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FVA1 第一版- 2
九、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所一次繳交之躉繳保險費,且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所規
定之下限(如附表三),最高不得逾投保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十、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
八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一、轉換費用:係指投資標的轉換所產生之費用及其後續相關行政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
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
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四、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因本契約各款項之往來而匯款時,由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收款銀
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
之方式計算。
十五、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要保人所交付之保險費,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
單管理費,加上按每日淨額,依生效日當月保管銀行月初第一營業
日牌告約定外幣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
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如有標的無法於首次投資配置日投入,則
未投入之淨額以日單利計算至該標的實際投入日前一日。前述保險
費以自動轉帳者,則自實際扣款日起算。
十六、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七、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
二,區分為下列二種投資標的:
(一)一般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或依本契
約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用以配置收益分配或撥回資
產金額之投資標的;或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用以配
置停利機制轉出金額之投資標的。
(二)停泊標的: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用以配置收益分配或
撥回資產金額之投資標的;或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用以
配置停利機制轉出金額之投資標的;或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四項第一
款及第二款,用以作為一般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時,相關金額暫時停
泊之投資標的。本公司依前述約定進行各項作業時,若遇未有與約定
投資標的同幣別之停泊標的,本公司將以與本保單相同貨幣單位之停
泊標的作為同幣別停泊標的。
十八、停利機制: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於一般投資標的報酬率每次達到停利點時,進
行之投資標的轉換機制。要保人可依個人風險承受度與獲利目標,設定各一
般投資標的之停利點,由本公司以系統自動監控方式執行停利機制,惟所設
定各一般投資標的之停利點僅符合要保人之風險承受度與獲利目標,不保證
可獲得最佳投資收益。
十九、停利點:係指停利機制下,要保人指定於一般投資標的之特定報酬率。
二十、平均成本:係指依第十一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一、持有成本:係指依第十一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二、報酬率:係指依第十一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三、收益實際分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交付之收益分配或撥回
資產之日。
二十四、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
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五、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
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
二十六、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
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