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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富利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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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富利變額年金保險
110年01月22日三品字第00002號函備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
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02-25163359
電子信箱(E-mail):callcenter@mail.mli.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一次或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
,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且不得少於六年。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
證給付年金之期間,依要保人於要保書上約定,有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種保證年金給
付期間。但要保人於要保書約定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給付方式者,則無保證期間。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
積期間屆滿日當時本公司考量整體經濟及執行資產配置所得之預期報酬率且須符合主管機
關最新公佈之法令依據為準,該利率為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之利率
,且不得為負數,該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
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
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九、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所繳付
保險費。要保人第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不得低於本公司所規定之下限(如附表四),第二次
以後繳交之保險費不得低於本公司所規定之下限(如附表四),累積總繳保險費最高不得
逾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十、轉換費用:係指投資標的轉換所產生之費用及其後續相關行政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
主要給付項目: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年金給付
加值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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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方式計算。
十一、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
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生效日當月三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
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如
有標的無法於首次投資配置日投入,則未投入之淨額以日單利計算至該標的實際
投入日前一日。前述保險費之全部或部分以支票繳納且支票兌現日在本契約生效
日之後者,則自支票兌現日起算;以自動轉帳者,則自實際扣款日起算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
二,區分為下列二種投資標的:
(一)一般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或依本
約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用以配置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之投資標
的;或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用以配置停利機制轉出金額之投資標的
(二)停泊標的: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五項,用以配置收益分配
撥回資產金額之投資標的;或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用以配置停利機
制轉出金額之投資標的;或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用以作為
一般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時,相關金額暫時停泊之投資標的。本公司依前述約定
進行各項作業時,若遇未有與約定投資標的同幣別之停泊標的,本公司將以與本
保單相同貨幣單位之停泊標的作為同幣別停泊標的。
十六、停利機制: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於一般投資標的報酬率每次達到停利點時,
行之投資標的轉換機制。要保人可依個人風險承受度與獲利目標,設定各一般投資標的
之停利點,由本公司以系統自動監控方式執行停利機制,惟所設定各一般投資標的之停
利點僅符合要保人之風險承受度與獲利目標,不保證可獲得最佳投資收益。
十七、停利點:係指停利機制下,要保人指定於一般投資標的之特定報酬率。
十八、平均成本:係指依第十一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十九、持有成本:係指依第十一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報酬率:係指依第十一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一、收益實際分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交付之收益分配或撥回
資產之日。
二十二、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
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三、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
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四、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
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五、保單子價值:係指以新台幣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
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六、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台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
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
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三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七、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自本契約生效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
翌日為第二保單週年(例如契約生效日為 110 1 1 則第一保單週年日為 111
1 1 日,第二保單週年日為 112 1 1 日),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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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九、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三十、三家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
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參考行庫局為準。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次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
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
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
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符合本契約第二十五條者,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加值給付。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要保人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須符合本公司之約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式,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次一個資產評
日依第十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次以後保險費扣除保
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三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
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繳交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次一個資產評
日,依第十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
十九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
者較晚發生之時點,將該不定期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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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比例,於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不定期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保人。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保單子價值之計算、加值給付之提撥、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及平均成本
持有成本、轉入金額之計算,應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與加值給付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匯率參考機構
午十二時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賣出即期匯率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
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一)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根據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匯率參
考機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文件齊全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投
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
(三)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本公司根據收益實際分配日匯率參考機構投資標的計價
幣別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分配之收益或撥回資產金額。
選擇配置於指定投資標的者,前述金額將依投入日匯率參考機構指定投資標的計價
幣別之賣出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轉換為等值投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
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四)償付解約金及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
通知時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約定之基準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投資
標的計價幣別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
三、提撥加值給付金額時,各保單週月日保單子價值之計算:本公司根據各保單週月日最近
得匯率參考機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轉換日匯率參考機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買入即期匯率收
價,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三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轉換日匯率參考機構投
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賣出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
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五、申請復效時,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中午十二時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賣出即期匯率計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
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一般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作為保險費投入之
據。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平均成本、持有成本與報酬率之計算】
本契約各投資標的平均成本計算方式如下:
一、保險費、加值給付及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之投入,或其他投資標的轉出金
轉入時:
以投入前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乘以投入前持有之投資標的平均成本後,加計此次投入或
轉入金額,再除以投入後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若投入前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為零時
,則投入前持有之投資標的平均成本以零計算。
二、投資標的價值的減少、投資標的轉出及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時:
平均成本不變。但若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為零時,平均成本以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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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持有成本,係以投資標的之平均成本乘以投資標的之持有單位數計算所
之值。
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報酬率,係以投資標的價值減去投資標的之持有成本後,除以投資標的
持有成本計算所得之值。但若投資標的之持有成本為零時,投資標的之報酬率以零計算。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
行或經理機構分配予本公司之收益總額或撥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
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
先扣除之。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撥回資產,要保人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
一、累積單位數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收益實際分配日,將分配之收益或撥回資產金額,依當日該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投入該投資標的。
二、配置於同幣別停泊標的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收益實際分配日,將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依當日同幣別停泊標
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同幣別之停泊標的。
三、配置於指定投資標的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收益實際分配日,將分配之收益或撥回資產金額,依當日指定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投入指定投資標的。如未指定時,本公司以本項第二款配置於
同幣別停泊標的方式辦理。
四、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以匯款方式給付之。各投資標的
如有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且收益實際分配日為同一日者,本公司將合併計算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
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的
利率計算。要保人未能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前,提供有效匯款帳號或因非可歸責本公司原因
致無法完成匯款時,若當次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總額達新台幣伍佰元(含)以上者,
本公司將以開立支票方式給付;若當次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總額未達新台幣伍佰元者
,本公司將改以本項第二款配置於同幣別停泊標的方式辦理。
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他
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一律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第二項第四款用以判斷現金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之金額標準,
應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收益分配之給付方式,如未選擇時,本公司以第二項第二款配置於同
別停泊標的方式辦理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轉換】
本公司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提供以下兩種投資標的轉換方式:
一、停利機制:
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約定各一般投資標的之停利點,本公司將以各一
般投資標的之報酬率於每次達到其停利點(含)以上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轉出日,將該
一般投資標的單位數全數轉出並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
於投資標的轉出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轉入日,配置於指定投資標的,如未選擇時,
本公司以配置於同幣別停泊標的方式辦理。
二、申請轉換:
除前述轉換方式,要保人亦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
,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轉出金額及指定欲轉入之投
資標的。本公司以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時為基準日計算投資標的轉出單位數,
再以基準日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轉出日,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
轉換費用後,於同次申請轉換之投資標的中,最後一檔賣出之投資標的轉出日後的次一個
資產評價日為轉入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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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亦可事先約定轉換日期,本公司將以約定轉換日期為基準日辦理前項投資標的轉換
作業。前述約定轉換日期若遇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若遇其他交易尚未完成時
,則順延至其他交易完成日。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
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
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
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
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
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
配置比例及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方式。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及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方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
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投資標的終止時:以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作為該一般投資標的轉出金額及未來保
費暫時停泊之投資標的。若選擇該一般投資標的為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及停利金額指
定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得以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為指定投資標的。
二、一般投資標的關閉時:以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作為未來保險費暫時停泊之投資標的。
選擇該一般投資標的為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及停利金額指定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得以
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為指定投資標的;若選擇「累積單位數」為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
回資產者,本公司得以變更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方式為「配置於同幣別停泊標的」。
三、停泊標的終止時: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該終止停泊標的之轉出金額、停利機
之轉出金額及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暫時停泊之投資標的。
四、停泊標的關閉時: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停利機制之轉出金額及收益分配或撥
資產金額暫時停泊之投資標的。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免費轉
申請次數及提領次數
第十五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
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
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
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七、其他於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中記載之情事。
要保人依第二十九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九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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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
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
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
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
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
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六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
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七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六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
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
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
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
係根據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年金給付的方式】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本公司按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
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後,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
分期給付方式採年給付或月給付,由要保人在要保書約定。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
生存者,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該日的週年日或週月日給付第十九條計算之年金金額
予被保險人本人,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達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含)之年度為止。
ASVA0 第零版- 8
第十九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
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非資產評價日時,以次一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保單帳戶價值。
第一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壹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
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
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所需之金
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
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保單辦理保
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的利率計算。
第二十條 【年金給付方式與保證期間的變更】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或保證
間,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第二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
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
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二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
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貳仟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金額。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為基準日,並以基準日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
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基準日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
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要保人亦可事先約定部分提領日期,本公司將以約定部分提領日期為基準日辦理前項投資標
部分提領作業。前述約定部分提領日期若遇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若遇其他交易
未完成時,則順延至其他交易完成日。
第二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文件
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
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前項給付受益人得選擇一次給付或依契約約定分期給付;受益人選擇一次給付,其計算之貼
利率為適用第十九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第二十四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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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
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
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
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二十五條 【加值給付】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本公司將於第三保單週年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計算該日前十二個
單週月日各保單子價值平均值,依投資標的乘以附表三所載之給付比例,將所得之金額總和
撥加值給付。
前項之加值給付,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投入至各投資標的。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加值給付比率,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於要保人有利之調
升,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
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一分。
第二十七條 【年金的申領】
年金給付之申領文件依年金給付方式分列如下:
一、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二、分期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
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適用第十九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依第一項第二款分期給付之約定,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或其他
得之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
日給付。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
,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一分
第二十八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
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九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二十九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
價值之六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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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
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
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
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
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
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
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三十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
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
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
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
算。
第三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
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
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三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
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
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
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
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
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四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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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六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一
、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及附表一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
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七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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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本契約相關費用表
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單位:新台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
保單年度 收取標準 保費費用率
第1年
第一次保險費未達新台幣 120 萬元者每次繳付保險費 3.8%
有效契約客戶或第一次保險費達新台幣 120 萬元(含)
以上者,每次繳付保險費
3.6%
第 2 年起 每次繳付保險費 3.6%
保費費用依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上表所列保費費用率所得之數額收取第一保
單年度有效契約客戶係指本契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核保完成時為本公司其他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主約(不含一年期主約團險及已辦理展期繳清之契約)之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且其契約效力為有效。若為有效契約客戶,則無論第一次保險費金額多
寡,保費費用率一律適用 3.6%。第 2 保單年度起,保費費用率一律適用 3.6%。
二、保險相關費用
保單管理費 無。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1)三商美邦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管理)
(1)三商美邦帳戶:已反應於宣告利率中,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2)委託投資帳戶: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經理(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於要
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3.投資標的保管費
(1)三商美邦帳戶:已反應於宣告利率中,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2)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1)三商美邦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1)停利機制:無。
(2)申請轉換: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要保人十二次免費轉換,本公司自第十三次
起,將從每次轉出金額中扣抵新台幣壹仟元作為轉換費用。但若為要
保人事先約定轉換日期者,該次轉換不計入前述轉換次數,亦不予收
費。
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手續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於要保人有利
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依解約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本契約所約定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各保單年度之解
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解約費用率 5% 4% 3% 0%
2.部分提領費用
部分提領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1.依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上本契約所約定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
2.在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每一保單年度超過十二次申請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
時,本公司自第十三次起每次提領將收取手續費新台幣壹仟元從減少的金額中扣
除之但若為要保人事先約定部分提領日期者該次部分提領不計入前述部分提領次
數,亦不予收費。
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手續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於要保人有利
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ASVA0 第零版- 13
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詳本公司網站
www.mli.com.tw
一般投資標的:
(1)三商美邦帳戶: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
種類
申購
手續費
經理
(管理)
保管費
贖回
手續費
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新台幣計價)
- - -
三商美邦美元帳戶
(美元計價)
- - -
(2)委託投資帳戶: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
種類
申購
手續費
經理
(管理)
保管費
贖回
手續費
三商美邦人壽好債有你
投資帳戶(全權委託帳
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
可能為本金)*(美元計
價)
委託投資
帳戶
1.65%
1.70%
0.08%
三商美邦人壽好債有你
投資帳戶(累積單位數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
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
本金)*(美元計價)
委託投資
帳戶
1.65%
1.70%
0.08%
三商美邦人壽鑫穩健投
資帳戶(全權委託帳戶
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能為本金)*(新台幣計
價)
委託投資
帳戶
1.70%
1 億元(含)以下:0.10
1 億至 5 億元(含):0.08
5 億元以上:0.06
三商美邦人壽鑫穩健投
資帳戶(累積單位數)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
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金)*(新台幣計價)
委託投資
帳戶
1.70%
1 億元(含)以下:0.10
1 億至 5 億元(含):0.08
5 億元以上:0.06
三商美邦人壽環球策略
2.0 投資帳戶(全權委託
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
源可能為本金)*(
計價)
委託投資
帳戶
1.70%
1 億元(不含)以下0.09
1 億元(含)以上:0.08
三商美邦人壽環球策略
2.0 投資帳戶(累積單位
數)(全權委託帳戶之
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美元計價)
委託投資
帳戶
1.70%
1 億元(不含)以下0.09
1 億元(含)以上:0.08
三商美邦人壽鑫收益投
資帳戶(全權委託帳戶
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能為本金)*(美元計價
委託投資
帳戶
1.70% 0.08%
三商美邦人壽鑫收益投
資帳戶(累積單位數)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
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金)*(美元計價)
委託投資
帳戶
1.70% 0.08%
三商美邦人壽金債穩投
資帳戶(全權委託帳戶
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委託投資
帳戶
1.70%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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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本金
*
計價
三商美邦人壽金債穩投
資帳戶(累積單位數)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
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金)*(美元計價)
委託投資
帳戶
1.70% 0.08%
三商美邦人壽十全十美
動態配置投資帳戶(全
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
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美元計價)
委託投資
帳戶
1.70% 0.08%
三商美邦人壽十全十美
動態配置投資帳戶(累
積單位數)(全權委託
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
源可能為本金)*(
計價)
委託投資
帳戶
1.70% 0.08%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註1委託投資帳戶之經理(管理)包含本公司收取之管理費及投資機構收取之經理費已由投
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不另外向客戶收委託投資帳戶之委託投資資產如有投資於該投信經理
之基金時,則該部分委託資產投信不得另收取經理費。
註2:委託投資帳戶之保管費由保管機構收取,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停泊標的:
(1)三商美邦帳戶: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
種類
申購
手續費
經理
(管理)
保管費
贖回
手續費
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新台幣計價)
- - -
三商美邦美元帳戶
(美元計價)
- - -
1:三商美邦台幣、三商美邦美元帳戶將分別投資於新台幣兩年期(含)以下存款、美元一年期
(含)以下存款。其宣告利率係反映該帳戶之實際績效與相關管理成本(每年 0.2275%),
並用以計算該帳戶之單位淨值,相關說明如下表
帳戶名稱
宣告利率公告
與適用期間
宣告利率
參考指標
宣告利率調整區間
(反映實際績效與相關管理成本)
三商美邦台幣
帳戶
每月第一個工作日
於本公司網頁公告
適用期間一個月。
上月最後一個資產
評價日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新台幣活期
存款利率。
最高為上月最後一個資產評價日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台幣兩年定期存
款利率,最低為零。
三商美邦美元
帳戶
上月最後一個資產
評價日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美元活期存
款利率。
最高為上月最後一個資產評價日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美元一年定期存款
利率,最低為零。
附表二 投資標的表
一般投資標的:
(1)三商美邦帳戶:
ASVA0 第零版- 15
投資標的名稱
發行或經理
(管理)機構
投資標的種類
計價
幣別
收益分配或
撥回資產
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三商美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
- 新台幣
三商美邦美元帳戶
三商美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
-
(2)委託投資帳戶:
投資標的名稱
發行或經理
(管理)機構
投資標的種類
計價
幣別
收益分配或撥
回資產
三商美邦人壽好債有你投資帳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霸菱證券投資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投資帳戶 美元
三商美邦人壽好債有你投資帳
(累積單位數)(全權委託帳
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
本金)*
霸菱證券投資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
***
三商美邦人壽鑫穩健投資帳戶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安聯證券投資信
託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投資帳戶 新台幣
三商美邦人壽鑫穩健投資帳戶
(累積單位數)(全權委託帳戶
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金)*
安聯證券投資信
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三商美邦人壽環球策 2.0 投資
帳戶(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
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富達證券投資信
託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投資帳戶 美元
三商美邦人壽環球策 2.0 投資
帳戶(累積單位數)(全權委
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
富達證券投資信
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三商美邦人壽鑫收益投資帳戶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富蘭克林證券投
資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
委託投資帳戶 美元
三商美邦人壽鑫收益投資帳戶
(累積單位數)(全權委託帳戶
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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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
源可能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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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方式為累積單位數。
ASVA0 第零版- 16
停泊標的:
(1)三商美邦帳戶:
投資標的名稱
發行或經理
(管理)機構
投資標的種類
計價
幣別
收益分配或
撥回資產
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三商美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
- 新台幣
三商美邦美元帳戶
三商美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
-
附表三 加值給付表
投資標的 給付比例
三商美邦帳戶 0
委託投資帳戶 0.6
附表四 本契約各項金額標準
依第二條第九款約定之保險費繳交限制:
計價幣別 新台幣
第一次保險費下限(單位:元)
0~15歲 100,000
16歲以上 300,000
3,000
U&IA8901-2021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富利變額年金保
費率表
本險無保險金額,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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