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價值超過上述金額,本公司應依該保單價值給付完
全殘廢保險金。
B 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 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 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 額」與
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價值之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前二項情形若 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三十一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根據文件
送達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價值及該期間人壽保險成本退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 約之效力 即 行終止。
第十四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終止本契 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 息給
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金,係指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價值。
本契 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轉換投資標的,投資標的之轉換將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後之次一
營業日進行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公司每一保單週月提供要保人一次免費轉換申請,倘若 超過一次,本公司將從每次轉出金 額
中扣抵新台幣壹千元作為轉換費用。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之增加、關閉及終止】
投資標的之增加: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新的投資標的供要保人作為投資分配之選擇;本公司並應於
投資標的設立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之關閉: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關閉特定之投資標的,此關閉之投資標的不 再接受轉入及增加投
資;本公司並應於投資標的關閉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書面通知送達三十日
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欲更 改之投資標的及比例 ;如要保人逾期未作前項回覆時,視為同意本公
司依要保人所指定的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 淨保險費之投資分配依據
。如要保人無其餘指定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以與該關閉之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三商美邦帳戶
,作為未
來淨保險費暫時停泊之帳戶,本公司將於保單價值通知書中,請要保人重新指定投資
標的及比例。
投資標的之終止: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本公司並應於投資標的終止前三十日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書面通知送達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欲更 改之投資標的及比例
;如要保人逾期未作前項回覆或投資標的由不 可抗力 之因素而立 即終止時,本公司將逕以要保
人所指定的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此終止投資標的之保單子價值及未來 淨
保險費之投資分配依據。如要保人無其餘指定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以與該終止之投資標的相
同幣別之三商美邦帳戶,作為此終止投資標的之保單子價值及未來淨保險費暫時停泊之帳戶,
本公司將於保單價值通知書中,請要保人重新指定投資標的及比例。
若因投資標的之關閉或終止,致使要保人更改其投資標的及比例 者,本公司不予計入免費轉換
申請次數或收取轉換費用。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依本契 約所持該投資標的之比例分配予要保
人,將其再投資於該投資標的之受益單位。
第十八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 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下列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 力 。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停效者:應繳足未來三個月之目標保險費。
VUL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