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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東京海上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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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i理賠申請
我這樣做對嗎?
就我之前發文的那些問題看過我之前發文的內容應該就都知道,因為這件理賠糾紛本人從發生到現在多次輕生想不開,朋友看不下去了一直勸道我,朋友本身也是保險業務員也跟我一樣患有精神病,她告知我的案子不是保險公司説的那樣要我去申訴爭取,她說她自己本身就是個案,她十年前就患有精神疾病中間十年沒有就診後來住院身心科他們富邦保險公司也有調閱她十年前的病例,她到現在每次住院也都有理賠,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127條跟64條來對我判定不理賠並索取之前理賠金,但是朋友改為資訊告知也是法條有證據的說明,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民國80年10月23日 非現行法規)所稱精神病,指器質性 精神病、精神分裂病、 情感性精神病、妄想 病、其他非器質性精神 病及源於兒童期之精神 病性疾病;所稱精神官能症,指歇 斯底里症、焦慮症、憂 鬱症、畏懼症及強迫症 等。精神疾病」代表的是最廣 泛的,跟精神相關的病情都 可以稱為「精神疾病」。而「精神病」的內容比較狹 義,通常是關於「妄想症、 燥鬱症、思覺失調症」等這 類比較嚴重的精神疾病如果按照精神衛生法的施行 細則來看,判斷上就很清 楚。可惜的是該法規在民國98 年刪除「精神病」的定義。 我是93年看診失眠被醫生寫成非器質性失眠 精神官能憂鬱症,之後100年的時候投保直到10年才開始看身心科中間跟93年那時候看診隔了將近15年,而我現在所患的是雙極性情感分裂症,也領有重大傷病卡以及身心障礙卡要照法條來看這兩個疾病不是同樣的疾病,前者為精神疾病 後者為精神病,那麼保險公司憑什麼對我拒賠呢?還導致我多次輕生想不開 我真的越想越覺得生氣,我打算求助於報社記者我想讓社會大致幫我判定,你們認同我的想法跟做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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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保險觀念
找保經投保台灣人壽新生兒保險,結果等了8個月被撤案
去年7月中 找保險經紀公司幫我小孩投保新生兒保險,一直等到今年一月我的保經才通知我台灣人壽可以匯款,我也去郵局劃撥繳費,劃撥單上面也寫了我的個人資料,但郵局並未提供給我收據,因為郵局承辦人員表示,劃撥單上面有我的資料,她做很多次了,保險公司都沒有問題,所以真的不需要給我收據。2月15日我收到台灣人壽簡訊,說我授權書已核印成功, 結果2月21日我的保經跟我說台灣人壽表示沒有收據就不能投保, 我告知保經郵局的說法,況且劃撥單上面確實有我的資料,我也跟保經說如果有需要去申請收據,或是要證明身分的其他文件我都可以配合,保經跟我說她們會發文跟台灣人壽溝通, 3月7日保經跟我說:台灣人壽回覆她們公司,會去查郵撥紀錄,所以對完帳就可以製作保單。結果到3月22日保經又跟我說台灣人壽表示,保經公司沒有提供匯款人的帳號,所以我的案子撤件了。整個過程拖了快9個月最後被撤件,我該繳的文件我也配合繳,事後我要配合補件,但都沒獲得答案。雖然保經跟我說 她們會繼續跟台灣人壽溝通,但我想請問整個過程合理嗎??到底是保經的問題,還是台灣人壽的問題?? 原本希望自己的小孩有個好的保障,結果花了8個多月變成這樣,真的讓我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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