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九 條 【投資標的轉換】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投資運用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投資標的發行機構將按【附件一】
所列滿期保證金額計算公式所得之金額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應以收到前述金額次一資產評價日
為轉入日,將該筆金額轉換至【附件二】所列相同幣別之投資標的。
除前項之轉換,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
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轉出金額及
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但不得由【附件二】之投資標的轉入【附件一】之投資標的。本公司
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時為基準日計算投資標的轉出單位數,再以基準日後之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轉出日,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於同次申請轉換之投資標的中,最後
一檔賣出之投資標的轉出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轉入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亦可事先約定轉換日期,本公司將以約定轉換日期為基準日辦理前項投資標的轉換作業
。前述約定轉換日期若遇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若遇其他交易尚未完成時,則順延
至其他交易完成日。
前三項轉換期限內若遇年金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將不進行投資標的轉換作業,並於年金給付開
始日依本契約第十五條之約定辦理。
投資標的轉換時,如因故發生暫停揭露參考淨值之情事,則第一項所約定之轉換程序須順延至
該情事消滅後進行。
第 十 條 【 非 普通公司債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附件二】非普通公司債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
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
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
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
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
配置比例及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方式。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及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方式。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
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下列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
網站公布。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該終止投資標的之轉出金額、收益分配
金額或滿期保證金額投入之投資標的。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收益分配金額或滿期保證金額投入之投
資標的。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
及提領次數。
第十一 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
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
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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