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方式計算。
八、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
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九、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
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一、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要保人所交付之保險費,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
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加 上 按 每 日 淨 額 , 依 生 效 日 當 月 三 家 行 庫 局 月 初 第 一 營 業 日 牌 告
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 日 止 之 利 息 , 如
有標的無法於首次投資配置日投入,則未投入之淨額以日單利計算至該標的實際投入日
前一日。前 述 保 險 費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以 支 票 繳 納 且 支 票 兌 現 日 在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之 後 者 , 則
自支票兌現日起算;以自動轉帳者,則自實際扣款日起算。
十二、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三、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
三,區分為下列二 種 投 資 標 的 :
(一)一般投資標的: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二)停泊標的:指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第 十 三 條第二 項 第二款,用 以 配 置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產金額之投資標的; 或 依 本 契 約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 用 以 配 置 停 利 機 制 轉
出金額之投資標的;或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用以作為一般
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時,相關金額暫時停泊之投資標的。 本 公 司 依 前 述 約 定 進 行
各項作業時,若遇未有與約定投資標的同幣別之停泊標的,本公司將以與本保單
相同貨幣單位之停泊標的作為同幣別停泊標的。
十四、停利機制:係指要 保 人 得 與 本 公 司 約 定 , 於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報 酬 率 每 次 達 到 停 利 點 時 , 進
行之投資標的轉換機制。要保人可依個人風險承受度與獲利目標,設定各一般投資標的
之停利點,由本公司以系統自動監控方式執行停利機制,惟所設定各一般投資標的之停
利點僅符合要保人之風險承受度與獲利目標,不保證可獲得最佳投資收益。
十五、停利點:係指停利機制下,要保人指定於一般投資標的之特定報酬率。
十六、平均成本:係指依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十七、持有成本:係指依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十八、報酬率:係指依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十九、收益實際 分配日:係 指 本 公 司 收 受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所 交 付 之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之日。
二十、資 產 評 價 日 : 係 指 投 資 標 的 報 價 市 場 報 價 或 證 券 交 易 所 營 業 之 日 期 , 且 為 我 國 境 內 銀 行
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一 、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 係 指 投 資 標 的 於 資 產 評 價 日 實 際 交 易 所 採 用 之 每 單 位 「 淨 資 產 價
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二 、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 係 指 以 原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作 為 投 資 標 的 之 單 位 基 準 , 其 價 值 係 依 本
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三 、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係 指 以 新 台 幣 為 單 位 基 準 , 其 價 值 係 依 本 契 約 所 有 投 資 標 的 之 投 資 標
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款方
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四 、 保 單 週 月 日 : 係 指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以 後 每 月 與 契 約 生 效 日 相 當 之 日 , 若 當 月 無 相 當 日 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五、三家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參考行庫局為準。
第 三 條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