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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三商美邦人壽世紀贏家變額萬能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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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世紀贏家變額萬能終身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核准文號:92.12.31台財保字第0920712138號函
93.03.24三品字第00019號函
95.05.12管保二字第09502042800號函
核備文號:93.02.27三品字第00011號函
94.02.04三品字第00009號函
備查文號:95.10.27三品字第00063號函
※本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
成部分。
的解釋,應探求 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所稱「目標保險費」係指依據保險額、被保險人 齡、性別、預定死亡等所決定之
保險費。
所稱「額外保險費」係指要保人額外用於投資之保險費,其值為所繳保險費扣除歷年
年度(含年度)未繳足目標保險費之額。
約所稱「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該筆保險費之保單年度若歷保單年度有目標保
費未繳足之情形者,應依序遞補之,受遞補之保年度為該筆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
約所稱「約附加費用」係指發單所產生之費用及其後續相關政費用,其按保險
費扣除之比(如附表一)。
約所稱「保險額」係指本保險單面頁所載之壽險主約保險 額,倘爾後該保險 額有
所變,則以變
額為保險額。
約所稱「管費」係指本 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每月新台幣壹佰捌 元為上限。本公司
得因物價上漲致使所收取之「費」足以支付相關費用時,調整此費用上限,惟每次調
以調整當時與前次調整當時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變動幅為限。
所稱「人壽保險成本」係根據訂 約時被保險人之性別、體況及扣款當時之到達
齡與危險保額計算而得之費用。
上述所稱「到達齡」係指保單面頁所載之投保齡加上本約之保單年度減一。
上述所稱「危險保額」係
A型:保險額扣除保單價值後之餘額,但扣除後之額為負值時則設定為
B型:保險額。
所稱「身故保險 」或「完全殘廢保險」之保險金金額將依投保型別而,其中A型
為「保險 額」與「保單價值」取其大者;B型為「保險 額」與「保單價值」之和(請詳
條款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所稱「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每次所繳交保險費扣除其所屬保險費年度之「約附加費
用」及依第七條所約定之「附約保險費」後之額。
所稱「淨保險費投資日」係指本公司將「淨保險費」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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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之特定日期。第一次的「淨保險費投資日」為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後之次一營業日,第
二次及以後的「淨保險費投資日」為收到保險費後之次一營業日。
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用以投資分配之帳戶或基 (如附表二)。
約所稱「保單子價值」係指
一、有單位淨值之保單子價值︰各單一投資標的之淨值乘以該投資標的單位所得之額。
二、無單位淨值之保單子價值︰前一日之保單子價值加上當日投入之 額扣除當日減少之
加上當日之息。
所稱「保單價值」係指所有「保單子價值」之合計 ;但於第一期淨保險費投資日前
係指第一期淨保險費,依保單生效日當月台灣銀 、第一銀、合作庫銀 及中央信託局
份有限公司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以日單 加計 息至「第一次淨
保險費投資日」止,投資日當日予計息。
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保單生效日之每隔一個月的日期,倘當月無同日則為當月最
一日。
所稱「每月扣除額」係指自生效日起,於每月「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價值中扣除之「
壽保險成本」、「管 費」及「未繳付之附約保險費」。本公司將依各投資標的「保單子價
」佔「保單價值」比 乘以每月扣除額所得之 額扣抵各投資標的之額或等值之基 單位
所稱「營業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之營業日,且為台灣地區銀之營業日,但
特別因素,致使投資標的市場關閉或限制交時,則營業日為投資標的之實際日。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
約保險費之收取、保單價值之返還與保、解約 等之給付,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第 四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 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
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 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 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
時起生效,本 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 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首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納首期保險費以後,定期繳費外亦可以彈性繳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
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本公司應於本 約保單價值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並自
保單週月日之翌日起三十一日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 約及附加於本 約之附加 約自寬限期間終 翌日起停止效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 【附約保險費之繳付與扣除】
附加於本約之附加約,本公司所收到之保險費應優先支付該期附約之保險費。
本公司如未於附約保險費應繳日前收到附約保險費,將於附約保險費應繳日將該項未繳付之附
約保險費納入每月扣除額,自保單價值中扣除。
第 八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 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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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隱,或因過失遺 或為 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明或明的事實時在此
限。
前項解除 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約開始日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 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 明,致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通知受
人。
本公司解除約時,應依解除約之次一營業日保單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 九 條 【匯率計算】
約運作有幣別轉換情形時,其匯計算如下:
一、「淨保險費」之投入
本公司根據「淨保險費投資日」兆豐國際商業銀中午十二時外幣牌告賣出即期匯,將
淨保險費投資日未投資之淨保險費轉換為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額。
二、各項保險、解約、保單價值之計算:
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兆豐國際商業銀外幣牌告買入即期匯之收盤價,將應給
付之額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三、「每月扣除額」之扣除:
本公司根據扣除日兆豐國際商業銀外幣牌告賣出即期匯之收盤價,將「每月扣除額」
轉換為相同於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額。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兆豐國際商業銀外幣牌告買入即期匯之收盤價,將轉出之投資標的
額轉成等值新台幣,扣除轉換費用後,再以轉換日兆豐國際商業銀外幣牌告賣出即期
之收盤價,轉換為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額。
投資標的之轉換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將直接以此計價貨幣進轉換。
第 十 條 【保單價值的通知】
本公司應於本約有效期間內每隔三個月,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約之下事項
一、各投資標的現況。
二、各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及單位或保單子價值。
三、各投資標的之動情形。
四、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額。
五、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
、身故保險、完全殘廢保險
第十一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列金額給付身故保險
A型:
「保險額」與「保單價值」取其大者。
B型:
「保險額」與「保單價值」之和。
前述「保單價值」係指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價值
前項情形, 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三十二條之時效者,本公司根據文
送達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價值及該期間所扣除之人壽保險成本退還予要保人,又 受益人備齊
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逾被保險人保險 齡達一百 五歲之保單週 日時,保單價值之計算,
以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百 五歲之保單週日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價值認定。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後,本約之效終止。
第十二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 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 完全殘廢情事之一並經本公司確認符合者,本
司按下列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A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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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額與保單價值取其大者。
B型:
保險額與保單價值之和。
前述「保單價值」係指本公司確認完全殘廢日且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營業
日之保單價值。
前項情形 本公司確認完全殘廢日且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三十二條之
效時,本公司根據該日之保單價值及該期間所扣除之人壽保險成本退還予要保人,又本公司
確認完全殘廢日且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逾被保險人保險 齡達一百五歲之保
單週日時,保單價值之計算,則以被保險人保險 齡達一百 五歲之保單日次一營業日
之保單價值認定。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後,本 約之效 終止。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 約有效且保險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 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以該保單週
日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價值給付滿期保險,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後,本約效 終止。
第十四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終止本 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 息給
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係指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價值。
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轉換投資標的,本公司於收到申請書後之次一營業日進
投資標
的之轉換。
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要保人四次免費轉換申請,倘 超過四次,本公司將收取新台幣伍佰
元作為轉換費用。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之增加、關閉及終止】
投資標的之增加: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新的投資標的供要保人作為投資分配之選擇;本公司並應
投資標的設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之關閉: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關閉特定之投資標的,此關閉之投資標的 再接受轉入及增加
資;本公司並應於投資標的關閉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書面通知送達三十日
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欲 改之投資標的及比 ;如要保人逾期未作前項回覆時,視為同意本
司依要保人所指定的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 淨保險費之投資分配依
。如要保人無其餘指定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以與該關閉之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三商美邦帳戶
,作為未 淨保險費暫時停泊之帳戶,本公司將於保單價值通知書中,請要保人重新指定投
標的及比
投資標的之終止: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本公司並應於投資標的終止前三十日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書面通知送達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欲 改之投資標的及比
;如要保人逾期未作前項回覆或投資標的由 可抗 之因素而 即終止時,本公司將逕以要保
人所指定的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此終止投資標的之保單子價值及未
保險費之投資分配依據。如要保人無其餘指定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以與該終止之投資標的相
同幣別之三商美邦帳戶,作為此終止投資標的之保單子價值及未淨保險費暫時停泊之帳戶
本公司將於保單價值通知書中,請要保人重新指定投資標的及比
因投資標的之關閉或終止,致使要保人改其投資標的及比 者,本公司予計入免費轉換
申請次或收取轉換費用。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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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依本 約所持該投資標的之比分配予要保
人,將其再投資於該投資標的之受益單位。
第十八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繳足 保單年度未繳付之目標保險費及清償寬限期
欠繳之每月扣除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本公司於要保人已實際繳付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 效之次一營業日,將「淨保險費」依要保
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分配投入各投資標的。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 終止。
第十九條 【保單子價值的減少】
要保人得在本約各保單子價值範圍內依本公司規定申請減少保單子價值。
每一保單年度超過四次申請保單子價值的減少時,本公司就之後每次申請收取手續費新台幣
佰元,從申請的 額中扣除之。惟投保A型之保戶申請減少保單子價值後,其保險 額亦等額
低, 低後的保險 得低於本公司最低承保規定
第二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期
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負擔 息。
第二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 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日為準,依本 約第十一條之約定給付身故保險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
約給付身故保險 。本 約於給付身故保後,約即終止。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約終止之效力不受影響。
第二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身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完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 完全殘廢之保險 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 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第二十四條 【滿期保險金的領取】
於本約符合第十三條給付要件時,本公司主動給付滿期保險
受益人取「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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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 ,倘無其他受益人者,
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 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 效之日起二 後故意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者,本公司將根據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次
營業日本約之保單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二十六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 、解約 或返還保單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每月扣除額」未還清
,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
第二十七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 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 額,減額後的保險 額, 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額。
第二十八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於 約有效期間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視其為保單子價值的減少,本公司按第
九條約定辦
第二十九條 【保險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 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 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規定辦
一、如果被保險人的 齡或性別有錯誤時,本公司將依正確保險
齡或性別重新計算, 溢繳
人壽保險成本者,本公司應無息退還此溢繳部份, 短繳人壽保險成本者,要保人應補
其差額。
二、被保險人之真實投保 齡低於本公司承保最低 齡或高於承保最齡者,本約無效,
並退還當時之保單價值。
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 息退還溢繳之人壽保險成本;短繳
人壽保險成本予追回。
前項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 息退還費,人壽保險成本及
附加費用。
前述息按當時台灣銀 、第一銀 、合作 庫銀 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之月初第一營
業日牌告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第三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
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如發生法 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及滿期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 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人為本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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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三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第三十四條 【管轄法院】
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外時,則以台灣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一 本契約相關費用彙整表
1.約附加費用
保險費年度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至二十
目標保險費 65%為上限 30%為上限 10%為上 5%為上限
額外保險費 5%為上限
2.人壽保險成本
係根據訂 約時被保險人之性別、體況及扣款當時之到達齡與危險保額計算而得之
用。
3.
係指本 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每月新台幣壹佰捌 元為上限。本公司得因物價上漲致使
收取之「管 費」 足以支付相關費用時,調整此費用上限,惟每次調整幅 以調整當時
前次調整當時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變動幅為限。
4.投資標的之轉換費用
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要保人四次免費轉換申請,倘 超過四次,本公司將收取新台幣伍
佰元作為轉換費用。
5.「保單子價值的減少」手續費
每一保單年度超過四次申請保單子價值的減少時,本公司就之後每次申請收取手續費新台幣
伍佰元,從申請的額中扣除之。
6.解約費用
要保人終止本約時,本公司收取解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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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投資標的及各項費用說
一、要保人無須負擔基之申購及贖回等費用。
二、基 公司於計算基淨值時已扣除各基之經費及保管費等費用要保人無須另外付款
三、基(或帳戶)名稱、發機構及費用等資訊如下表示:
(或帳戶)名稱 機構 金類 計價貨幣
(每
保管費
(每
計價方式
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
新台幣
三商美邦美元帳戶
-
美元
三商美邦歐元帳戶
三商美邦
人壽
-
歐元
本公司每一營
業日公佈宣告
利率(註 1
華基 股票型 新台幣
1.60% 0.15%
單位淨值
位經濟基 股票型 新台幣
1.60% 0.15%
單位淨值
華中小精選基 股票型 新台幣
1.60% 0.15%
單位淨值
華傳家二號基 平衡型 新台幣
1.20% 0.12%
單位淨值
華神盾基 平衡型 新台幣
1.20% 0.10%
單位淨值
華全球債券基
華證券
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
公司
海外債券
新台幣
1.00% 0.16%
單位淨值
德盛德歐洲債券基 債券型 歐元
0.75% -
單位淨值
德盛德國際債券基 債券型 歐元
0.85% -
單位淨值
德盛德全球成長基 股票型 歐元
1.75% -
單位淨值
德盛德歐洲基 股票型 歐元
1.35% -
單位淨值
德盛德 全球生物科技
德盛安
資產管
股票型 歐元
1.75% -
單位淨值
寶源環球亞洲債券基 債券型 美元
1.25% 0.50%
單位淨值
寶源環球新興市場債券
債券型 美元
1.50% 0.50%
單位淨值
寶源環球美元債券基 債券型 美元
0.75% 0.50%
單位淨值
寶源環球美國小型公司
股票型 美元
1.50% 0.50%
單位淨值
寶源環球環球科技基
寶源投資
有限
公司
股票型 美元
1.50% 0.50%
單位淨值
高收益債券基
債券型 美元
1.00% 0.10%
單位淨值
菱拉丁美洲基 股票型 美元
1.25% 0.10%
單位淨值
泛太基 股票型 美元
1.25% 0.10%
單位淨值
東歐基 股票型 歐元
1.50% 0.10%
單位淨值
國際債券基
國際基
(愛
)公司
債券型 歐元
0.75% 0.10%
單位淨值
註:
1)三商美邦台幣、美元、歐元帳戶的宣告利率將分別以兆豐國際商業銀新台幣、美元
、歐元短天期定期存款利率為宣告標準。
2)德盛德歐洲債券基 (歐元)、德盛德 國際債券基(歐元)檔基有配息,
其配息作分配,將其再投資於該基之受益單位。
3)霸菱拉丁美洲基(美元)、霸 東歐基 (歐元)、霸高收益債券基(美元)
、霸國際債券基(歐元)、霸 泛太基 (美元),以上基其配息作分配,
將其再投資於該基之受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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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完全殘廢指下七項殘廢之一:
項目
1
雙目失明者。(註1
2
手腕關節缺失或 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 障害,終身 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
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 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0.02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 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做咀嚼運動,除質食物
以外能攝取之 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入浴等,皆 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VULII3 - 9
三商美邦世紀贏家變額萬能終身壽險批註條款
核准文號:93.10.06管保二字第09302023030號函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世紀贏家變額萬能終身壽險B型」自九十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生效之保險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約之一部份,本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生效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 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之保險額部分,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九十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 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
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前條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予受
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者須按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人壽保險成本
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三條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人投保或向同一保險人投保個保險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合計超過第三條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定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
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人
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人應賠之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
其責任。
U&I 257 (10-2006)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VULII3 - 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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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83 5.09 56 8.09 4.96
1 1.57 1.16 57 8.83 5.26
2 1.01 0.72 58 9.66 5.55
3 0.67 0.44 59 10.57 5.87
4 0.48 0.29 60 11.57 6.27
5 0.39 0.21 61 12.66 6.80
6 0.37 0.19 62 13.86 7.51
7 0.36 0.18 63 15.15 8.44
8 0.36 0.18 64 16.56 9.54
9 0.35 0.17 65 18.10 10.74
10 0.33 0.17 66 19.78 11.96
11 0.31 0.18 67 21.63 13.14
12 0.33 0.19 68 23.64 14.22
13 0.37 0.20 69 25.85 15.27
14 0.51 0.25 70 28.27 16.36
15 0.69 0.30 71 30.91 17.58
16 0.93 0.36 72 33.81 19.00
17 1.26 0.43 73 36.97 20.71
18 1.36 0.46 74 40.42 22.70
19 1.42 0.48 75 44.19 24.98
20 1.44 0.49 76 48.31 27.55
21 1.44 0.50 77 52.79 30.39
22 1.42 0.50 78 57.68 33.52
23 1.39 0.50 79 63.01 36.97
24 1.35 0.51 80 68.80 40.77
25 1.30 0.52 81 75.11 44.95
26 1.25 0.54 82 81.95 49.56
27 1.22 0.57 83 89.38 54.63
28 1.20 0.62 84 97.42 60.20
29 1.20 0.68 85 106.13 66.32
30 1.21 0.73 86 115.54 73.04
31 1.24 0.79 87 125.70 80.41
32 1.29 0.83 88 136.63 88.46
33 1.37 0.86 89 148.39 97.26
34 1.46 0.88 90 161.00 106.84
35 1.57 0.90 91 174.49 117.27
36 1.69 0.93 92 188.90 128.60
37 1.83 0.98 93 204.24 140.86
38 1.97 1.04 94 220.51 154.07
39 2.13 1.13 95 237.67 168.24
40 2.31 1.25 96 255.70 183.39
41 2.52 1.38 97 274.57 199.51
42 2.75 1.54 98 294.26 216.62
43 3.02 1.72 99 314.75 234.74
44 3.31 1.91 100 336.02 253.86
45 3.61 2.12 101 358.05 274.02
46 3.92 2.33 102 380.82 295.23
47 4.23 2.54 103 403.58 316.78
48 4.53 2.76 104 426.49 338.82
49 4.83 2.97 105 666.67 583.33
50 5.14 3.19
51 5.49 3.44
52 5.88 3.70
53 6.33 4.00
54 6.85 4.31
55 7.43 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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