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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投保規劃
保險規劃請益
大家好 想請大家幫忙看看目前的新投保規劃是否需要調整 或是可以怎麼降低保費保險年齡29 女生 職業等級第一類 無體況舊有保險:台灣人壽—  新安慶終身保險 150萬  長安傷害死殘 100萬  長安傷害實支 2萬  長康住院醫療 1500元  長吉終身防癌保險 3單位預計投保:富邦人壽  新平準終身壽險 5萬  長順住院醫療 D計劃  日額型意外傷害住院 1000元安聯人壽  終身壽險 30萬  定期壽險附約 170萬  新失能給付 200萬  享安心失能 5萬遠雄人壽  傳富新終身壽險 10萬  愛家守護5年定期癌症險 100萬全球人壽  醫卡讚85重大傷病 20萬  醫卡讚重大傷病附約 80萬原台灣人壽主約再附加  愛無慮A型癌症險 100萬  金卡安心重大傷病險 30萬本來癌症險跟重大傷病險都想加在台壽原主約下但癌症險額度想要200萬 因此分兩家規劃重大傷病險全球費率較好 但金卡安心有保心肌梗塞跟冠狀動脈繞道 於是多加30萬給金卡安心其實也一直在考慮是否真的需要加高額度搞到要分很多家 有點複雜 投保跟理賠時不知道會不會很麻煩 保費也頗貴另外是意外實支的部分 原保單只有2萬額度 總覺得有點少若想提高額度有建議如何投保較好嗎?(希望盡量拉低身故金)若加到全球 一定得綁身故金100萬 實支也只能做到3萬也有考慮把原本台壽意外險解掉 直接改保富邦意外三寶 實支拉高到5萬或是用產險補足?怎麼保cp值比較高呢?麻煩大家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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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保險觀念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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