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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投保規劃
投保規劃 女性28歲
大家好本人28歲女,內勤人員,目前無重大身體狀況,無抽菸。以下是目前的保險:第一間保險公司:全球人壽 購買時間:87-08-06 商品名稱/計畫/保額 期間主:至尊保本終身壽險20年100萬本人平安保險第1類 基本保障30萬 意外傷害保險金3萬 意外住院津貼600元住院醫補特約本人NHI 計畫10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20年 60萬第二間保險公司:富邦人壽 購買時間:108-01-21商品名稱/計畫/保額 期間主:安富久久失能照護終身壽險20年8000附約:新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HSC5主:醫帆風順保險20年30萬第三間保險公司:國泰人壽 購買時間:109-06-13商品名稱/計畫/保額 期間主:新超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20年800元 目前設想的規劃:現在思考是否原有的實支實付不夠,且沒有意外實支的樣子?是否該加上雙實支,畢竟現下醫療自費的門診手術支付額占比多,住院手術反而少,然而原有的保單需正本理賠,選項僅剩能接受副本的另外思考重大傷病既有的30萬是否不足參考了各保險挑選了以下這幾個全球人壽醫卡讚85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DCE)20萬附約:全球人壽實在醫靠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B)計畫1附約:全球人壽醫卡讚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DE)50萬想請問各位大神是主約要意外險才能保以下附約嗎?附約:全球人壽傷害保險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XMR)謝謝各位的觀賞及意見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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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保險觀念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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