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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世紀理財變額萬能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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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UL4 - 1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世紀理財變額萬能終身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保單持續特別紅利
核准文號:91.08.20 台財保字第0910706725
93.07.29 金管保二字第0930252097
核備文號:94.02.04三品字第00009號函
94.12.26三品字第00085號函
※本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目標保險費」係指依據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年齡、性別、預定利率、預定死亡率
、預定附加費用率及繳費年期等所決定之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額外保險費」係指要保人除「目標保險費」外,額外繳交之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契約附加費用」係指本契約發單所產生之費用,其按保險費扣除之比例如附表一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保險單面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險金額,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
所變更,則以變更後金額為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管理費」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每年以「保單價值」的百分之五為上限
,逐月收取。
本契約所稱「人壽保險成本」係根據當時財政部核定之人壽保險單紅利分配經驗死亡率及扣款
當時之危險保額計算而得之費用。
本契約所稱「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每次所繳交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後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淨保險費投資日」係指本公司將「淨保險費」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分
配之特定日期。第一次的「淨保險費投資日」為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後之次一營業日,第
二次及以後的「淨保險費投資日」為收到保險費後之次一營業日。
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用以投資分配之帳戶或基金(如附表二)。
本契約所稱「保單子價值」係指
一、有單位淨值之保單子價值:各單一投資標的之淨值乘以該投資標的單位數所得之金額。
二、無單位淨值之保單子價值:前一日之保單子價值加上當日投入之金額扣除當日減少之金額
加上當日之利息。
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係指所有「保單子價值」之合計數。
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保單生效日之每隔一個月的日期。
本契約所稱「每月扣除額」係指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於每月「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價值中扣除
之「人壽保險成本」及「管理費」。本公司將依各投資標的「保單子價值」佔「保單價值」比
例乘以每月扣除額所得之金額扣抵各投資標的之金額或等值之基金單位數。
本契約所稱「營業日」係指台灣地區銀行之營業日,但若因特別因素,致使投資標的市場關閉
或限制交易時,則營業日為投資標的之實際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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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保單價值之返還、保單持續特別紅利之計算與保險金、解約金及保險單
借款等之給付,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第 四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
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首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納首期保險費以後,除了定期繳費外亦可以彈性繳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
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本公司應於下列情形發生時,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並自下列情形發生之該保單週月
日之翌日起三十一日為寬限期間:
一、本契約之第一保單年度內,當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不足以支付至次期之目標保險費時。
二、當本契約保單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 【契約之不停效保證】
要保人於目標保險費繳費期間每一保單年度內,於每一保單週月日累積計算當年度所繳之保費
不低於累積至該週月日應繳之目標保險費。在無要保人主動減少保單價值、無保險類型轉換、
無增減保險金額且保單借款本息無超過保單價值的情況下,本公司保證本保單主契約持續有效
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止,不受第六條第三項之限制。
第 八 條 【保單持續特別紅利】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無要保人主動減少保單價值、無減少保險金額的情況下,滿足下列條件
時,
一、第三保單週年日時,要保人於三年內每年均繳足目標保險費,
二、符於前款條件且於第三保單週年日之後,每三年為一期計算,當期累積實際繳交之保費大
於當期累積應繳之目標保險費時,
本公司於本契約每屆滿三年時,將提撥(除首年度外)前三年所繳交目標保險費之契約附加費
用為保單持續特別紅利。本公司將依淨保險費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此特別紅利至各投資標的
第 九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增加保險金額時,增加保險金額的部份依前兩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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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本條各項規定通知解除全部或部份保險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
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依本條各項規定解除全部或部份保險契約時,應依解除契約之次一營業日保單價值返還
予要保人。
第 十 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運作有幣別轉換情形時,其匯率計算如左:
一、「淨保險費」之投入:
本公司根據「淨保險費投資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午十二時外幣牌告賣出即期匯率,將
淨保險費投資日未投資之淨保險費轉換為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金額。
二、各項保險金、解約金、保單價值或保險單借款額度之計算:
本公司根據應給付日前一營業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買入即期匯率之收盤價,將應
給付之金額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三、「每月扣除額」之扣除:
本公司根據扣除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賣出即期匯率之收盤價,將「每月扣除額」
轉換為相同於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金額。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買入即期匯率之收盤價,將轉出之投資標的
金額轉成等值新台幣,扣除轉換費用後,再以轉換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賣出即期
匯率之收盤價,轉換為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金額。
第十一條 【保單價值的通知】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隔三個月,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之下列事項:
一、各投資標的現況。
二、各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及單位數。
三、各投資標的之異動情形。
四、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五、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
六、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額。
七、保險單借款本息。
第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A 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倘若要保
人於被保險人身故前一年內曾經申請保單價值減少者,則上述金額應優先扣除此筆款項後再行
給付,並返還減額部分人壽保險成本。但若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營業日之保單
價值超過上述金額,本公司應依該保單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B 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
司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價值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二項情形,若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三十一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根據文
件送達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價值及該期間人壽保險成本退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A 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
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倘若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前一年內曾經申請保單價值減少
者,則上述金額應優先扣除此筆款項後再行給付,並返還減額部分人壽保險成本。但若受益人
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價值超過上述金額,本公司應依該保單價值給付完
全殘廢保險金。
B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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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
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價值之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前二項情形若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三十一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根據文件
送達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價值及該期間人壽保險成本退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
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金,係指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次一營業日之保單價值。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轉換投資標的,投資標的之轉換將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後之次一
營業日進行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公司每一保單週月提供要保人一次免費轉換申請,倘若超過一次,本公司將從每次轉出金額
中扣抵新台幣壹千元作為轉換費用。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之增加、關閉及終止】
投資標的之增加: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新的投資標的供要保人作為投資分配之選擇;本公司並應於
投資標的設立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之關閉: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關閉特定之投資標的,此關閉之投資標的不再接受轉入及增加投
資;本公司並應於投資標的關閉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書面通知送達三十日
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欲更改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如要保人逾期未作前項回覆時,視為同意本公
司依要保人所指定的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淨保險費之投資分配依據
。如要保人無其餘指定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以與該關閉之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三商美邦帳戶
,作為未來淨保險費暫時停泊之帳戶,本公司將於保單價值通知書中,請要保人重新指定投資
標的及比例。
投資標的之終止: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本公司並應於投資標的終止前三十日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書面通知送達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欲更改之投資標的及比例
;如要保人逾期未作前項回覆或投資標的由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立即終止時,本公司將逕以要保
人所指定的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此終止投資標的之保單子價值及未來淨
保險費之投資分配依據。如要保人無其餘指定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以與該終止之投資標的相
同幣別之三商美邦帳戶,作為此終止投資標的之保單子價值及未來淨保險費暫時停泊之帳戶,
本公司將於保單價值通知書中,請要保人重新指定投資標的及比例。
若因投資標的之關閉或終止,致使要保人更改其投資標的及比例者,本公司不予計入免費轉換
申請次數或收取轉換費用。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之比例分配予要保
人,將其再投資於該投資標的之受益單位。
第十八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下列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停效者:應繳足未來三個月之目標保險費。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停效者:應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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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保單子價值的減少】
要保人得在本契約各保單子價值範圍內依本公司規定申請減少保單子價值。
每一保單年度超過四次申請保單子價值的減少時,本公司就之後每次申請收取手續費新台幣壹
仟元,從申請的金額中扣除之。
第二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
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二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二條之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
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契約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倘無其他受益人者,則
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將根據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
營業日本契約之保單價值,退還予要保人。
第二十五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每月扣除額」或保險單
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二十六條 【變更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惟增加保險金額,得經本公司同意
;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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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價值範圍內,依本公司規定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
還本公司。
但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之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
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10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通知
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
停止。
第二十八條 【保險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果被保險人的年齡或性別有錯誤時,本公司將依正確保險年齡或性別重新計算,若溢繳
人壽保險成本者,本公司應無息退還此溢繳部份,若短繳人壽保險成本者,要保人應補
其差額。
二、被保險人之真實投保年齡低於本公司承保最低年齡或高於承保最高年齡者,本契約無效,
並退還當時之保單價值。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
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三十一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二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九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三十三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一 契約附加費用
保單年度 繳費期間
六年 十年 十五年 二十年
目標保險費
第一保單年度
額外保險費 5%為上限 5%為上限 5%為上限 5%為上限
第二保單年度以後 每次保費
5%為上限 5%為上限 5%為上限 5%為上限
註:
目標保險費繳費期滿後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仍需扣除契約附加費用以每次所繳交保險費之 5%
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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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投資標的及各項費用說明
一、要保人無須負擔基金之申購及贖回等費用。
二、基金發行公司於計算基金淨值時已扣除各基金之經理費及保管費等費用,要保人無須另外
付款。
三、基金(或帳戶)名稱、發行機構及費用率等資訊如下表列示:
基金(或帳戶)名稱 發行機構
基金
類型
計價
貨幣
經理費率
(每年)
保管費率
(每年)
計價方式
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 新台幣
三商美邦美元帳戶 - 美元
三商美邦歐元帳戶
三商美邦人壽
- 歐元
本公司每一營業日公佈宣
告利率(註1)
復華復華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1.60% 0.15% 單位淨值
復華數位經濟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1.60% 0.15% 單位淨值
復華中小精選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1.60% 0.15% 單位淨值
復華傳家二號基金 平衡型 新台幣 1.20% 0.12% 單位淨值
復華神盾基金 平衡型 新台幣 1.20% 0.10% 單位淨值
復華全球債券基金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海外債券
新台幣
1.00% 0.16% 單位淨值
富達美國成長基金 股票型 美元 1.50% - 單位淨值
富達歐洲基金 股票型 歐元 1.50% - 單位淨值
富達太平洋基金 股票型 美元 1.50% - 單位淨值
富達美元債券基金 債券型 美元 0.75% - 單位淨值
富達歐元債券基金 債券型 歐元 0.75% - 單位淨值
富達健康護理基金 股票型 歐元 1.50% - 單位淨值
富達目標基金 2020
富達證券投資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型 美元
漸進式
來越低通常
1.8~0.7%
- 單位淨值
豐台灣精典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1.50% 0.13% 單位淨值
豐龍騰電子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1.20% 0.15% 單位淨值
豐安富基金 平衡型 新台幣 1.20% 0.18% 單位淨值
豐富泰債券基金
豐中華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債券型 新台幣 0.30% 0.10% 單位淨值
霸菱高收益債券基金 債券型 美元 1.00% 0.10% 單位淨值
霸菱拉丁美洲基金 股票型 美元 1.25% 0.10% 單位淨值
霸菱泛太基金 股票型 美元 1.25% 0.10% 單位淨值
霸菱東歐基金 股票型 歐元 1.50% 0.10% 單位淨值
霸菱國際債券基金 債券型 歐元 0.75% 0.10% 單位淨值
霸菱日本基金 股票型 歐元 1.25% 0.10% 單位淨值
霸菱全球資源基金
霸菱國際基金經理
(愛爾蘭)公司
股票型 歐元 1.50% 0.10% 單位淨值
註1:三商美邦台幣、美元、歐元帳戶的宣告利率將分別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台幣、美元、歐元
短天期定期存款利率為宣告標準。
註2:富達系列基金、霸菱系列基金等其配息不作分配,將其再投資於該基金之受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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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殘廢程度之一:
項目
1
雙目失明者。(註1
2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
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
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VUL4 - 9
三商美邦世紀理財變額萬能終身壽險批註條款
核准文號:93.10.06金管保二字第09302023030號函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世紀理財變額萬能終身壽險B型」自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生效之保險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不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九十年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前條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
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人壽保險成本
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三條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人投保,或向同一保險人投保數個保險契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合計超過第三條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定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人
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人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
其責任。
U&I 242 (0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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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VULB
20VU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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