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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三商美邦人壽世紀豐富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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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世紀豐富變額年金保險
107 08 28日三品字第00097號函備查
107 06 08日三品字第00073號函備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
額減損。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傳真:02-25163359
電子信箱(E-mail):callcenter@mail.mli.com.tw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一次或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
,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且不得少於十年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
證給付年金之期間,依要保人於要保書上約定,有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種保證年金給
付期間。但要保人於要保書約定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給付方式者,則無保證期間。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
積期間屆滿日當時本公司考量整體經濟及執行資產配置所得之預期報酬率且須符合主管機
關最新公佈之法令依據為準,該利率為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之利率
,且不得為負數,該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所一次繳交之躉繳保險費,且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三
萬元,最高不得逾投保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九、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
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
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十、轉換費用:係指投資標的轉換所產生之費用及其後續相關行政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
主要給付項目: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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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方式計算。
十一、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投資配置金額:係指要保人所交付之保險費,扣除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費
用後之餘額,加上按每日淨額,依生效日當月三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
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前述保險費之
部或部分以支票繳納且支票兌現日在本契約生效日之後者,則自支票兌現日起算;以
動轉帳者,則自實際扣款日起算。
十三、投資標的運用期:係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目標到期基金)之運用期
十四、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運用保單帳戶價值購買投資標的之日,即投資標的申購日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
件一】及【附件二】
十六、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
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
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八、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
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
所得之值。
十九、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台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
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但於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二款方式計算
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
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二、到期收益金額:係指本契約【附件一】所連結之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之投資標的
值。
二十三、收益實際分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所交付之收益分配之日。
二十四、到期收益實際分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所交付之到期收益金額之
二十五、三家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
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參考行庫局為準。
第 三 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
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 五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
年金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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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第 六 條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
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繳交復效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投入至【附件二
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
本契約因第二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
十六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 七 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退還、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付收益分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前一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
構中午十二時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賣出即期匯率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收益分配及償付解約
金、部分提領金額:
(一)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根據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匯率參
考機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文件齊全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投
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
(三)給付收益分配:本公司根據收益實際分配日匯率參考機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買入
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分配之收益金額。
(四)償付解約金及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
知時及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約定之基準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
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
三、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轉換日匯率參考機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
價,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轉換日匯率參考機構投資
標的計價幣別之賣出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
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四、申請復效時,要保人繳交之復效保險費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
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中午十二時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賣出即期匯率計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
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 八 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附件一】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且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投資配置日起算
屆滿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之配息日仍生存者,投資標的發行機構將依【附件一】所列收益分配
算公式所得之金額(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應先扣除之)交付本公司。
前項收益分配,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予要保人:
一、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以匯款方式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
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的利率計算。要保人未能
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前,提供有效匯款帳號或因非可歸責本公司原因致無法完成匯款時,若
當次收益分配金額總額達新台幣伍佰元(含)以上者,本公司將以開立支票方式給付;若
當次收益分配金額總額未達新台幣伍佰元者,本公司將改以轉投入至【附件二】相同幣別
之貨幣帳戶方式辦理
二、轉投入同幣別之貨幣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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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後三個工作日內轉投入至【附件二】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
且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之一部分。
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或其
原因造成無法以前項第二款處理時,本公司將一律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投資運用期間,發行機構之配息日前三個工作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
前項給付方式。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第二項第一款用以判斷現金給付收益分配之金額標準,並應通知要
人。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收益分配之給付方式,如未選擇時,本公司將改以轉投入至【附件二
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方式辦理。
第 九 條 【目標到期基金到期的處理】
本契約【附件一】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到期收益金額時,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
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仍生存者,投資標的發行機構將依【附件一】所列到期收益金額之計
公式所得之金額(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應先扣除之)交付本公司。
前項到期收益金額,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予要保人:
一、一次領回保單帳戶價值:
要保人若選擇一次領回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契約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翌日零時起即行
終止。本公司應於該到期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以匯款方式給付之。若有幣別
轉換情形時,本公司將以到期收益實際分配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買入
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
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
率兩者取其大之值的利率計算。
二、轉投入同幣別之貨幣帳戶:
本公司應於該到期收益實際分配日後三個工作日內轉投入至【附件二】相同幣別之貨幣帳
戶,且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之一部分。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目標到期基金到期之給付方式,如未選擇時,本公司以第二項第二款
投入同幣別之貨幣帳戶方式辦理。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
方式。
第 十 條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
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轉出金額及指定欲轉入之
資標的,但不得由【附件二】之投資標的轉入【附件一】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時為基準日計算投資標的轉出單位數,再以基
日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轉出日,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
,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之投資標的價值中),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同次申請
換之投資標的中,最後一檔賣出之投資標的轉出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轉入日,配置於
轉入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亦可事先約定轉換日期,本公司將以約定轉換日期為基準日辦理前項投資標的轉換作
。前述約定轉換日期若遇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若遇其他交易尚未完成時,則順
至其他交易完成日。
前三項轉換期限內若遇年金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將不進行投資標的轉換作業,並於年金給付
始日依本契約第十六條之約定辦理。
投資標的轉換時,如因故發生暫停揭露參考淨值之情事,則第一項所約定之轉換程序須順延
該情事消滅後進行。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終止與無法投入投資標的之處理】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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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
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
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
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
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
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
配置比例及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方式。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及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方式。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
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下列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
網站公布。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該終止投資標的之轉出金額、收益分配
金額或到期收益金額投入之投資標的。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收益分配金額或到期收益金額投入之投
資標的。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
及提領次數。
倘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時已逾投資配置日,致要保人所交付之保險費無法依本契約之約定投入
附件一】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無息返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保險費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第十二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
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
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
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七、其他於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中記載之情事。
要保人依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七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
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
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
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
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
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
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三條 【發行不成立之處理】
目標到期基金成立日(不含)前,若未達募集資本規模或不符合發行條件致發行不成立時,
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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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將利息一併返還之。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金額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第十四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
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五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
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
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
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
係根據第十七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年金給付的方式】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本公司按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
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後,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
分期給付方式採年給付或月給付,由要保人在要保書約定。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
生存者,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該日的週年日或週月日給付第十七條計算之年金金額
予被保險人本人,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達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含)之年度為止。
第十七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
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非資產評價日時,以次一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保單帳戶價值。
第一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壹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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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
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所需之金額
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
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保單辦理保險
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的利率計算。
第十八條 【年金給付方式與保證期間的變更】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或保證
間,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第十九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
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並
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年利率一分計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
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貳仟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金額。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為基準日,並以基準日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
領的保單帳戶價值(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之保單帳戶
價值中)。
三、本公司將於基準日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
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要保人亦可事先約定部分提領日期,本公司將以約定部分提領日期為基準日辦理前項投資標
部分提領作業。前述約定部分提領日期若遇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若遇其他交易
未完成時,則順延至其他交易完成日。
第二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文件
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
於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
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前項給付受益人得選擇一次給付或依契約約定分期給付;受益人選擇一次給付,其計算之貼
利率為適用第十七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第二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若投資標的有
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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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
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
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二十三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
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一分。
第二十四條 【年金的申領】
年金給付之申領文件依年金給付方式分列如下:
一、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二、分期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
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適用第十七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依第一項第二款分期給付之約定,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
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
日給付。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
,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一分。
第二十五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
分提領金額及一次領回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等未償款項者,本公
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七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二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
價值之六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
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
價值(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抵之
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
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
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
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
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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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八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
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
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
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
算。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
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
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
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
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
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
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
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一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二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三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五項、第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十九條及附表一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四條 【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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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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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本契約相關費用表
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單位:新台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
收取標準 保費費用
保險費未達新台幣 200 萬元 4%
保險費達新台幣 200 萬元(含)以上 3.7%
二、保險相關費用
保單管理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管理)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依投資標的之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
應於保單帳戶價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要保人四次免費轉換,本公司自第五次起,將從
每次轉出金額中扣抵新台幣伍佰元作為轉換費用。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
用後調整此手續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於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
降,不在此限。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部分提領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超過四次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時,本公司自第五次起,
每次提領將收取手續費新台幣伍佰元並從減少的金額中扣除,本公司得於
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手續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於要保人有
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詳本公司網站
www.mli.com.tw
目標到期基金: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
種類
申購
手續費
經理
(管理)
保管費
提前買回費用
(贖回費用)
野村六年目標到期新興
市場債券基金(美元)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
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債券)(美元計價)
債券型
1.基金成立
日收取
3.0%。
2.基金成立
次一日至
第6
期日:每
年0.5%
0.12% 2.00%
註1:基金之經理費由投資機構收取,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註2:基金之保管費由保管機構收取,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註3:提前買回費用(贖回費用)為本基金每單位淨值之百分之二,所收取之費用將歸入本基金
產。
註4: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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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帳戶: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
種類
申購
手續費
經理
(管理)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三商美邦美元帳戶
(美元計價)
- - -
:三商美邦美元帳戶將投資於美元一年期(含)以下存款。其宣告利率係反映該帳戶之實際績效
與相關管理成本(每年0.2275%),並用以計算該帳戶之單位淨值,相關說明如下表:
帳戶名稱
宣告利率公告
與適用期間
宣告利率
參考指標
宣告利率調整區間
(反映實際績效與相關管理成本)
三商美邦美元
帳戶
每月第一個工作日
於本公司網頁公告
適用期間一個月。
上月最後一個資產
評價日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美元活期存
款利率。
最高為上月最後一個資產評價日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美元一年定期存款
利率,最低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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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投資標的說明(目標到期基金)
投資標的名稱:『野村六年目標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美元)(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債券)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機構:無。本基金非保證型基金,無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機制。
保管機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RR3。
計價幣別:美元。
成立日期:預計2018年10月17日,實際成立日期為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投資標的運用期: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屆滿六年之當日止,該日以本公司網站(www.mli.com.tw)公告為
主,若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
基金種類:債券型基金。
基金型態:開放式。
投資地區:全球新興市場為主。
是否有收益分配:無。
是否追加發行:否。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請。
經理(管理)費: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列費率計算
(1)基金成立日收取3.0%(按成立日當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3.0%計收,並於本基金成立日五個營業日內給付。
(2)基金成立次一日至第六年到期日:每年0.5%(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0.5%,逐日累計計算,並每曆月給
付乙次。)
保管費:按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0.12%之比率逐日計算,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曆月給付乙次。
申購手續費:由本公司支付。
提前買回費用(贖回費用):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含當日)起至到期前之買回所生之費用。其費用為本
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提前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到期收益金額之計算:
到期收益金額=投資運用期滿日之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要保人持有的受益權單位數計算之(以投資標的
幣別計算)。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1)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於募集期限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因本基金為野村到期收益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稱「傘型基金」)之子基金,故當傘型基金之二檔子基金中任一基金未達成立
條件時,本基金亦不成立。
(2)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3)本基金不成立時,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要保人。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
利息時,應將利息一併返還之。
【附件二】 投資標的說明(貨幣帳戶)
投資標的名稱 發行或經理(管理)機構
投資標的
種類
計價幣別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
三商美邦美元帳戶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美元
:本投資標的僅提供要保人依本契約條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九條第十條之約定
選取。
U&IA4108-2018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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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率表
本險無保險金額,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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