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A010 第零版 - 7
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
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所需之金額
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
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保單辦理保險
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的利率計算。
第十八條 【年金給付方式與保證期間的變更】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或保證期
間,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第十九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
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並於
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年利率一分計算
。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
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貳仟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金額。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為基準日,並以基準日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
領的保單帳戶價值(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之保單帳戶
價值中)。
三、本公司將於基準日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
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要保人亦可事先約定部分提領日期,本公司將以約定部分提領日期為基準日辦理前項投資標的
部分提領作業。前述約定部分提領日期若遇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若遇其他交易尚
未完成時,則順延至其他交易完成日。
第二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文件後
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應
於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
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前項給付受益人得選擇一次給付或依契約約定分期給付;受益人選擇一次給付,其計算之貼現
利率為適用第十七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第二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若投資標的有收
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