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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台灣人壽新健康龍101終身醫療健康保險。(204H5)1.壽險主契約如上列保險種類 100單位/20年2.台灣人壽新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附約-本人1000元/自動續保至75歲3.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計畫五-本人 1單位/保證續保至85歲4.台灣人壽龍好意実之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50000元/自動續保至85歲5.台灣人壽愛無慮A型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1000000元/保證續保85歲6.台灣人壽一年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本人(計畫三)/1單位/保證續保至79歲全球人壽:全球人壽醫卡讚85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200000單位/30年1.全球人壽実在醫靠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計畫二/1年2.全球人壽平安守護傷害失能保險附約2000000/1年3.全球傷害保險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50000/1年4.全球人壽醫卡讚重大傷病一念期健康保險附約保證續保800000/1年5.全球人壽守護童心一年期定期壽險附約保證續保615000/1年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快樂童年3-計畫B附加1.個人傷害失能保險(15歲以下失能保險金給付)20000002.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実附)500003.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20004.加護病房保險金20005.燒燙傷病房保險金20006.新看護費用保險金10000007.重大燒燙傷保險金20000008.燒燙傷皮膚移植手術保險金20000009.住院慰問保險金300010.緊急醫療救護費用保險金300011.補助器具費用保險金40000可否請專業檢視需要做加強的,謝謝各位大哥大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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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投保規劃
請問新光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L1D)
這條規定,看了好幾版都有: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以上我的理解是:「每次」計算額度,額度是針對每一次不同的意外事故獨立計算,並非年度總上限。如果在同一次意外的 180 天內進行治療,都算在同一次額度中。若事故日期為 2025 年 7 月,而於 2026 年 3 月提出申請時已達給付上限,則無論是否已超過 180 天,都無法再就同一次事故申請後續費用,因為該事故的理賠額度已經用盡。以本例來說,事故發生於 2025 年 7 月,即使之後經過半年(2026 年 1 月)或更久如2026月8月,再提出相關費用申請,仍不會獲得核准,因為同次事故已達理賠上限。除非日後同一部位再次發生新的事故,且經認定與前次事故無關,才會視為另一獨立事故,並重新計算可申請的理賠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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