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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世紀贏家變額萬能終身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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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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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世紀贏家變額萬能終身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核准文號: 92.12.31台財保字第0920712138號函
核備文號: 93.2.27三品字第00011號函
本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目標保險費」係指依據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年齡、性別、預定死亡率等所決定之
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額外保險費」係指要保人額外用於投資之保險費,其值為所繳保險費扣除歷年保
單年度(含當年度)未繳足目標保險費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該筆保險費之保單年度。若歷保單年度有目標保險
費未繳足之情形者,應依序遞補之,受遞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
本契約所稱「契約附加費用」係指本契約發單所產生之費用及其後續相關行政費用,其按保險
費扣除之比例(如附表一)。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保險單面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險金額,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
所變更,則以變更後金額為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管理費」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每月新台幣壹佰捌拾元為上限。本公司
得因物價上漲致使所收取之「管理費」不足以支付相關費用時,調整此費用上限,惟每次調整
幅度以調整當時與前次調整當時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幅度為限。
本契約所稱「人壽保險成本」係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之性別、體況及扣款當時之到達年
齡與危險保額計算而得之費用。
上述所稱「到達年齡」係指保單面頁所載之投保年齡加上本契約之保單年度減一。
上述所稱「危險保額」係指
A型: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價值後之餘額,但扣除後之金額為負值時則設定為零。
B型: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之保險金金額將依投保型別而異,其中A型
為「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取其大者;B型為「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之和(請詳閱
條款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本契約所稱「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每次所繳交保險費扣除其所屬保險費年度之「契約附加費
用」及依第七條所約定之「附約保險費」後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淨保險費投資日」係指本公司將「淨保險費」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分
配之特定日期。要保人得指定第一次的「淨保險費投資日」為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後之次
一營業日或本公司同意承保且已實際繳付(繳交支票者,須已兌現且入本公司帳戶)第一期保
險費之次一營業日,第二次及以後的「淨保險費投資日」為收到保險費後之次一營業日。
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用以投資分配之帳戶或基金 (如附表二)。
本契約所稱「保單子價值」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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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單位淨值之保單子價值︰各單一投資標的之淨值乘以該投資標的單位數所得之金額。
二、無單位淨值之保單子價值︰前一日之保單子價值加上當日投入之金額扣除當日減少之金額
加上當日之利息。
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係指所有「保單子價值」之合計數;但於第一期淨保險費投資日前,
係指第一期淨保險費,依保單生效日當月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及中央信託局股
份有限公司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以日單利加計利息至「第一次淨
保險費投資日」止,投資日當日不予計息。
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保單生效日之每隔一個月的日期,倘當月無同日則為當月最後
一日。
本契約所稱「每月扣除額」係指自生效日起,於每月「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價值中扣除之「人
壽保險成本」、「管理費」及「未繳付之附約保險費」。本公司將依各投資標的「保單子價值
」佔「保單價值」比例乘以每月扣除額所得之金額扣抵各投資標的之金額或等值之基金單位數
本契約所稱「營業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之營業日,且為台灣地區銀行之營業日,但若因
特別因素,致使投資標的市場關閉或限制交易時,則營業日為投資標的之實際交易日。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保單價值之返還與保險金、解約金等之給付,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第 四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
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退還要保人下列金額:
一、契約撤銷申請日在「第一次淨保險費投資日」前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二、契約撤銷申請日在「第一次淨保險費投資日」後時,本公司退還契約撤銷核定完成日次一
營業日之保單價值加上已收取之契約附加費用、附約保險費、人壽保險成本及管理費予
保人。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
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首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納首期保險費以後,除了定期繳費外亦可以彈性繳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
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保單價值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並自該
保單週月日之翌日起三十一日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附加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 【附約保險費之繳付與扣除】
附加於本契約之附加契約,本公司所收到之保險費應優先支付該期附約之保險費。
本公司如未於附約保險費應繳日前收到附約保險費,將於附約保險費應繳日將該項未繳付之附
約保險費納入每月扣除額,自保單價值中扣除。
第 八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VULII0 - 2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通知受益
人。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依解除契約之次一營業日保單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 九 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運作有幣別轉換情形時,其匯率計算如下:
一、「淨保險費」之投入:
本公司根據「淨保險費投資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午十二時外幣牌告賣出即期匯率,將
淨保險費投資日未投資之淨保險費轉換為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金額。
二、各項保險金、解約金、保單價值之計算:
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營業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買入即期匯率之收盤價,將應給
付之金額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三、「每月扣除額」之扣除:
本公司根據扣除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賣出即期匯率之收盤價,將「每月扣除額」
轉換為相同於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金額。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買入即期匯率之收盤價,將轉出之投資標的
金額轉成等值新台幣,扣除轉換費用後,再以轉換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賣出即期
匯率之收盤價,轉換為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金額。
投資標的之轉換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將直接以此計價貨幣進行轉換。
第 十 條 【保單價值的通知】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隔三個月,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之下列事項:
一、各投資標的現況。
二、各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及單位數或保單子價值。
三、各投資標的之異動情形。
四、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五、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
六、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一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A型:
「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取其大者。
B型:
「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之和。
前述「保單價值」係指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價值。
前項情形,若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三十二條之時效者,本公司根據文件
送達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價值及該期間所扣除之人壽保險成本退還予要保人,又若受益人備齊所
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逾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保單價值之計算,
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價值認定。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並經本公司確認符合者,本公
司按下列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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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型:
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取其大者。
B型:
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之和。
前述「保單價值」係指本公司確認完全殘廢日且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營業
日之保單價值。
前項情形若本公司確認完全殘廢日且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三十二條之時
效時,本公司根據該日之保單價值及該期間所扣除之人壽保險成本退還予要保人,又若本公司
確認完全殘廢日且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逾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五歲之保
單週年日時,保單價值之計算,則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次一營業日
之保單價值認定。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以該保單週年
日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
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金,係指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價值。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轉換投資標的,本公司於收到申請書後之次一營業日進行投資標
的之轉換。
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要保人四次免費轉換申請,倘若超過四次,本公司將收取新台幣伍佰
元作為轉換費用。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之增加、關閉及終止】
投資標的之增加: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新的投資標的供要保人作為投資分配之選擇;本公司並應於
投資標的設立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之關閉: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關閉特定之投資標的,此關閉之投資標的不再接受轉入及增加投
資;本公司並應於投資標的關閉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書面通知送達三十日
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欲更改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如要保人逾期未作前項回覆時,視為同意本公
司依要保人所指定的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淨保險費之投資分配依據
。如要保人無其餘指定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以與該關閉之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三商美邦帳戶
,作為未來淨保險費暫時停泊之帳戶,本公司將於保單價值通知書中,請要保人重新指定投資
標的及比例。
投資標的之終止: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本公司並應於投資標的終止前三十日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書面通知送達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欲更改之投資標的及比例
;如要保人逾期未作前項回覆或投資標的由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立即終止時,本公司將逕以要保
人所指定的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此終止投資標的之保單子價值及未來淨
保險費之投資分配依據。如要保人無其餘指定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以與該終止之投資標的相
同幣別之三商美邦帳戶,作為此終止投資標的之保單子價值及未來淨保險費暫時停泊之帳戶,
本公司將於保單價值通知書中,請要保人重新指定投資標的及比例。
若因投資標的之關閉或終止,致使要保人更改其投資標的及比例者,本公司不予計入免費轉換
申請次數或收取轉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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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之比例分配予要保
人,將其再投資於該投資標的之受益單位。
第十八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繳足歷保單年度未繳付之目標保險費及清償寬限期間
欠繳之每月扣除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本公司於要保人已實際繳付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復效之次一營業日,將「淨保險費」依要保人
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投入各投資標的。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保單子價值的減少】
要保人得在本契約各保單子價值範圍內依本公司規定申請減少保單子價值。
每一保單年度超過四次申請保單子價值的減少時,本公司就之後每次申請收取手續費新台幣伍
佰元,從申請的金額中扣除之。惟投保A型之保戶申請減少保單子價值後,其保險金額亦等額
降低,降低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最低承保規定。
第二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
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二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一條之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
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契約即行終止。若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契約終止之效力不受影響。
第二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第二十四條 【滿期保險金的領取】
於本契約符合第十三條給付要件時,本公司主動給付滿期保險金。
受益人領取「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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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倘無其他受益人者,則
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將根據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
營業日本契約之保單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二十六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每月扣除額」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二十七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
第二十八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視其為保單子價值的減少,本公司按第十
九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保險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果被保險人的年齡或性別有錯誤時,本公司將依正確保險年齡或性別重新計算,若溢繳
人壽保險成本者,本公司應無息退還此溢繳部份,若短繳人壽保險成本者,要保人應補
其差額。
二、被保險人之真實投保年齡低於本公司承保最低年齡或高於承保最高年齡者,本契約無效,
並退還當時之保單價值。
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溢繳之人壽保險成本;短繳之
人壽保險成本不予追回。
前項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管理費,人壽保險成本及契約
附加費用。
前述利息按當時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之月初第一營
業日牌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第三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
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及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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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三十二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三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三十四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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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本契約相關費用彙整表
1.契約附加費用
保險費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至二十年
目標保險費 65%為上限 30%為上限 10%為上限 5%為上限
額外保險費 5%為上限
2.人壽保險成本
係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之性別、體況及扣款當時之到達年齡與危險保額計算而得之
用。
3.管理費
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每月新台幣壹佰捌拾元為上限。本公司得因物價上漲致使
收取之「管理費」不足以支付相關費用時,調整此費用上限,惟每次調整幅度以調整當時
前次調整當時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幅度為限。
4.投資標的之轉換費用
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要保人四次免費轉換申請,倘若超過四次,本公司將收取新台幣
佰元作為轉換費用。
5.「保單子價值的減少」手續費
每一保單年度超過四次申請保單子價值的減少時,本公司就之後每次申請收取手續費新台
伍佰元,從申請的金額中扣除之。
6.解約費用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不收取解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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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投資標的及各項費用說明
一、要保人無須負擔基金之申購、轉換及贖回等費用。
基金發行公司於計算基金淨值時已扣除各基金之經理費及保管費等費用要保人無須另外付款
三、基金(或帳戶)名稱、發行機構及費用率等資訊如下表列示:
基金(或帳戶)名稱 發行機構 基金類型 計價貨幣
經理費率
(每年)
保管費率
(每年)
計價方式
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
新台幣
三商美邦美元帳戶
-
美元
三商美邦歐元帳戶
三商美邦
人壽
-
歐元
本公司每一營
業日公佈單位
淨值(依帳戶
購買之債券換
算價值)
復華復華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1.6% 0.15%
單位淨值
復華數位經濟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1.6% 0.15%
單位淨值
復華中小精選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1.6% 0.15%
單位淨值
復華傳家二號基金 平衡型 新台幣
1.2% 0.12%
單位淨值
復華全球債券基金
復華證券
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
公司
海外債券
新台幣
1%
0.16%
單位淨值
德盛德利歐洲債券基
債券型 歐元
0.7% 0.04%
單位淨值
德盛德利國際債券基
債券型 歐元
0.8% 0.04%
單位淨值
德盛德利全球成長基
股票型 歐元
1.25% 0.04%
單位淨值
德盛德利歐洲基金 股票型 歐元
1.25% 0.04%
單位淨值
德盛德利全球生物科
技基金
德盛安聯
資產管理
股票型 歐元
1.25% 0.04%
單位淨值
寶源環球亞洲債券基
債券型 美元
1% 0.5%
單位淨值
寶源環球新興市場債
券基金
債券型 美元
1% 0.5%
單位淨值
寶源環球美國債券基
債券型 美元
0.75% 0.5%
單位淨值
寶源環球美國小型公
司基金
股票型 美元
1.5% -
單位淨值
寶源環球環球科技基
寶源投資
管理有限
公司
股票型 美元
1.25% -
單位淨值
德盛德利歐洲債券基金(歐元)德盛德利國際債券基金(歐元)兩檔基金有配息
配息不作分配,將其再投資於該基金之受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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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殘 廢 程 度 表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殘廢程度之一:
VULII0 - 10
項目
1
雙目失明者。(註1
2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
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
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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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0.69 0.30 71 30.91 17.58
16 0.93 0.36 72 33.81 19.00
17 1.26 0.43 73 36.97 20.71
18 1.36 0.46 74 40.42 22.70
19 1.42 0.48 75 44.19 24.98
20 1.44 0.49 76 48.31 27.55
21 1.44 0.50 77 52.79 30.39
22 1.42 0.50 78 57.68 33.52
23 1.39 0.50 79 63.01 36.97
24 1.35 0.51 80 68.80 40.77
25 1.30 0.52 81 75.11 44.95
26 1.25 0.54 82 81.95 49.56
27 1.22 0.57 83 89.38 54.63
28 1.20 0.62 84 97.42 60.20
29 1.20 0.68 85 106.13 66.32
30 1.21 0.73 86 115.54 73.04
31 1.24 0.79 87 125.70 80.41
32 1.29 0.83 88 136.63 88.46
33 1.37 0.86 89 148.39 97.26
34 1.46 0.88 90 161.00 106.84
35 1.57 0.90 91 174.49 117.27
36 1.69 0.93 92 188.90 128.60
37 1.83 0.98 93 204.24 140.86
38 1.97 1.04 94 220.51 154.07
39 2.13 1.13 95 237.67 168.24
40 2.31 1.25 96 255.70 183.39
41 2.52 1.38 97 274.57 1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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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3.02 1.72 99 314.75 234.74
44 3.31 1.91 100 336.02 25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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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4.23 2.54 103 403.58 316.78
48 4.53 2.76 104 426.49 338.82
49 4.83 2.97 105 666.67 583.33
50 5.14 3.19
51 5.49 3.44
52 5.88 3.70
53 6.33 4.00
54 6.85 4.31
55 7.43 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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