 45 1017
696 13 615 1055 46 1029
708 14 626 1061 47 1041
719 15 637 1068 48 1053
728 16 647 1076 49 1066
737 17 657 1085 50 1080
747 18 668 1088 51 1085
756 19 679 1091 52 1091
766 20 690 1094 53 1098
775 21 699 1097 54 1106
785 22 709 1100 55 1114
794 23 719 1103 56 1115
804 24 730 1106 57 1116
814 25 741 1109 58 1117
826 26 754 1112 59 1118
838 27 768 1115 60 1119
850 28 782 1118 61 1120
863 29 797 1121 62 1121
876 30 811 1124 63 1122
886 31 825 1127 64 1123
898 32 840 1130 65 1124
男性 女性
三商美邦人壽享貼心完全失能扶助終身健康保險附約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繳費6年期
(費率表-2)
投保 投保
年齡 年齡
389 0 340 606 33 569
390 1 341 615 34 579
391 2 342 623 35 590
394 3 345 631 36 599
399 4 350 639 37 608
405 5 355 647 38 617
412 6 361 655 39 627
418 7 368 664 40 637
425 8 374 671 41 645
432 9 381 679 42 653
440 10 388 687 43 661
447 11 395 695 44 670
455 12 402 704 45 679
463 13 409 708 46 686
471 14 416 713 47 695
478 15 424 718 48 703
484 16 430 724 49 712
491 17 437 731 50 722
497 18 444 732 51 726
503 19 451 733 52 730
510 20 459 736 53 735
516 21 465 739 54 741
522 22 472 744 55 747
529 23 479 745 56 748
535 24 485 746 57 749
542 25 493 749 58 750
550 26 502 753 59 751
558 27 511 759 60 752
566 28 520 760 61 753
575 29 530 761 62 754
584 30 540 765 63 755
591 31 549 771 64 756
599 32 559 779 65 757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三商美邦人壽享貼心完全失能扶助終身健康保險附約費率表
繳費10年期
(每萬元保險金額)
(費率表-3)
投保 投保
年齡 年齡
272 0 237 426 33 398
273 1 238 432 34 406
274 2 239 439 35 413
276 3 241 444 36 419
279 4 245 450 37 426
283 5 248 456 38 433
288 6 253 462 39 440
293 7 257 469 40 447
298 8 262 474 41 453
303 9 266 480 42 458
308 10 271 486 43 464
313 11 276 492 44 471
318 12 281 499 45 477
324 13 286 503 46 483
330 14 291 506 47 489
335 15 296 511 48 495
339 16 301 516 49 502
344 17 306 521 50 509
348 18 311 523 51 512
353 19 316 525 52 516
357 20 321 528 53 520
362 21 325 531 54 525
366 22 330 536 55 530
371 23 335 538 56 531
375 24 340 540 57 532
380 25 345 544 58 533
386 26 351 549 59 534
391 27 358 556 60 535
397 28 364 558 61 536
403 29 371 562 62 537
410 30 378 567 63 538
415 31 385 574 64 539
421 32 391 583 65 540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繳費15年期
三商美邦人壽享貼心完全失能扶助終身健康保險附約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費率表-4)
投保 投保
年齡 年齡
213 0 186 337 33 314
214 1 187 342 34 320
215 2 188 347 35 326
217 3 190 352 36 331
220 4 192 357 37 336
223 5 195 362 38 342
226 6 199 367 39 347
230 7 202 373 40 353
234 8 206 377 41 358
238 9 209 382 42 362
242 10 213 388 43 367
246 11 217 393 44 372
251 12 221 399 45 378
255 13 225 402 46 383
260 14 229 406 47 388
264 15 233 410 48 393
267 16 237 415 49 399
271 17 240 420 50 405
274 18 244 422 51 408
278 19 248 425 52 412
282 20 252 428 53 416
285 21 256 433 54 420
288 22 260 438 55 425
292 23 263 440 56 426
296 24 267 444 57 427
300 25 271 449 58 428
304 26 276 455 59 429
309 27 281 462 60 430
314 28 287 466 61 431
319 29 292 472 62 432
324 30 298 479 63 433
328 31 303 488 64 434
333 32 308 498 65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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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繳費20年期
(每萬元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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